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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水良
2005-6-6 张三一言的文章和立场,我很赞赏,他多年如一日,兢兢业业为民主事业奋斗的精神,我很敬佩,在多少年奋斗的异议人士中,也罕见这样的精神。实子先生的文章也很理性。我主要反对你们一个糊涂观点,即打倒中共的不符合民主精神,多元化社会必须包括中共的观点。这种观点完全没有法制观念。 任何人(包括组织)都没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共产党也不例外,共产党犯了罪,也必须受法律惩罚。如果未来制定的法律,或者未来法院判决,确定中共是犯罪集团,那么,中共就必须依法被取缔(换成老百姓的说法就是“打倒”)。因此你们的说法,完全违反这些法制观点。
张三先生的文章还把这个问题与妥协问题,及革命或改良问题混同起来,用这些问题来否定上述法制观点,混淆了不同性质的问题,是完全不对的。 无论是革命还是改良,妥协还是不妥协,都不能改变上述法制原则。这些都是手段,改变的只是落实上述法制原则的方式。因此我们首先必须承认上述法制观点,然后才能在这个基础上谈妥协问题,革命改良问题。 无论在政治上还是法律上,妥协都是允许的。美国法制中频频使用认罪协议之类,就是频频使用妥协。这不是像张三先生认为的那样,是改变上述法制原则,恰恰相反,是为了以最小的代价,落实这些法制原则。认罪协议成立的先决条件是认罪。罪犯认罪,减小了落实这些法制原则的社会成本,作为奖励,减轻他们的惩罚,也是法律允许的。 同样,中共如果承认犯罪,停止犯罪,幡然悔悟,那么,依法免除其一部或者大部罪责,也是法律允许的。即使大家认定中共是犯罪集团,但中共做到这一点,大大减低了落实这些民主法制原则的社会成本,作为奖励,可以依法不予取缔,允许继续存在,这些都不违背法制原则,恰恰是以最小的成本,落实法制原则。但这都以中共认罪悔改为先决条件。你们无条件地认为打倒取缔中共违反民主精神,你们的这种看法,倒恰恰是从根本上违反了民主法制精神。 因此妥协,改良,恰恰都是必须在法制原则和合适的法律框架下进行,而不能违反法制原则。张三先生认为:民主精神在運作上的缺陷之一:“不能伸張正義”。也就是要运作就必然有这个缺陷,即必须违反正义。“妥協的先決條件是承認對方的存在。如果你在政治操作中,確認對方是「軍閥和黑社會性質的流氓惡勢力團夥」,必須「堅決取締」無商量,就已經否定了對方存在的權利。就失去了民主協商對話的對象和基礎。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失去了民主運作的可能”,这种说法,完全是不对的,没有任何依据,完全不能成立。如果这个说法成立,美国的认罪协议就不会有了。而与中共的妥协,某种意义上,不过是一种中共一种广义的认罪协议。如果没有中共的悔改原则,那你的妥协,民主力量的妥协,不过是一种投降,是你放弃民主诉求,迎合继续犯罪的中共。 不过,迄今为止,都是反对派渴望妥协,中共却从来没有妥协愿望,他们只是强制反对派投降。所以你们两人的这种思想,更是违背法制原则的空想。 附:有关几条跟帖 张三老中了计,承认违背民主法制原则反对取缔中共的先决条件,道理就有欠缺。实子的说法没有法制观念 -徐水良- 政治上可以与中共妥协,赦免中共一部或大部罪责,但必须制定法律,依法赦免。 -徐水良- 反对派非常希望妥协,但问题一直是中共不愿意。他只要你投降! -徐水良- 中国共产党是军阀和黑社会性质的流氓恶势力团伙,不坚决取缔,怎么伸张正义、制止犯罪? -徐水良- 老百姓早已认为中共是土匪黑社会。法律定性要由未来法院作出,认为中共不能取缔和清算,完全违背法制原则 -徐水良- - 政治和法律妥协都是允许的,如美国认罪协议。但妥协有原则,且只能在法律框架中进行。因此你们说法违背法制观念! -徐水良- - 说打倒共产党不符民主法制恰恰是没有法制观念。如未来法律或者法院判决定共产党是犯罪集团,取缔是法律行动 -徐水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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