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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冼岩先生在《党内民主是可以期待的“一国两制”》一文中与我的商榷。我引冼岩为同道,是因为我们都希望中国走上一条平顺的民主转型之路,而且我们都重视技术层面的问题。如果“党内民主”能够启动而且可以走通,我会为我断言的错误感到高兴,并且祝贺冼岩。但是在看到这一希望变成事实之前,我不能消除怀疑。冼岩对“党内民主”或许有比较完整的一套想法,包括具体的程序步骤,如果能够全文发表,会比较适于讨论。因为马上要出远门,这里只能对冼岩的商榷做几点简单回应。
1、关于“递进民主制”,我前面发表的文章尚未真正涉及,且很快即将陆续发表,所以暂不对冼岩先生的批评进行答辩。我十分希望冼岩先生看到我的文章后,不吝指教。
2、关于“权力只会针对其控制薄弱之处进行改革,在其能有效控制之处恰恰不需要改革。中共党内是中共控制最严密的领域,进行党内民主改革的动力从何而来呢?”这也是刘军宁观点的大意。我引用他的观点是因为我同意他的判断。改革从来是出发于必要,因此只有出现问题才会改革,越是难以控制的地方,越有改革的压力和动力。中国农村的基层民主选举,正是因为失去了公社化对农村的控制,才被当作替代方案推行。历史上的确很少见到改革是在没有遇到挑战的地方开始。国民党在台湾的民主改革也是从其日益难以控制的党外开始,而其党内民主至今仍然落后于台湾社会的民主进程。
3、当然,冼岩也许希望共产党内出现一个摆脱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思维的“英明领袖”,看准能够以“党内民主”的一把钥匙打开中国难题的千重锁。我在开篇已经说了,我也希望共产党能够出圣人,但只当作可遇不可求的奇迹。
4、共产党同冼岩举例的“美国建国初期的白人和黑人男人和女人,欧洲民主制早期的有产者和无产者”不一样,那种阶级和种族的隔阂往往是咫尺天涯,绝非“没有任何隔绝地搅拌在一起”。共产党的六千多万党员分为两种,一种是掌握权力的官僚集团,一种是无权无势的普通党员。了解中国国情的人都不难知道,后者和中国的普通百姓基本毫无区别,完全“同呼吸,共命运”,唯一可能多一个“组织生活”,每次的内容也往往是在一起骂共产党。共产党的党内民主如果包括它的几千万普通党员,等于就是人民的民主,和党外人民之间也就无法保持界限,更不会像冼岩认为的那样“将使全党成为一个更加紧密和更为名符其实的利益集团或特权集团”。几千万普通党员(相当于一个中等国家)运用民主手段对官僚集团造成的冲击,和在社会上实行民主不会有太大区别,也肯定会引发党外参与民主的要求。除非冼岩先生的“等级制民主”仅仅局限于官僚集团内部的派系竞争,把几千万中共普通党员排除在外,那又何必用“民主”二字?而中共以往又何尝缺乏过权力的派系竞争呢?
5、至于说共产党的统治不需要解释,那不是事实。从古至今,除非是短暂的赤裸暴力,没有不需要解释的,“名正则言顺”,连法西斯都需要。毛泽东时代之所以能够专制到那种高峰,不是因为不进行解释,正是因为其具有极强的解释力。今日中共推出“三个代表”,也是一种力图对其统治进行解释的努力。因此,“这样的理由和解释在党治国家”的确“真的很重要”。权力不是万能的。
6、最后,我想对冼岩的“在香港之前,中共也从来没有对哪个地区搞过一国两制”之说附加一些说明,倒不仅仅是为了纠正这一说法的失实,而是我曾就五十年代中共在西藏的一国两制之失败做过专门讨论。我把有关段落附加于此,也可以作为我说“‘党内民主’是行不通的一国两制”的一个脚注。
附:《天葬──西藏的命运》(1998年明镜出版社)
第五章“一国两制”的失败
吹捧邓小平的人,把“一国两制”说成是邓小平为解决香港问题所做的天才构想,是开天辟地的历史首创。但是“一国两制”的发明权并不属于邓小平。香港与中国的“一国两制”目前刚刚开始,西藏与中国的“一国两制”却是从1951年就已经实行,在维持了八年之后,最后以战争和流血告终。
中共推出西藏的“一国两制”和香港的“一国两制”,目的都是为了解决主权问题。香港的“一国两制”是否能成功,还需要时间观察,而西藏的“一国两制”,历史已经证明是一个失败。
……
3、西藏的反抗
王力雄《天葬──西藏的命运》一书不但在海外流传于流亡藏人和关心西藏的人中间,也被北京政界、学界许多人认爲是所有有关西藏问题的书中最客观、深刻的一本。(明镜出版社)
《十七条协议》有一个模糊之处──其所规定的“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没有明确指出是哪一个西藏,是文明覆盖意义上的大西藏呢,还是当时西藏政府实际管辖的地域(卫藏)。不过在当时情景下,事情也许是不言自明的。作为战败和弱小的一方,西藏能保住自己管辖的区域就已不错,不可能对已经被中共占领的区域提要求。当时康区和安多都在中共控制下。中共在那些藏区的活动,应该不受《十七条协议》的约束。
根据这样的标准,中共认为它很好地遵守了《十七条协议》,西方学者也认为:“1950年至1959年中国人搞的一些建设项目和经济改革对西藏社会的某些方面有着明显的影响,但大部分影响是非正式的、间接的,它们只能触及西藏生活的表层,没有渗入到社会传统的深处……共产党中国法律的主体部分从未在西藏实施。”
然而中共对分属于青海、四川、甘肃和云南的藏区,却按照等同于中国内地一样的方式进行统治。1955年下半年开始的“社会主义改造”,一样扩展到那些藏区。从法律角度看,中共在其管辖区域有贯彻其法律的权力,不过问题也就出在这,合法不一定合理。那些藏区虽然在行政上不属拉萨管辖,但是自古以来的传统、信仰、风俗、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都一样,血缘密切,来往频繁,却突然有一天,让他们进入完全不同的另一种社会制度,去过完全不同的生活,那会产生什么样的失衡和震汤,可想而知。
典型例子如位于昌都东部的德格地区,以前其境跨金沙江两岸,都归德格土司管辖。后因民国二十一年四川军阀与西藏政府争夺康区,交战的结果暂划金沙江为界休战,自此德格在行政上变成分江而治。尽管如此,两岸的民间社会是千百年形成的,仍然保持一体。签署《十七条协议》后,北京沿袭了民国的行政划分,金沙江以东地区归其管辖,进行与内地相同的改革,执行内地法律,而仅一江之隔,金沙江以西却没有任何变化,完全保留西藏原有的制度。用一位后来随达赖流亡的藏人的话说,西岸的人“可以为所欲为,包括杀了中国人也没有受到惩处。”
与现在的香港实行“一国两制”不同,五十年代中共统治的四省藏区与拉萨管辖的西藏有几千公里不设防的接壤地带,地理上无法实现隔绝,“两制”之间时时刻刻地相互渗透和影响,结果必然会导致“两制”的失败,并成为激发藏人进行武装反抗的重要因素。
……
以行政区划搞两种不同的制度,还给在四省进行武装反抗的藏人提供了可进可退的根据地和后方支援,他们随时可以退到没有从事改革的卫藏地区进行休整和获取补充,那也是促使叛乱此起彼伏、层出不穷并且不断扩大的原因。
有些研究者认为,如果不是以武断的政治边界对待当时在拉萨控制以外的西藏人,西藏叛乱可能就不会发生。我同意以行政界线实行不同政治制度是导致叛乱的主要因素,但是很难设想中共当时有别的办法。把全部藏区都交给拉萨统治,可以避免在藏人社会实行“两制”导致的失衡,然而由于那个区域过于巨大,从主权控制角度是中共不能接受的,那么共产党中国与传统西藏的“两制”还能以什么划分呢?是否能以民族划分──对汉族人实行内地法律,对藏人放任自流呢?其他少数民族怎么办?汉藏杂居的地区怎么办?藏人犯了法怎么办?汉藏发生冲突怎么办?……仔细想下去,结论就是只要是实行“两制”,只能划界区分。而划界的问题就在于,除非所划的界可以确保封闭,杜绝“两制”在民间层面互相渗透,只由“两制”的高层面保持理智往来,否则,“一国两制”是不可能获得成功的。
……
5、行不通的“一国两制”
1988年6月15日,达赖喇嘛在斯特拉斯堡的欧洲议会发表演说,提出了着名的“斯特拉斯堡建议”。“斯特拉斯堡建议”除了重申9个月前他在美国国会人权委员会演讲提出的“五点和平计划”,还对中国表达了一个重大妥协,即同意由中国负责西藏外交,并同意中国在西藏保留军事设施。这是达赖喇嘛流亡之后第一次公开做出此种允诺,等于承认了(虽然是含混和不得已的)中国对西藏的主权。
一位在海外的中国学者把“斯特拉斯堡建议”与《十七条协议》做了比较,认为二者在本质上颇有相似之处,因此他建议中共与达赖双方重新回到《十七条协议》,作为解决西藏问题的基础。
虽然达赖喇嘛后来(1991年8月19日)又在瑞士撤消了他的“斯特拉斯堡建议”(理由是“由于中国政府没有表示任何要答覆的意愿”),但他仍然多次重覆他的想法──西藏可以保留在中国之内,表明他实际上没有放弃“斯特拉斯堡建议”的立场。只要中国能够真正给予西藏完整的自治权,他会交出西藏的主权作为交换。海外的中国民主人士为此专门设计了一种未来中国与西藏的“邦联关系”,以作为解决西藏问题的蓝本。
不管名目怎么变化,其实都在“一国两制”的框子里打转。把“斯特拉斯堡建议”与《十七条协议》进行比较研究的思路是有意思的,但是建议再回到《十七条协议》的基础,是没有认识到1959年“一国两制”失败的必然性,而把导致当时结局的原因仅仅归于双方缺乏诚意和对协议的有意破坏,似乎只要双方能够真正自觉地遵守协议,西藏与中国的“一国两制”就不会失败。
不否认双方肯定缺乏诚意,但是我们已经知道导致拉萨与北京彻底决裂的“叛乱”是起于拉萨统治范围之外的藏区。不管北京心里怎么盘算摆脱《十七条协议》的束缚,至少在拉萨事件之前,它在噶厦政府管辖的地盘上基本遵守了协议。问题不是出在对“一国两制”遵守与否,而是出在“一国两制”本身。如前所言,北京在受其管辖的藏区实施与中国内地一样的制度与改革,从法律角度难以指责。但假设康区和安多与西藏本土是隔绝的,人民和信息都不能自由往来,在那里实施改革引发叛乱的可能性就会小得多(及早消灭叛乱也容易)。或者反过来说,即使那些藏区发生叛乱,也不会蔓延到西藏本土,因此也就不会引发拉萨事件,北京和拉萨的关系就可以继续维持下去。
这里显露了实行“一国两制”的必要条件──“两制”之间必须相互隔绝。如果人民可以在两种法律和社会制度之间自由流动,所谓“一国”和“两制”最终就难以并存的,要么分成两国,要么合成一制,而在这或分或合的过程中,一定会伴随激烈的冲突和震汤。
我认为“一国两制”对西藏之所以行不通,就在于西藏不可能实现这种必要的隔绝。偌大西藏不可能像弹丸香港那样,以铁丝网和边防武装实现隔绝。那一是成本太高;二是即使付得起那种成本,又怎么可以人为切断西藏与其他藏区千百年来作为同一民族的文明一体、血缘关系和民间往来呢?把一个民族分在两国造成隔绝也许可以,也有先例,然而把一个民族在一国内隔绝开来,则是不可想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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