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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是机制联系事实 “三个代表”批判之5
鲁汉
在人类实践条件下,是可以而且常常发生代表关系的。——但必须有“实践”这个条件。就是说,只有在心理做原因这个前提之下,所发生的事件才算是实践。这个条件揭示——纳于实践的全体分子都以理性为底线,因此在任何发生“代表”联系的场合,都必须有鲜明的际间性。
“际间性”是我们理论的支柱概念之一。
只有把研究对象还原到它的际间,既不是孤立地被研究,也不是在它的“类”以外被研究。“际间”之所以具有可靠性,是因它揭露的是关于事物的“是”——即根源上的的联系。
单一的事物没有联系,不是机制的——肯定“无表可代”。任何有“代表”关系发生的场合都是机制关系,一个齿轮作不了功,两个齿轮,才能卯榫相扣,“相扣”这就是“际间”。——只有在“际间”才能作功,而“代表”恰恰就是为了作功,是如何运用理性的机制。如果没有“际间性”,它到哪里机制去?又对什么作功去?
“代表”是“际间”的,就是说,任何发生“代表”的地方,都必须析离出——1、被代表者;2、代表者;3、不能被代表者;
且,这三个成份必须能还原进同一个“际间”联系里,是对着“不能被代表”而言的代表与被代表;也只有在“际间”才建立起它的价值必然——代表着被代表者与不能被代表者去发生作用。
你无论干什么,你得对着对象干,只有与对象同处在“共同之场”你才能对它作功。江泽民的“三个代表”是取消了理性共同性这底线,取消了“共同之场”,他的文本呈显是对着无意识的,不能抉择的兵马俑们的代表。因为理性一旦平等,“代表”是被授予性的,“被代表”才是真正能动的,授予的。“三个代表”的逻辑陷阱就是——它完全是一个主体性表达——是语法学意义的祈使句,非陈述句;是“要去”代表,即“抢”和“霸”,正是它的语义学的非被授予性,而揭露出它的法理非法性。——谁都不能从江民文本里析离出“代表”资格的被授予性,际间性。
因此“三个代表”文本自揭露为法理非法!它传达出来的只是代表者的自封,单厢情愿——是代表者说代就代,想代什么就代什么的长驱直入,肆无忌弹,为所欲为。——没有被代表者的拒绝代,反对代的保证就不是“代表”。
“代表”是个际间概念,它的际间性在哪里?总的来说从马克思、列宁、毛泽东、邓小平、到这江“三代”,一个共同的错误都是取消了际间性,他们把际间事实拿在际间之外,使事实不是处在它所属的际间里,比如:只有在党际之间才能建立政党。共产党却不是际间而是超际间,涵盖际间的。因而它在本质上便不具有政党的本性,只有驾驭性。马克思的错误不是犯在他的考察上,而是犯在联结上;即便正确的认识成果若用在胡思乱想的目的上照样是恶理,歪理、邪理。冯友兰说跑在叉路上的人跑的越快错的越多。马克思主义是一个歪门邪说,实践已经证明。他的正确性是正研究以内的,它的有害性是他那个必然之理的“共”。“共”是一个取消际间,取消背景,取消前提的,最狭窄、最封闭、最排他的概念,它就陷自己于与它要修饰要限制的中心语——“党”的绝对立中。
新世纪(1/28/2003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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