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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

徐水良

2005-3-1日

   [注:这是40多天前,中国人权事件产生后不久写的一个短文,供参考。4-14日]

   [3月11日按]前些日子,我为刘青讲了几句公道话,结果招来海内外朋友一片批评声。这也是预料之中的事情。我之所以做这种被朋友们认为对自己“有伤害”的事情,这是因为:

   1、根据本人三个民运划分的理论,中国人权双方理事的争论,应该属于正派民运内部的争论。尽管双方也许都不同意这个判断,但到目前为止的材料,都不能证明与之相反的观点。正派民运的力量已经小得可怜,还要再来一次大分裂,总是让人非常难过的事情。因此,在没有充分确凿的材料否定这个判断以前,不宜扩大矛盾。

   2、刘青毕竟与王希哲、谢万军、徐邦泰、王炳章等人不同,毕竟不是下三烂或者乱七八糟的人物。而且,到目前为止的材料,不能证明刘青是坏人。

   3、刘青等中国人权在职理事,虽然在掌握中国人权及控制程序上,是强者一方,但在道义上和海内外舆论上,却是弱势或某种程度上落败一方,处于四面被攻处境,在其受攻困难时,不应落井下石,相反,为他讲几句公道话,缓个颊,使他有一定转圜余地,才是做人的厚道本分。

   4、双方理事是我们朋友,不宜在这个时候去攻击任何一方。

   因此,对我说来,无论于公于私,采取这种态度乃是做人本分。别人怎么看,会不会对自己造成伤害,则不是考虑问题的决定因素。有人说我政治觉悟低,低就低一点吧,总比丢掉为人本分好!

   下面是前些时间写的《也谈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一文,供双方及其他朋友参考。

    徐水良 2005-3-10日

也谈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

2005-3-1日

   1993年华盛顿合并大会时,我还在国内。当我听到美国之音广播,徐邦泰声称“在道义和责任之间,我选择责任”时,我当即对朋友说:这个人完了!虽然我并不赞成当时王若望先生等一些朋友的做法,但我认为:一个人,竟然可以公开把道义和责任对立起来,公开抛弃道义,用违反道义的手段去赢得程序胜利,那么,这个人虽然目前赢了程序,但这个人的无耻,以及今后的惨败,就是不可改变的了。这个未来结局的兑现,只是时间问题。

   人们常常无条件地肯定程序正义先于、高于或者大于实质正义。这完全是颠倒了两者关系。说程序正义先于或大于实质正义,这是有严格条件的,也就是在操作层面,并且仅仅是在大家约定一个操作程序以后,正在按这个程序进行操作,以便作出决定时说的。相反,程序正义只是实现实质正义的一种保证手段,实质正义才是目的。在程序操作以外,在无条件意义上,程序正义永远服从实质正义。

   程序正义,属于正义的一种形式。而道义等等,则属于正义的内容,属于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永远是最根本、最基础的东西。程序正义这种形式正义,只是为了保证和实现正义的内容,即保证和实现实质正义。程序正义的基础和前提是实质正义,目的和结果也是实质正义。仅仅因为对实质正义的认识,人言人殊,无法操作,所以要订出一套程序,一种形式,以判定和实现实质正义。人们能够操作的是程序正义,所以,从便于实际操作来说,程序正义优先于实质正义。但如果离开操作层面,这个说法就不能成立。

   徐邦泰(当时他的副手是杨建利,此外还有汪岷等)的例子,是赢得程序,丢掉道义的例子。徐邦泰的讲话,也是程序正义背离实质正义的例子。民主制度,多数决定等等制度的重点,不是保证永远正确,而在于允许纠错。在于相信虽然根据程序可能产生错误,但随着时间进程和实践证明,多数人会抛掉和纠正错误,走向正确。因此,人们允许特定情况下根据程序正义让违背实质正义的多数一方取胜,但相信程序正义迟早会导致实质正义,符合道义的一方迟早会胜利,丢掉道义的一方迟早会失败。

   当然,有时程序本身可能不合适,不正确,不切实际,不完全符合甚至违背正义原则,例如专制制度的程序,就是这样。这时,从历史的角度看,人们迟早会修改程序,使之符合正义原则,服从实质正义;而不是相反,永久损害实质正义,去迁就程序。

   政治家的最大忌讳,就是丢掉实质正义,丢掉道义。而不管是不是赢得程序。因此,当出现可能赢得程序,丢掉道义的情况时,明智的政治家,为了赢得道义和道义形象,一般总是宁可输掉程序。只有像徐邦泰那样无耻而又愚蠢的家伙,才竟然会公开宣称丢掉道义。当然,他们这类人,往往也根本不知道需要防止丢掉道义这个根本问题。因此,当他们欢欢喜喜、津津乐道地庆贺自己取得胜利的时候,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经走上失败的道路,有的人甚至明摆着已经失败,自己却不知道,还以为自己取得了胜利——因为他们在某个程序上取得胜利。

   也正是华盛顿合并大会以后,许多人把操作层面上程序优先,程序正义高于实质正义的规则,无限夸大,变成一切场合都是程序优先,都是程序正义高于实质正义,完全颠倒了两者关系。

   事情有大道理,有小道理,实质正义是大道理,程序正义是小道理。一般情况下,两者是一致的,但当两者产生矛盾时,明智的政治家总是选择实质正义,选择道义,让小道理服从大道理。只有在操作层面,并且对实质正义看法分歧时,或者虽然大家对实质正义看法一致,但来不及修改程序时,才采取程序正义优先,程序正义高于实质正义的规则。即使在操作层面,当大家看法一致,认为现程序有违实质正义,分歧不大,又来得及修改程序时,有时也往往是修改程序,使之符合实质正义,从而使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一致。许多法律,尤其是程序法的修改,往往是出于这个原因。

   程序、程序正义是大家约定实现实质正义的规则,实质正义却是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原则。

   有时,当坚持原程序会产生大问题,却又不便,或者来不及修改程序时,人们也会采取一些特殊办法来加以处理,既不违反程序,又使矛盾得到解决。例如,一个国家,一个组织,当按原程序产生的领导人成为矛盾焦点,按原程序又难以顺利更换领导人,有可能导致国家或组织分裂,甚至导致动乱或内战时,明智的领导人往往采取辞职方式,以解决矛盾,并且以此挽回自己的大部分或一部分德道义形象。一般比较完备的程序,也往往会包含辞职程序。但如果某些具体法律、章程等等程序不包括辞职程序,则人们根据习惯或者比较一般的法律,来处理辞职问题。

   当然,辞职这个手段,往往不违背程序,但运用也需要恰当。例如还不需要,不应该采用辞职手段的时候辞职,甚至倒过来了,处于矛盾焦点该辞职的人不辞职,不是焦点不该辞职的人却辞职了,虽然都没有违反程序,却可能会使事情更加棘手,更难得到解决。

   在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关系问题上,海外反对派的教训可以说是非常深刻。其中一个重要教训,就是上面说的徐邦泰之类丢掉道义,赢得程序的例子。另一个教训,就是相反的,另一部分朋友没有足够的耐心,去坚持程序,往往一遇困难,就采用认输退出,甚至采用分裂的办法。

   其中,采用退出办法,当然是当事人的自由,并没有违背民主程序。有人说这违背民主程序,这种说法是不对的。美国是自由社会,美国法律就赋予人们这种自由。这里不是黑社会,不是共产党,当人们不认同某个组织时,连退出的自由也没有,这不对。说退出某个组织就是违反程序的说法,是共产党的习惯思维。人们也许可以批评这些人缺乏风度,却不能说他们违反程序。行动是否违反程序与行动是否恰当,是有一定联系的两回事。但是,如果一个组织,它的前途还没有绝望时,就轻易认输,退出、丢掉、甚至破坏这个组织,那就太可惜了。当然,如果你的退出是为了避免矛盾、避免争论,在那种情况下退出,有可能是合理的。尤其是当被提名任命的政治官员,如内阁阁员,当他的根本执政理念与提名任命他的上级相矛盾时,习惯上和道德上,总是采取辞职方法,而不是像海外民运一些人那样,采用与提名上级对抗分裂的办法。

   而如果采用分裂方式,采用非程序方式进行分裂活动,那就不是合法的了。例如,海外有的人,被一个组织合法开除,却不承认,纠集一批人,霸占或另立同一(名称)组织,就是非法的。诉上美国法庭,往往要受到取缔。不过,海外反对派有时往往不愿花力气打官司。

   民联、民阵合并,有人不承认,继续坚持或重组原来名称的组织,这可以认为没有违法,但你不能强行坚持你是原组织法律上的继承者,因为在法律上,这些组织已经合并。你至多只能认为新组织是原组织道义上的继承者。笔者担任民联主席,就不认为新民联是原民联法律上的继承者,仅仅认为是某种道义的延续。

   至于国家政府,你如果采用非程序即法律外的分裂活动,国家就会以暴力来取缔你,除非你用非程序手段——革命,推翻原政府或其决议,否则,你就可能坐牢。革命,就是承认实质正义高于程序,程序必须服从实质正义;当实质正义无法采用原程序(法律)手段来解决时,就采用非程序方法即革命来解决。

   此外,对产生矛盾的双方,矛盾的一方对另一方,都应该有一个基本的评价。这是最重要的前提之一。如果你认为对方是敌人,你可能就会往死里打。但如果认为双方是内部矛盾,那就会手下留情,不能朝死里打。肯定双方是内部矛盾时,旁观者应该讲公道话,尤其对弱势一方,出于做人厚道,应该适当为其缓颊,强势一方也应该对弱势一方有所宽容,不宜采用“痛打落水狗”的态度。

   下面以这次中国人权事件为例,就上述原则,谈一点不成熟的粗浅看法。

   这次中国人权事件,不仅是中国人权的一次失败,而且是整个反对派的又一次失败,更是人权领导人自己的一次失败和受伤。它使中国人权公信力产生重大损失甚至某种程度的丧失,使人权领导人的道义,品格,胸怀,处人处事能力及危机处理能力受到重大质疑。不能调和解决矛盾,就是不能扭转失败。但双方朋友似乎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指导思想上产生重大失误,运用中国人习惯的斗争哲学来处理问题,把对方当作敌对的,需要打击的一方,把打击排除对方不是当作自己的失败,而是当作自己的胜利来争取,矛盾发生后又进一步贬低丑化对方来争取这种“胜利”。不知道这实际上恰恰是争取自己的失败。

   因此这种失败,首先是指导思想上的失败,其次是策略上的失败,最后,也是个人品格能力上的不足。

   这次事件中,在掌握中国人权及控制程序主动权这一方面,目前的在职理事属于强势一方,在道义和声势这一方面,辞职理事属于强势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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