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是目的之物吗? ——对“三个代表”入宪法的讨伐之3
孙丰
1、人属于哪一世界?
提出这个问题好像太不值得,其实不然。我们若回答了,人是属于哪一世界,也就令人信服地证明了人所服从的是哪一力量,哪一世界的原则。
人属于哪一世界,也就是人“是”什么。因为我们之对自己,只知道“能干什么,怎么去干”并不知自己之所能够,是基于自己的之所“是”的。
对于人来说,自己“是”什么,才是本质,但人对自己的本质却不能经验,至少是不能生动积极的经验。——人类成员都是在理性能力生成以后,才知觉到自己的——是意识能力在服从意志——我们的全部行为都是有目的的发生的,但我们的生命,我们能在世界上存在却不是有目的的发生的,生命服从什么不能被感知。也不能感知意志是从哪里来的,怎么来的。
对行为的感知有生动的经验,它就使我们误把自己当成是“有目的的存在物”了,这是一个深刻而严重的颠倒。其实人是只在生命的环节,即行为上是服从目的,而我们的整个生命,包括感觉能力都是服从自然律的。对此,却只能认识而不能感知。这样我们则可以结论说:
事物由什么力量所创造,就属于什么力量,服从什么原则。人所能服从的原理也只有一个——自然。
人既然是自然界的一个物种,物种就有本性。那么,人的本质是什么呢?很的单:一是存在性,二是生命性,三是理性。那么,除了存在性,生命性,理性人决不服从别的。
3、人的本质对于人的价值是什么?
其实人的本性就是让人感知自身,感知环境;经验到自身生命的状态,自身生命在环境中的处境与对环境的意义。除此,不再有别种意义——意义是什么?不就是价值吗?须知:人是本己的存在,离开了本己性又到哪里去谈价值呢?
只有在理性形成后人才成为自己的主人,才感到自己,生命才具有意义——理性使自己感知了自己,占有了自己,享受了自己,这就是生命本质的价值——实现生命。
纵上2使我们得到自然事实只服从自然律;3使我们得到人性本质的价值就是实现生命。这两点必然地推出:为人的存在提供安全与方便的宪政、宪法所基于的应是何种原则——它必须是出自自然律,符合自然律;必须根据于人的本性,符合于人的本性。
4、“三个代表”是什么力量创造的?
“三个代表”是由江狼的意志所造,这就否定了它出自第一力量——自然。那么“三个代表”就不能取得第一力量的地位。它不是与人平等并列的,它根本不是客观世界中的,虽经意识所创立,它也仍旧不能脱离意识而独立,不能成为客体。它依旧仅仅是一个意识。与人相比较,人是第一序列(自然的直接造物),“三个代表”却是第二序列,它怎么能取得与人平等的地位呢?更何况它要作为指导人的行为的原则了。
前三节分析已经无可辩驳地证明了;宪政、宪法所基于的就是不可抗力量,“宪”除了认不可抗力是合法性的标准,它什么也不再承认。那么:不是出自不可抗力的“三个代表”做为宪法原则就是违反宪政精神。
“三个代表”是反宪性反宪政的。
5、人已从自然那里领授了存在应遵守的原则
不错,大自然又不是理性,没有意志,它能造物,却不能造原理。请别忘了:原理是从物里发掘抽象出来的。因而,不可抗力赋予人以本质也就是赋予了原则。生命唯一的指向就是实现,实现什么?生命!那么,生命的存在里也就最恰当地带有或包含着它的原则。
生命的使命就是生命!生命的归宿就是生命的被充分实现!
这样,我们也就领会到“三个代表”是对生命本质勿视,侵犯,其本质就是对自由的强行让渡。“三个代表”不应进入宪法!应该被理性所诛灭!
通过“人属于哪一世界”的探索,我们知道了生命的存在只服从自然律;我们也就澄清了为什么法律、政权的合法性只能出自不可抗力量;通过“精神对生命的意义”我们理解了生命的存在所关只是实现生命,实现以外的任何加于都非法。
现在我们来证明日常语言中的“应该”其实就是政治:
6、“应该”就是政治
这命题在第一节已经给出。“应该”是纯粹伦理的,只有有了理性能力才能去“应”,而只要“应”就是选择,选择就必须有标准。在诸多自由度里,选择其中的一个——“该”。从个人来说这是伦理,从人群来说就是政治。
人已处在社会的联系里,行为是由意志来自主,已脱离开始终如一的他律;但人却还是自然之一物,要在社会联系的条件下保证每一分子授之自然的资格,才需要伦理。
伦理就是用“能应(意志)”这一能力去符合“该”。以什么来充作伦理所应的“该”呢?西方人说:“让我的行为不成为任何人的妨碍”。我们的祖先说“己欲立则立人。己所不欲勿视于人”。话有不同,意是一个,都是推己及人。推己及人就保证了每一成员的完满——普遍的善。
善所根据的是人的“是”。“是”就是从自己到自己。“是”也就是“正”——人类正义。伦理关了公众,制度化,就是政治。
政治的本质为什么就是向善,普善,至善呢?就因人的存在先于人的知觉。存在提供本性,存在让人“是”人,知觉就有义务维持从存在那里而有的本性,知觉得让已经“是人”的人能够“是人”——这就是公平,正义。
新世纪 (9/16/2003 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