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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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本“(上)
·论“文明”——答黄晓星君
·论“本”(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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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抗议榆林政府暴行 声援三岔湾同胞英勇抗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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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共产党来说,并不是个腐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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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出路就是出路——万州风瀑展示光明
·不是人民反共党,而是共党反(害)人民!
·灭亡只能是自取的!
·连国民说实话做好人都怕的政府,离崩溃还远吗?
·声援四川汉源民众抗暴 迎接中国民主高潮!
·就目前中国形势致政府首脑温家宝
·民族冲突也是“党性”背景所酿造
·不用实践证明就知美国鬼子那制度在中国太行得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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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批判”(一)

──“合法性”批判(之7)

   我们的批判,首先回答了什么是合法性,接下来又澄清了政党的合法性。我们的标准不是只有效于共产党的,它具有普遍的证明性。现在来澄清共产党是否合法这个问题。

   我们注意到许多论者在对共产党的批判里使用的立场,其实与共产党自己是同一个,只是相反,都是用实践事件来证明法理,比如:共产党创立之始就残酷内斗,《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所证明的、江西肃反误杀2,600余名干部、延安的失足者抢救运动;建政后的土改斗地主、镇反、抗美援朝、合作化、统购统销、大跃进、公社化、四清、文革、“6.4”杀人、镇压法轮功……其实,这些都是法理上不合法的必然之果,倒不是法理的本身。理,全在概念里。合法的理、不合法的理都是如何联结概念造成的。已经说过:服从概念在前,是本质;运用概念在后,是末梢。我们的意识机能就是单词的规定性,而任何完整的意识都是从单词的联结里获得的。它结成之后是否违反单词的原有涵义,就是合法性的原因。许多很平常的词却不能准确地运用。来看一个几乎天天可见的例子:“乔石委员长在某国进行了访问。”其中“访问”是谓词,它已经就是行为,天然地包含进行,可前面还有个修饰成分“进行”,这又为的那般?进行与访问的关系对这些作者就是未验的。

   不要认为象陈独秀这样的学问家、毛泽东这样的熟读经典的人就不会犯类似的错误。他们组建共产党这一实践,便清楚地证明:他们还不懂什么是“党”。他们不知道党的存在前提就是党,不是人。你在说这是红色或黄色时,是以“色”为背景的;你说胖人、瘦人时也是以人为前提的;无论你把自已叫成什么党,你都假设了你是许多党当中的一个。你是以党这个背景来定义自身的。

   毛泽东的党却不是以党、而是以人为背景的。共产党都活动了80多年了,至今也没弄清这个道理。党的出现是因为物质世界的人在存在上(即做为客观事实)它就是个体独立,做为它的一个组成成分的意识,一不是共体的,二不是串连的、并连的,又怎么可能是共同的呢?荒唐呀老江!相同性永远只是一部份。因此党这个名称是用来揭露意识的绝对不同里的相同的!党这个事实所根据的就是去发生作用,你得对着反作用才能有作用。如果不是对着反作用,你连个钉子都没地方砸。在全部分子都一个样、无差别的条件之,你代的什么表呢?只有对着你代表不了的才有你的能代表。你就孤掌,却硬说拍的叭、叭直响。这不是瞎说八道吗!党是—个概念,它所载的就是:在自已的合法性里先天地包含着他党的合法性、敞开的批判性。他党的合法性不是由法律提供。法律提供的只是程序、步骤,是对合法性在条件上的保证。连法律都是因有了理才有可能。在先于法律的理里已经赋予了党是并存共在的。因此,党之做为概念先天地赋予了一切党以合法。“一党制”、“一党专政的基本原则不能放弃”、“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在江泽民为核心的共产党周围”……共产党庙门里的这些神圣教义,其实是些逻辑矛盾:“一党”,则成了“既是一个,又是对立、又是互作用、又是许多”。这是矛盾律所不许的:连思维的根本原则都不讲的人哪来的理?没有理哪来的合法的理?

   因此,我们得到了共产党只从做为概念之始起,在它还没有下生之前就没有合法性。正因为它是从非直观的,看不见、摸不着的法理上非法的,才不容易让我们及时地发觉它,克服它,在对它的态度上也就较难拿出正确立场。法理合法的有效性是普遍的,也是不可抗的,因此才有了全世界的共产实践无一不是残暴的、野蛮的、荒唐的、也是短命的这个无差别性的结局。

民主论坛 200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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