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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民主”,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上)

孙丰

一、共产党高层的“民主观”例举

   ——胡锦涛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我们明确提出,民主就是文明,人权就是文明,我们积极推进民主和人权,完善社会主义的具体制度”。还说:“把人权和民主两个文明写入宪法,这体现了中国新一代领导人推进‘人权和民主’的决心和努力。提出“人权和民主两个文明’就使民主政治和民主建设有了根本保证,尊重和保障人权,说明了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是了不起的事”。而吴邦国则说“我们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民主和人权,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不断发展社会主义人权与民主伟业”。

   近期共产党提出修改宪法建议,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所以,共产党要员围绕这一问题的言论就很多,笔者感到在这个问题上他们既有兜圈子的故意一面;也有他们根本不懂自己说的是什么意思的一面。

   到底“民主”是什么?属之什么?“社会主义”是什么?属之什么?“社会主义”是否能够做为“民主”的一个性质?以及“文明”又是什么?“民主就是文明、人权就是文明”,“社会主义人权与民主事业”……这些说法是否能够成立?提出“人权和民主两个文明”是否就能使民主政治有了根本保证?这些就不只是与共产专制的斗争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认识到位不到位的问题,在理性上还没弄懂那是个什么问题,又怎么能在实践上正确贯彻还不懂的问题呢?本文将从纯粹理性的立场对胡锦涛言论的主要概念做出批判,所谓批判其真正意思就是梳理、洗涤、澄清,以明白为目的,这样就能比较地判别他这些言论在贯彻于实践后其实际效用会是怎样的。

二、“民主”到底是什么?

   只有把“民主”概念分成两个部分才能做到对它的较彻底的理解:

   一是要定义“民”,以弄清民主的域限;二是要定义“主”,以澄明民主的本质;而后才能划定做为行为的“民主”只能属之什么,以及是什么。

   1、从词性上做出区分:“民”是纯粹名词;而“主”却是动词。

   名词的功用是指出一个事实(对象),揭示出那事实(对象)是什么;它就使自主这个行为归属为某种特定对象,如果不隶属这对象则不成立。

   而动词的“主”,表示意志的使用,揭示出是主体所干,描述其行为。

   完成了这一区分,就可进入分别的探讨。

   2、名词的“民”到底是说的什么?

   其实“民”说的就是——人。但“民”与“人”却是从不同立场来说的同一事实,只有对它们做出分别还原才可以看出其区别:

   先来还原人,只是自然事实,除了隶属自然,当然只能服从自然,就不存在别的联系:这里只有对物理性、生命性、细胞代谢、神经传导、生命维持、生老病死……等等的考察,而这些都只能归之为实验科学。在这里的任何发现都是自然律里的一个具体项目——关于人的自然性质的任何一个项都是主体能力所无从抗拒的,正是从主体能力的不能抗拒性里才派生出社会意义的人的权利。因为,人的所有性质没有一条不是来源于自然力量的,而抗拒使用的却是主体能力,人的主体力怎么抗拒大自然的塑造呢?——人之做为时空事实并不是属于自己的!

   再来还原“民”,它是不能被还原回自然,只能被还归到社会,社会的本质是关系,能出现在关系里的课目就不是自然律管得了的,而是:隶属性、相交性、互间性、共同性、独立性……等等。个体在联系中就构成社会——

   但处在联系中的个体却还依旧是原来意义的自然事实,自然事实的各种性质不因际间关系的成立而有丝毫动摇,它必须得到捍卫!这就是所谓权利——在联系中的个体原有的事实性不受动摇。但个体对公共的联系也应承担义务——义务只在社会(关系)的领域里,因关系中的全部课目都是人的主体能力所能够自如的,凭着意志人可以东行也可以西去,可以发动,也可以中止——必须牢记:这些都只是际间关系内的,而非人这种事实的性质。只在际间关系领地以内才是社会,因而社会就不能改变自然所赐予给人的性质——就需要用权利给以固定。

   所以——民主就是人的自主。

   权利的内涵既含了背景性又含了根据性:背景即指人已处在社会的(关系)条件下,就必须对背景承担义务;根据性是说不可抗而有的性质不受背景动摇;

   因而说——权利出自自然;义务建立在关系上。

   义务是因自然的人进入了社会联系,自主是因处在联系中的还是自然物。

   3、再来研究动词的“主”,“主”既揭示人在构造上一种不能相分的性质——自主的能力;从我们经验的角度上讲是自主能力,但把人当成认识对象,这能力就还原为人的物质性质了。由于把自主理解为人的物质性,从而就严格地界定了它的范围——只属于生命体验,生命是自然事实,因而自主只能是持定的生物运动,是不能把生命之外,比如:“社会主义或无产阶级”的性质引入给人的,意志是不是处在自由中是生命体内的经验;而社会主义是制度的形态,是生命以外的事件。所以,只有民主,只有人权;哪有什么“社会主义民主,什么社会主义人权”?世上,也只有人能自主——要民主;只有人不仅有生存,而且还要求生存资格——人权。因此——

   4、“民主”就是处在社会联系中的人的自主!

   只有自然事实的(生命运行中的)人才能体验到是自主还是被他主。做为制度的形态的“社会主义”根本不是生命事件,它又怎么能充作生命运动的性质?它是生命的束缚原则。人是从自然性的能力里才发生出对资格的自主要求的,这是一个纯粹的生物行为,是生命对自身自然性的捍卫,生命性只属自然,生命不属于社会形态。是自然的人在要权利在要民主;

   人向什么力量来要权利要民主呢?向社会!

   所以我们可以斩钉截铁地说:只有人权,只有民主。设有社会主义人权,没有社会主义民主!社会制度的形态只具有对人性束缚的功用,是人权和民主所要检讨的,并在检讨鉴别下予以净化的,我们怎么能要社会主义民主呢?

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要,而非已写进宪法了

   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存在了五十多年啦,到了2004年才要把人权写入宪法,那55年干什么去了?胡锦涛说写入宪法是必要的,是文明的证明,那么他就同时得对2004年以前没有写入这个事实做出性质的评估,是长期不写才导致人权状况的极度恶化、严峻,此前的中国不也是社会主义吗?它在55年的漫长时间里不写,不正好证明社会主义反对民主,压制民主,恐惧民主吗?!否则它怎么解释不写?既然一个没有人权没有民主的社会就是社会主义造成的,又怎么可能指望社会主义这个制度带来人权和民主呢?如果社会主义可以被注入人权,民主,它早就注入了。还用等看小胡来注?

   这个问题恰被吴邦国做了回答,他说:“以前的万里、乔石两位委员长都认识到宪法与共产党的领导与法制之间的关系就没有明确,没有解决好,……”这就证明根本没有什么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人权这回事。有的只能是纯粹民主,纯粹人权。又怎么可能把纯粹的人性资格播种在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之上呢?胡锦涛就在犯着一个:企图把坚实的花岗岩粉沫随同人的性爱,播种进人的生命以求健康的异想。社会主义概念只区分制度,即人际关系的性质——用以规范人的行为,只可以说X国的制度是民主的,或不民主的;或成熟的民主制度,或有待进一步完备的民主制度。民主和专制是制度类型的唯有区分,不能再在民主里区分出类型;“民主”做为制度的性质其本身已是完满,性质不能再被更细化的性质来修饰。像老一辈共产革命家们的“资产阶级民主”、“资产阶级人性论”、“无产阶级民主”、“资产阶级自由化”……等等,都是对民主的再修饰,所以会出现这些再修饰,就因它根本没有民主,通过这种暴力支持下的再修饰以掩盖自己的专制、残暴。这显然是一个荒谬。

   社会主义民主,这不仅是强词夺理,更严重的是强词夺理者连这个强词夺了个什么理,是不是一个可以被说通的理都不知道。

   我们要指出:所有用定语成份加以再修饰的民主在事实的制度里都不存在,在语义上也都不足以成立。

四、难道自然中还有什么“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的人”?

   “民”这个词是社会学意义的,但它说的却是社会联系里的自然事实,与狗、猫、羊、兔同为物种名词。

   试问小胡哥:自然事实里还有“社会主义的人”或“资本主义的人”吗?

   没有一种其自然性质是社会主义的人,怎么会有社会主义的民主?社会主义的人权呢?

   胡锦涛个性有懦弱的一面,他没有决不回避这个勇气,但是他也有耍弄的一面,这一年多的实践提醒我们:他有一种包庇江泽民的故意。对此我们要警惕,并且随时准备揭露。

新世纪 (2/4/2004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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