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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过度与社会成本 余杰先生以昝爱宗行政诉讼败诉为例,因小事,说大道理(见《当代中国研究》2003冬季号),我完全赞同。但是在此,我不想细论所谓“严打”的现实意义如何。只是想说(一)严刑峻法,并不等于依法治国;(二)惩罚过度的成本,必由全社会分摊。
盲目崇拜法条的作用,是不可能达到法治化的。且不说形成现代法治国家,就是复现古代的“承平之世”,亦是虚妄。秦、隋两朝,法条深密,但何以在短暂的强大后,迅速灭亡了?对法条的盲目崇拜,必然地导致惩罚过度。中国历史上的酷吏现象,不能不让人深思!
简单地说:惩罚过度的理论依据是法条崇拜,法条崇拜的现代政治理念是国家全能主义!
所以,作为一个公共知识分子及学者,我主张:要想改造中国,使她走上真正的现代国家之路,首先要改造国家理论。放弃国家万能主义,反省国家暴力学说,构建契约论国家主义基础。
好在,这方面已有人在努力。康晓光先生率先从侧面上否定了国家暴力论的学说。他的合作主义理论,不能不说是一个思想性进步。有人说康是“新左”。依我这样不折不扣的“新右”(自由主义)是不会认同他的。但无论如何,他的理论的提出证明暴力主义国家理论已失去了现实依据!
再也不能按着惩罚过度的历史习惯走下去了。现实中,社会为此负担的成本太大了。如果有人(我建议体制内的学者)去调查一下监狱里二次犯罪以及社会重大恶性事件,与惩罚过度的内在联系,那他们就会明白无误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惩罚过度的成本,最终要由社会来
承担。
国内报刊为了炒作,有的登出了靳如超在监狱里写的日记片断。日记上记到某个人如何欺服他(包括他违了规,如何惩罚他),他打算报复。总的结果是什么,大家都知道了:他制造震惊国内、外的石家庄爆炸案。在这个意义上,包含了法条的惩罚过度的各种惩罚过度如亲
情的疏离性加重惩罚(故意侵犯他的财产权)、法外加虐的所谓“矫正”型过度惩罚,都是构成过度惩罚的内容。
特别是服刑犯人为了换取减刑的机会,不敢对过度惩罚(如遭狱警殴打、罚跪)做出维护权益的反应,形成压抑型报复心态。
举个“特小的例子”,让众人更明了此中道理。2003年4月份,有石家庄本地刑侦人员到监狱里让我辨认一个刚刚释放的人的字迹。原因是这个刚出狱人有可能是一连串报复社会型凶杀案的凶手。此人因故意伤害被判了5年,勉强减了4个月的刑。按他自己的说法:案发时,
家里要是有1万块钱,可以不判刑;现在,要是有钱,可减1年的刑。他并扬言:出去后学靳如超搞爆炸,先炸某市中级法院……。其实,他的伤害案完全可以用双方和解的方式来处理,只是因为没钱,招致了轻罪重判。
他太穷了,出狱时连件象样的衣服都没有。我从狱警那里给他央求一身旧运动衫,还给了他20块钱及一些吃用的东西。(旧衣服的补偿由我来承担;坦率地说,私藏现金是违规的,但没办法,为能吃饱,只有冒险!)
还好,后来报纸上报道破了案。凶手不是我曾帮助过的那个人。我也松了一口气。但报道也令人震惊:杀人凶手也是刚刚刑释不久的人。
这是为什么?虽然不是我帮过的那个人,但事件本身却让我陷入沉思……
现在回到主题上,说现实问题。我认为昝爱宗针对“严打”的言论主旨上没错。除非案外还有什么没法拿到明面上的“特殊原因”,以及他在技术性细节上的失误──比如“有的警察”说到刑讯逼供的好处之类的说法,会出现举证不力的窘境!“有的”是谁?人家的利益一致性,肯定不会给你做有利证明的!
别的“严打”,我不太了解,仅就在监狱服刑时听老犯人们所讲,1983年“严打”后有相当一批犯人被改判(已枪决的除外),如原判10年的,服了4、5年刑以后,放回家;原判了无期的,一下子改成了10年;原判案15年的,一下子改成了8年,而且是集中从轻改判了一大批。那种改判,也是对“严打”政策的一个修正。这从一个侧面上说明,“严打”确为非常之法。法无非常,法贵平常;既为非常,就有讨论的余地!
负责任地说,昝爱宗被处罚金,本身就是一个“惩罚过度”的例子。余杰已举了美国惠特尼案例为反衬,我不再多说什么了。好在,昝爱宗从本质上还是个文人,变成报复社会的“连环凶杀主凶”或“爆炸大案主凶”的可能非常之小,几不可能。但从社会角度看昝案,其结
果确实是对我们刚有健康之象的社会机制是一个巨大的伤害!
不可否认,胡温新政以来,适度宽松頗有,也为国内不少自由派知识分子所认同──我与茅于轼先生便在其中。这是中国的事情往好的方向发展的兆头。昝爱宗未被以刑名入罪,也是不幸中的万幸!但是以昝案为例,进行文化批判、法治反思,还远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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