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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茅于轼(一)
——扩大“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这一立论就不合法 孙丰 一、命题不合法 茅老没去澄清“什么是党”?就赋予给“党”以——“执政”这个地位,其全篇立论(即始发概念)是错的。摆在茅老面前的并不直接的就是政治改革,他首先应弄清的是“什么是政治”,而后才能考察到人与政治的关系,在人与政治的关系里才能澄清“参与改革”。
——政治就是人际间的领域关系。 有了这一回答,这就可以看出,不管一个人高兴不高兴,那怕他极力地躲避政治,那怕是隐士,他也不能脱离到人际联系之外去,而“躲避”之本身就是关系,是关系就是政治。就不是个参与不参与的问题,而是个能不能避免的问题,“避免”所考察的是必然性问题。“政治”是个客观概念——只要有了有理性的存在物(人),就非形成政治不可,因此,凡人就处在政治之中,不可避免地被政治所包括,人要活下去,就不能不有自己的要求,就不能不表达自己的要求。茅老该知道,中因那些失了业,吃不上饭的工与农;被无缘无故的收容、被打死,被指以卖淫、被罚款的……他们所发出的抗挣并不是参与,而是被动;但这些抗挣也是政治呀!公安歹徒在那里强奸(重庆强奸案)你能说被轮奸的大学生是“参入”呼救吗?
不!决不!她不是故意地要呼救,她没有办法了才呼救!难道正被轮奸着的大学生连呼救也不行吗?呼救也是政治!但却不是参与,而是被迫,是被陷于!
在还未弄清“什么是党”的前提下,是不能确立“执政党”概念的,这里有一个“白马非马”的混淆:在“党”、“政党”的研究中,不允许把“执政党”塞进去。
党,必须是反映对立,反映异己;党,就是对立,就是异己性事实。
任何政党,不分国家,民族,只要它是个党,它把自己叫成党,它就必须是对立、异己性事实。
这就是一切政党的合法性!
只有在这个合法性得到了保证的情况下,才能去讨论执政党的合法性。
并且:“党的合法性”与“党的合法性基础”也不是同一码事。我们阐明的党必须就是对立,是异己,这是党的合法性,这不是合法性基础;造成了合法性这个观念的那些材料才是它的基础。因此——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的第一点必须是:执政党也得“是”一个党。
中国共产党根本就不是一个党,它哪来的合法性的基础?
共产党是什么?共产党只有政党一般性质中的一个性质——集团性;而且即使是在这一个性质上,它也不是完整的:共产党是一个集团(这一点它做到了);但只要是集团,它就得是处在诸集团之中的(这一点它没做到);这里的意思是,共产党之做为集团,是冲着人,冲着民众而做的;但真正的集团是冲着集团而做的,处在集团之中的才是集团。共产党处在哪些集团之中?它是中国的独一无二的领导力量,它不能被还原到同类事实之中:像共和党能还原到与民主党的党际联系之中,像民进党能被还原到与国民党、亲民党……等其他政党的党际联系之中。
执政党合法性基础的第二点是:政党一般性质中的其他性质:对立性、异己性、批判性,以及这些性质的合法性;建立在对立、异己、批判之上的平衡性,以及这一平衡性表达出的应该性(实际上就是真理性);共产党连真正意义的政党都不是,它哪来的执政的合法性基础?茅文已模糊地感觉到共产党仅仅是个觊觎“权威”的集团,他说:“政府特别关心自己的权威地位”,这就证明他已意识到共产党的不合法性,但他的立论甚至连政党、政府、政治各概念是什么也未予以区分,他就要在叙述中丢失证明立场,他的文章就不是为了证明,当然要失去他已发现的思想。
——光有“白”不足以成为马,羊也白,雪也白;白羊不是白马!在讨论白马之前首先应确定的是马,而后才是白:那东西必须是马,又是白的,才是白马。
那东西必须是一个党,它才处在诸党之中,它处在诸政党之中,才能在诸政党之中互相作用,在互相作用之中才取得执政地位,其执政才是合法的。
茅老强调对政治改革要达成共识,那就得首先明确:共识必须得是一个识,你得阐明你的“识”,你的某个“识”,或某些“识”。你不具体到一个一个的问题上又怎么去共(识)?
我们期望的第一个共识就是: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应是,并且仅仅是:政党的合法性!(除此之外再也没有别的基础了)
期望的第二个共识是:执政的合法性是人民性、正义性(执政即政权的合法性,别把它弄混);因此第三个共识应是:执政的合法性和执政党的合法性不是一个命题,它们各讨论不同的问题。
这样我们便可以看出: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就是:通过自己做为政党,因而处在党际之中,与其他政党相对立、相异己、相批判、也相配合、相合作而取得的执政地位,并且这是唯一合法性来源。
立论的错误导致了叙述上的错误,他说:“终于在文化大革命之后,开始了新的道路。……总算大体上走上了正轨。……”“……现在我们的个人自由比25年前多多了,人权的保证也多多了,……”这是十分错误的推论。茅文开宗明义地说:“……有些是被抵制现代化的力量所杀害,但是更多的是选错了路径,虽然目标相同,具体的意见不合,自相征伐,伤害无数……”茅文就得自圆这些说法:既然文化大革命后走上了正轨……可他在(二)节又指出“特别是89年的6.4。和对法轮功的政策,”试问这是不是杀人?既然已走上了正轨,还杀人?杀人能叫正轨?这些杀人的力量是抵制现代化的力量呢,还是自己选错了路的力量,或者被杀者是选错了路的力量?
由于茅文立论错误,其内部各局部矛盾甚多,其说不能自圆。对自己使用的初始概念模糊不请,行文中的各主杆概念就陷于相互矛盾。
仅说这篇文章的命题就包含了
1,党(或政党);
2,执政党;
3,执政(执政仅仅是政权命题);
4,合法性;
5,合法性基础。
这样五个并列而独立的概念,而作者只看到了2和5两个,他怎么能不犯不经澄清就搅到一块去“扩大”的错误呢?这是一种未经解词就造句的把戏。如果一一缕清五个平级并列概念,那就会看清:
(一)执政党的合法性只能到党际间去寻求,这是个党与党的关系问题;
(二)执政的合法性只能到人的物质性质里寻求;这是个对人性的理解与尊重问题;
(三)合法性本身其实就是事物的——“是”,任何事物只能是它本身,不可能是他物,因此,符合自己的所“是”只有一种可能,这揭示出:合法性也就是真理性,而真理只能被承认,被符合,不能被扩大。
所以说“扩大执政党的合法性”就是扩大真理性,这是个错命题,它相当于说要“扩大真理”。结论是:这命题不合法。
二、文化大革命之后,并没有开始新的道路,也没有大体上走上正轨 请作者注意:你的初始概是总命题的“民主化的道路”和本节命题的“政治改革”,你的论据就必须是证明民主和政治改革的。你首先得告诉读者:你的“新”,你的“正轨”是什么?然后用证据来支持它。
我的意思是:你得来证明你的论点。而“证明”意味着:你的论点(命题),以及用以支持论点的证据,都是你要证明的那个对象的构成成分,不是你加上去的;只是:这种关系原来并不明朗,经了你的手把它明朗化了。你可以自己评个价,你的文章是按照这一原则写成的吗?你的文章很“冷静”,却不是分析(分析有分析的严格标准,规定);貌似的没有牢骚却不一定不是发泄,发泄不是指脾气大,发泄主要就是非分析性的意志,所以你的文章是发泄,也是牢骚,你向无法忍受欺凌与压迫的人的反欺凌反压迫发泄牢骚。我的这个命题是对你的论点的反动。你的论点,用三个证据来支持:1,市场经济框架;2,宪法上把民主法制写了进去;3,加入世贸;这三点都不是充分证明,也不是必然性证明。
对1,我们的批判是:市场经济的框架具有推动和加强民主的功能,但与民主与政治不是等价命题;而你是用作等价命题来支持论点的。
而2,写在宪法里的不等于就是宪法的“所是”;请茅老明白:“宪法”之能够有“宪”性,不是因为写,而是因为已经认识到“宪”是什么,人是根据了“宪”的涵义来立宪法的。——你有一口袋豆子,里面有绿豆,还有黄豆,黑豆,你不能说你口袋里“是”绿豆。
宪法的本质是个“是宪不是宪”的关系,不是个有没有“宪的”成分的问题。“宪”不是名词,是形容词(用于评价),因而“宪”是性质,就像水果的“甜”、“酸”一样,它揭示的是:这甜这酸不是人工剜个洞往上塞些糖,是天生具有的。“法”是人造的,“宪”却不是人能造的,而是人认识了什么是“宪”,按照“宪”所揭示的精神去立法,立出来的才是具有“宪政”精神的法。
“宪”字的涵义是什么呢?
“宪”的意思是:不得在任何方面有任何的例外。
所以在宪法里写上多少民主、法治、自由……统统是个0。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本不是宪法,理由是:它是有例外的;并且它就是为例外而确立的法,所以它不是“宪法”。中国共产党说的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句谎言,它本身就是骗);
而宪政精神说的不是在法律面前,而是在一切方面,包括不在法律面前,也得人人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宪法》以至上效力规定了四种力量在(宪)自身之上。因此这部“宪法”本身就是以不平等为目的的。即便在法律面前讲了人人平等,其结果也还是不平等。
这个“宪”字,意谓的是“宪”字自身的至上性,自身的唯一性;不是别的东西的至上性,唯一性。如果它是通过自己的至上性规定出某些超越的力量,那些力量也立即成为超越“宪”的力量,“宪”字本身的至上性,唯一性也就不复存在。“宪”字告诉我们的是:在其范围内只有平行并列性,没有隶属性;只有分子,没有分母;“宪”的本身是不能超越的力量和原则;宪,只有其下,没有其上;只有被宪包含的成分,“宪”字决不被任何力量任何原则所包含;“宪”是一切的分母,一切都是“宪”的分子。中国的所谓“宪法”规定了“1,共产党;2,马主义,毛思想,邓理论;3,社会主义;4,不须理由的压迫”这四种力量超越过“宪”,这四种力量成了“宪 ”的分母,“宪”隶属于这四种力量了。
真正的“宪法”必须就是,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只是“宪”才是至上力量,至上原则。
正因为“宪”字里不附带任何原则,它才能做到不用任何人性外的原则来塑造人。如果本段论述有点咬口,抽象,那读者只须记住:不用任何人性以外的原则来塑造人,就是宪政精神的总精神,它揭示:人是成品,人怎么活,人爱吃甜还是爱吃酸,人觉着怎么个活法舒服痛快——爽,人就怎么活,人活着所需的原则全在人的肉体里,不需要任何人从外拿来叫人去服从,无论是上帝、真主、佛祖,还是马克思、毛泽东、邓小平、江贼民都没有这一资格。而宪法中的四条原则,就是企图从从外部塑造我们的四条大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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