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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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丰文集
·只要执政,就决不能为民
·人有人性,党有党性
·政有政性,权有权性
9.对中共16届4中全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批判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救不了共产党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救不了共产党(2)
·“提高执政能力建设”救不了共产党(3)
10.胡锦涛言论批判
·赵简子,你在哪里?
·究竟是人对政权负责,还是政权应对人负责?
·捕廖元华等是为夺回“已授人之柄”
·世界观是“树”而有的吗?
·只有人的世界观,没有马克思主义世界观
·坚持共产党“先进性”是对人的存在平等性的瓦解!
·政党是用来保证政权合法的,不是用来执政的
·什么是党性原则?答曰:一霸二骗
·人是为人而活 不是为意识形态而活!
·“先进性”的党必是侵略性的党!
第二部分 专辑
1.我来给中国共产党(中央)上“党”课
·我来给中国共产党(中央)上“党”课
·共产党并不是一个党——我来给共产党(中央)上党课(第二讲)
·我来给中共中央上“党”课(第三讲)
·我来给中共中央上党课(第四讲)
2.“六四”
·顺“六、四”者昌,逆“六、四”者亡!
·巴黎举行“‘六、四’意义座谈会”
·“六四”——悲壮的人类史诗
·“六四”——悲壮的人类的史诗(下)
3.山东的“六四犯”
·“他娘会养”的史晓东
·原罪的共产党(10)
·原罪的共产党(11)
·原罪的共产党(12)
·原罪的共产党(13)
·原罪的共产党(14)
·原罪的共产党(15)
·原罪的共产党(16)
·原罪的共产党(17)
·原罪的共产党(18)
·原罪的共产党(19)
·共产党不是党--与姜福贞商讨
·原罪的共产党(20)
·小唐:批评不对缝
·原罪的共产党(21)
·原罪的共产党(22)
·咱把党剁内肉馅包成党肉包子,大家都吃吃有什么不好?
·原罪的共产党(24)
·原罪的共产党(25)
·请问温家宝:道德还能形形色色,多种多样?
·就严正学事与胡锦涛对话
·孙丰:论“明智”
·原罪的共产党(正文)之1
·原罪的共产党 (正文)2
·孙丰:原罪的共产党 (正文) 之3
·孙丰:原罪的共产党 (正文) 之4
·就观念的非经验性在《自由中国》的作答
·孙丰:原罪的共产党 (正文) 之5
·孙丰:原罪的共产党 (正文) 之6
·孙丰:原罪的共产党 (正文) 之7
·孙丰:原罪的共产党 (正文) 之7
·孙丰:原罪的共产党 (正文) 之8
·孙丰:原罪的共产党 (正文) 之9
***以下是备份恢复目录,请选择缺失部分补充的以上
作者简介
·孙维邦小档案
·孙丰简介
·鲁汉简介
第一部分 批判系列
1.“合法性”批判
·引文
·什么是“合法性”?
·“合法性”在哪里?
·人的客观性与人的能动性
·一般意义的“政党”的合法性
·从以上批判里得出的几个重要结论
·“共产党”批判”(一)
·“共产党”批判(二)
·“共产党”批判(三)
·“三个代表”想从哪里为共党补充合法性?(一)
·“三个代表”想从哪里为共产党补充合法性?(二)
·人类正义
·共产党是一功利主义的集团
·鸟瞰“十六大”
·“十六大”专侃
·打倒江泽民,重振中华
2.共产党“合法性”批判
·
·人类是有理性的存在物
·人是从哪里得到“法”的?
·“宪政”批判
·共产党“合法性”批判(4)
3.“三个代表”批判
·引文:批判,必须是对被批对象的还原
·仅在代表者与被代表者之间建立不起“代表”关系
·论“代表”一词对人性的割裂
·人是自己“是人”的,还是由第三者代表着才“是人”的?
·“代表”是机制联系事实
·纯粹语义学意义的“共产党”在逻辑上就非法
·“先进文化的前进要求”是谬句
·对“先进”的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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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在代表者与被代表者之间建立不起“代表”关系

“三个代表”批判之2

鲁汉

   如果将“代表”还原进它的包含概念,它会是什么呢?其实,它就是“关系”。当然,关系有各式各样的,代表只是关系之一种。可是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出现代表这种关系呢?因为因果、矛盾、相同、一致、并列、包含、交叉……等等,也都是些关系,任何关系都是反映或揭露出一种具体的联系,呈现出联系中的不同要素。那么“代表”这个词反映的是一个什么样的联系?这一联系又呈显出哪些要素?它们又是如何相作用的?这就必须到更深层的还原里去探寻。

   能够包含“代表”,也包含“关系”的概念是“作用”。就是说,“代表”做为一种“关系”,只有满足“为了发生作用”这个条件,才可能形成。因为,在“代表”联系里,不仅有:谁在代表?代表谁?还有:为什么要代表?即代表着去干什么?——可见它是为达到一定目的才必须的,你总得给代表以用武之地吧?且不管要干的是什么,只考察“要干”、“去干”,便已得到了“发生作用”这个背景,这一联系。

   只有作用者要素对着被作用者要素,才能建立起代表关系。没有受作用的一面,作用就无从发生,就无表可代__这是常识。只有服从着“去产生作用”这个目的,代表与被代表关系才得到建立的必须性。这样以来也就有了第三要素——对立的方面。须知,作用、代表都不能对着空虚发生。

   所以代表关系的成立必须以入代表不了为条件。

   分析到此,便可以看出江泽民的“三个代表”所含矛盾是内在的,不可克服的:因为他的“总是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广州首次提出)和“更好地代表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与不同社会群体的具体利益”(江、浙、沪党建座谈会讲话)已经一劳永逸地抽掉了作用的发生所必须的条件——对立面;取消了“代表”所涵的第三个要素。

   在他的“理论”,不存在他所代表不了的,因而就不能代表。只有作用者,对着什么去发生作用?鬼才知道!

   他急着表白“掌声”如雷,就不管是不是单臂了。

   “三个代表”的英明之处就是“孤掌也有声”!他不知道“代表”这个概念不只是反映代表与被代表者(一致性),更根本的是:对着不能被代表的才需要代表!对着不一致的才形成一致。老江那了不起的理论创新已把全中国的人都代表无余,你对着什么去发生作用?争取利益?利益,总得是不同力量共同争夺的对象,你才能代表着能代表的,从不能被代表的那里争取。“代表”从做为概念起,就赋予“争取”、“互作用”、“对峙”以天然合法性。“三个代表”没有为“作用”提供可能的背景,只有作用者,没有被作用者。因而,被代表者就必然地沦为“能代表者”的宰割对象,当然就是他们那永填不满的利欲的榨取之地。“代表”一词就转化为统治的口实,使更野蛮的专政连遮羞也不再需要。有了“代表”这个资格,就赋予了稳定压倒一切以无限制的合法性。

   “人是什么”这个人类伦理的源头也就不复存在。那屠刀可以左砍左有理,右砍右有理。

   “代表”做为概念,天然地是建立在不同性、矛盾性、斗争性、批判性的合法上的。“三个代表”的要害是砍掉了“代表”概念所内涵的“相互作用”这个条件,这个本质,抽去了受作用要素,就抹煞了对立、并存的合法,给铁幕,黑箱、专制以暴力的支持。在老江的“最大多数”以及“全体人民”,抽去了作为对立面的合法性之后,实践上的出路也只有一条:大刀向着被他所“代表”的人民头上砍去!

   做为理性成果的“三个代表”所自陷的泥潭是:只顾了藏头,忘了他还有尾!从逻辑值上说“三个代表”所陷于的是这位电力工程师硬逆天下之大不违地说;“同性恋也怀孕”!——没有不被代表的哪来的代表?!

新世纪(1/24/2003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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