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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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丰文集
·无腿大侠王在京
·“丹顶鹤”是个伊斯兰
·监狱里的六四
·张霄旭拳打“刁德二”
·姜福祯人称“咣咣镲”
·还是张霄旭
·张杰
4.孙志刚案
·孙志刚案,谁来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
·谁来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广州审判的本质:拿孙志刚们的头来祭孙志刚的灵
·共产党杀人,再拿人民来抵罪!
·孙志刚案是胡、温拨乱反正的人心资源!
5.“宪”的问题
·“宪”的问题,既非“修”,也非“立”,而是个“在”!
·“宪”的问题,既非“修”,也非“立”,而是个“在”!(2)
·“宪”既非“修”也非“立”而是“在”!(3)
6.共产党应该安乐死!
·你知道什么是共产党吗?
·共产党应该安乐死!
·共产党是可以被政改的吗?——请共产党安乐死!(上)
·共产党是可以被政改的吗?——请共产党安乐死!(下)
·胡锦涛,你知道“什么是共产党”吗?
·鲍彤先生,你知道“什么是共产党”吗?(上)
·鲍彤先生,你知道“什么是共产党”吗?(中)
·党之“本”是因“立”而有的吗?(上)
·党之“本”是因“立”而有的吗?(下)
·政党是机制事实,共产党却是“驾驭机制的力量”
·“立党”若能“为公”,就不叫“党”而叫“公”了
7.共产党不是政党
·救国必须亡党!──救国必须毁党!──救党必定误国!
·不是出于“去反”和“被反”,哪来的党?
·政权的功能是管理,政党的功能是竞争
·共产党不是政党!
·“政党类型说”不准确
·政党的基础不是从“立”里获得的
·论“共产”天然反党
·抛弃一共产可解千扣万扣,何不真抛呢?
·“反党救国”证明:是“党”反罗永忠
·共产党怎么就反对不得?
·邓小平想不想多党制是一回事,“共产”这个词让不让多党制是另一回事
·“党”,并不因所建是党,定名为党,就一定是“党”
·共产党的本质——霸占性!
·应检讨的不是上访制度,而是共产党合不合法
·到了人人喊出:打倒共产党!的时侯了
·真正的邪恶轴心——中共!
·政党并不是个为公为私的问题,而是正义必须的桥梁
·正义并不是意志的要求,而是生命的法则
·政党先天的就是功能事实
·共产危机是因它不是以党,而是以人民为敌手
·什么是共产党?答曰:征服者集团(1)
8.也谈毛泽东“热”
·也谈毛泽东“热”
·什么是“毛泽东思想”?
·制胜之术只对胜负负责
·毛泽东热是对江泽民的派对性发泄
9.意识形态与宣传
·“党管意识形态”霸道加扯蛋!
·对刘云山“宣传工作要占领互联网阵地”的剖析
·对刘云山“宣传工作要占领互联网阵地”的剖析(二)
·中宣部=谎言部,刘云山是谎言部部长
10.对“统战”的思辨
·统战,统战,因为相异才要求“统”!
·以“相异”为前件“统战”才能合法!
·社会存在是两个世界的进程
·国不是“根”,大美女你别瞎掰
11.蒋彦永事件
·致胡锦涛:敦促恢复蒋彦永自由书
·迫害蒋彦永者,自与全民族为敌!
·为胡温政体之立足踢开第一脚的就是蒋彦永!
·中共已处山穷水尽,朋友们须同心协力救义士
·是蒋彦永犯了党纪,还是党犯了人律?
·“蒋彦永是真正的共产党员”命题失当
·祝贺蒋彦永获释!
·中共嘲弄蒋彦永“政治天真”泄天机
12.“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邓小平对共产主义是恶狼自供!
·“23条”的要害是“一国一制”
·围魏救赵,审江救港!
·对“中央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香港好”的理性清理
·“一国两制”的违法性
·让“七一风瀑”来得更猛烈些吧——香港!
·只表达“善意”还用得着“两制”吗?
·巴黎华人声援港人七一游行
·中共能活到07/08吗?——香港游行抗争的意义与前途
13.论“颠覆”
·怕颠复,你就别干!!
·“反颠复”就是做了亏心事,害怕鬼敲门!
·论“颠覆罪”
·一切政党都是用来“颠覆”的!
·反“颠覆”,要求公理的支持
14.对胡锦涛那些“为什么”的作答
·胡锦涛那些“为什么”是向狗肉要膻味
·那用以治国的“法”合法吗?
·还不知是什么在腐败,焉能反了腐败?
·人民“享有空前自由、民主”?悬乎!
15.呼吁解放军将士起义书
·呼吁解放军将士起义书(1)
·呼吁解放军将士起义书(2)
·号召解放军将士起义书(3)
·呼吁解放军将土起义书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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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法性”?

──“合法性”批判(之2)

   理论研究要争取的就是原理的有效性。如果我们不把要研究的对象还原进更底层的、足以将之包含的概念中,有效性就是枉然。因为“有效性”能揭露的是互相间的。在单一要素那里,无从谈论有效性。所以,只有通过还原,才能使对象成为它的背景中的,才能使它处在与其相作用的要素之中,才能得到比较,才能看到它们是如何联系的。潘岳先生已指出:合法性是法理内的。那就是说,“法”是“理”的成分、“理”的内容。可理呢?他没有进一步地还原,因而他不是在“理”里,而是到“理”外去求合法性。我们必须弄清什么是“理”、理在哪里,而后才能谈论什么是法、什么是合法。

   理──就是关于事物如何联系的揭示。

   “理”是人站在自己的立场,为了知识事物而取的一种达到知识的形式。当然,理也是知识的成果。理与它所揭示的关系,不是同一个东西。这里有用来反映联系的体系与被反映的对象体系。还有一点,世界事物是相对着人的心灵,在那里被直观。但事物的联系,却深藏在事物内部,不能被直观,这才需要揭示。因而,反映直观对象是一回事,这不会出错误;揭示内在联系是另一回事,这就很容易错讹──这里有一个反映的相符、不相符,揭示的是真、还是假。“理”(道理)是人用来觉解世界的,世界事物却是人心外的,人怎么样才能觉解世界呢?天然的人只有感觉、没有知觉:胎儿,婴儿,受了刺激只会哭,(证明它感应了)却不知那是什么感觉,也不知是怎么一回事。

   在人的感应与知觉之间,必定介入了一个因素:人是通过这个中介才有了理性、世界是通过这中介才成为可加以知识的。这东西是什么?它就是概念。人是因了概念才能意识自身的。那么,人的错误就是,因为概念关系的失真。人类不形成后天的语言,就不是有理性的存在物,也就没有理。没有理就没有法,更不会有合法性。事物是如何联系的,乃是它们本身的事。我们是如何反映这联系的,则是理性运用的事,就有运用上的当与不当。──当与不当,就是真与假,就是合法与不合法。

   “理”既只有用概念才能固定、才能反映,那么,真道理、还是假道理,合法的理、还是不合法的理,也就都在概念里或不同概念的联结里。很清楚,在人类,除了概念,没有别的是用来固定联系的。──可见,不能在概念以外任何其它地方搜求合法性。

   只有理性里才有个合法性问题。因为,也只有理性才是种可以自行运用、可以预见、可以选择、可以善、也可以恶的力量。天然的东西,一切必然律的事件,都没有不合法这个问题。因此,合法性只是对着理性和理性的创造物的。人是天然世界中的,人的“是人”,就不存在不合法,只有在做人的领域才有个合法、不合法问题。可见,合法性是对着具有二元因素的力量:人的存在上的自然性、人的行为上的能动性。它要求能动的行为不成为必然存在的妨碍。

   一切政党都是理性的产物,它只是用于做人的。但人却是“是人”。人的做人,是基于人已经“是人”。所以一切政党都有个合法性问题。──它是服务人性、还是重新塑造人性?就是它合法性的标准。

民主论坛 200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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