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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传珩:坦克履带下的反思—— 秩序与变革

   
   
    当年,苏联曾用坦克的履带在东欧建立起“唯我独尊”的强权秩序,但最终以失败告结。东欧的秩序变革了,这给国际社会留下了深刻的反思。
   
    秩序本是一种在公民约定基础上的合意状态。当一种社会秩序的公正性受到普遍怀疑时,当多数公民的行为与这种秩序抵触时,就意味着社会合意状态的崩溃,意味着公民对这种秩序的否定。于是旧的秩序就随之瓦解。

   
   哲学家马布利在《论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第一封信中这样认为:“公民有权要求社会改进他们的状况。”他还说:“如果不执行法律,新建立的社会就要垮台。”
   
    不断变革秩序以追求社会制度的完好,这是人类不断进步的天职。任何社会秩序的产生都不可能是一劳永逸、完美无缺的;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不会是最高的、最后的和最理想的。而无论它如何乔装扮演、自我标榜,都不可能迷惑人们不作探索更平等、更自由的社会秩序的努力。当代社会的合法秩序,正在于人们可以在社会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用谈判协商的和平方法来完成人们革新的愿望。
   
    在此,我们重温一下马布利有关这一问题的论述,对我们今天的社会实践会有很好的启示的。他说:“公民有要求社会改进他们的状况。我认为,人们在结成社会时所规定的法律、契约或协议,是规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般法律,公民就应当遵守它们;但是,当公民被理性启发和改进之后,还应当使自己为谬见而牺牲吗?如果公民们定出了荒唐的协议,如果他们建立了不能维持法制的政府,如果在寻找幸福的途中走向相反的方面,如果他们不幸地被无知和背信的引路人领上了不应走的道路,那么,你能够毫无人情地叫他们永久成为错误和谬见的牺牲品吗?有了公民的名称就应当不要人的品格了吗?为了帮助理性和维护我们自己的自由而创造法律,应当降低我们的身份和把我们变成奴隶吗?我们追求幸福的渴望,经常反对我们所受的欺骗和暴力,我们为什么不能有权反对那些不能给社会带来所期望的东西的法律呢?难道我的理性向我说:我不应当对自己和我所属的社会履行任何义务吗?……”
   
    马布利的意思是说,人们是为了追求幸福和自由而制定法律,建立秩序的。这种法律和秩序如果导致了欺骗和暴力,人民就有权废弃它;人民就有权利不维护实际导致了把他们变为奴隶的法律和秩序。人们在让渡自己的权利时,约定秩序之初,就以获得平等与自由及享有不断反思、批判和变革秩序的权利为条件。如果一种秩序建立之后改变了初衷,违背了人民随时有权变革它的承诺。这种秩序也就不再是人民意愿中的秩序。因而也就失去了秩序的合理性。
   
    一切秩序的真正生命力在于,人民有权对它进行依法变革,秩序才能自我更新,保持活力;才能创造出有效的制约机制,防止侵犯权利和政府腐败。
   
    一种秩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当代社会文明,不是看秩序的创建者如何宣传,而是看这种秩序在何种基础上建立,体现着何种本质,通过何种规则得以维护。
   
    在我看来,一切秩序只有符合三个基本条件才是合理的。这三个条件是:其一是建立在公民合意基础之上;其二是体现所有人地位平等和权利与义务一致的本质;其三是用民主管理、多元协商和权力制衡规则加以维护的。我把它称之为合法秩序的三要素。
   
    除此之外,一种合法秩序是否达到当代社会文明的标准,反映了人类进步的成果,还取决于以下三个标准:
   
    1.尊重反对派
   
    一切合法秩序都应毫无例外地保障人们批评或变革政府的权利。社会秩序所维护的政府,能在多大程度上容纳和尊重反对派(应是建设性的),是这个政府是否进入了当代社会文明行列的首要标志。
   
    2.保护少数派
   
    圣雄•甘地有这样一种看法:对一种文明的评价和判断,可以看其对待少数人群体的态度。一个国家给予少数人群体的待遇是对该国容忍程度的考验。
   
    历史一再印证,少数派的权利和自由得不到保护,常常引发暴力冲突与战争,进而威胁秩序本身。这种现象至今仍在亚洲、非洲甚至东欧种族冲突中延续着。当今世界上已有不少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国际公约,如《消除一节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取缔教育歧视公约》以及《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等等都对此加以规定、保护少数人权利与自由,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国际义务。
   
    我这里所说的少数派即包括“可见的”,也包括非可见的,所谓“可见的”,如不同种族、肤色、外形等等的少数人,所谓“非可见的”,如宗教、语言、文化、教育、传统习惯和政治见解等等的不同。
   
    现代合法的社会秩序,不仅应当体现多数人的利益和自由,也应同时对少数派保持其独立性加以特别保护。按照我所提出的“弱势补充原理”,一种合法秩序理当不仅纠正历史上的不平等,而且应更多地给少数派以特别优待。为此,国际社会也已提出了“积极的行动方案”。所谓“积极行动方案”,就是为了历史上同一种族歧视和其他歧视所带来的重要问题,以及为纠正目前国际社会上不平等而采取的措施。”
   
    3.实现个体自由
   
    任何合法秩序都应保护社会所有成员的个体自由。一切个体都应在一种秩序中保持其独立性、自主性和自由性。这是当代合法社会秩序的又一个体权利为特征的时代。
    人类从古到今为追求其个人自由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它在当今文明世界里,应当是开花结果的时代了。
   
    最后,合法秩序是一切权利的基础。一种秩序的建立,只有在以上三个方面卓有成效地保护反对派、少数派和个体权利的自由行使,才能反映文明社会的本质。
   
    以上三个要素,三个标准,是检验当代社会秩序是否合法,是否文明的理性卡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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