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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文集
·秦晖照片
《十年沧桑——东欧诸国的经济社会转轨与思想变迁》文摘
没有运动的理论与没有理论的运动——十年来的东欧左派
·前言
·一、东欧“左派”的概念
·二、东欧的新社会主义思潮
·三、东欧左派运动的三个阶段
·四、东欧社会民主主义与自由主义的趋同倾向
·五、东欧“左派复兴”的逻辑意义及其结果
·六、俄国左派运动评析
·七、东欧新旧社会党的关系问题
·八、东欧左派内部的派系斗争
十字路口看乡企——清华大学乡镇企业转制问题调查研究报告
·一、问题与调查方案设计
·二、乡企怎么了?
·三、“向低级所有制转”
·四、股份制:名副其实吗?
·五、股份制:怎样操作?
文集
·阿Q二题
·百姓“征”了国家的地
·拜占廷罗马法、中国古代法与中国法制建设
·保卫公产与保卫私产
·北大演讲:中国农民问题(3.23)
·“北京倒萨”的共同底线
·被拐卖者的“责任”问题
·被抗战改变的中国
·彼基金与此基金
·“边缘人第二代”,还是公民的时代?
·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
·不爱国人却“爱国”,只“爱民族”不爱民
·不讲逻辑的“经济学”
·不要民粹主义,也不要精英主义
·“差异权”,还是文化选择权?(又名:反对种族主义:以自由的名义)
·缠足、隆乳与“文化”比较
·产权改革要体现社会公正——对《十字路口看乡企》一文的评论
·产权改革与工人参与——波兰特大国企克拉科夫钢铁联合企业改造的案例分析
·产权改革与民主(外一篇)
·“长沙案例”的联想
·超越派性之争 寻找变革道路——秦晖、汪晖与温铁军之间的一场讨论
·“城市的空气”
·持续五年的“新布拉格之春”——捷克经济转轨评述之二
·传统科举制的技术、制度与政治哲学涵义
·传统中国社会的再认识
·“次优选择”的悲剧
·从传统民间公益组织到现代“第三部门”
·从法治角度看舆论监督(又名:舆论监督与“有错推定”)
·从“荆轲刺孔”到“荆柯颂秦”
·从医改失败看我国公共服务部门的问题
·从“义务”到“志愿”——为“国际志愿者年”而作
·从右派的“保守疗法”到左派的“休克补课”——论匈牙利转轨
·村治与民主:从大共同体本位向公民社会转型中的乡村组织演变(提纲)
·“大共同体本位”与传统中国社会
·大政府小责任
·代议制是宪政机制的自然结果
·但冀惠泽于黎元取经何必上西天
·当代思想史上的“读书奖”事件
·当代中国的“主义”与“问题”
·当代中国的“左与右”
·地方政府的百科全书——评《广西通志·政府志》
·地权归农会不会促进土地兼并?(又名:论地权的真问题)
·地权何以不归农?地权归农又如何?
·地权问题的症结何在?
·第三部门、文化传统和中国改革
·“第三条道路”,还是共同的底线?
·帝制时代的政府权力与责任:关于“大小政府”的中西传统比较问题
·东欧转制私有化“翻船”值得国企改革借鉴
·东欧左派内部的派系斗争
·对话·和解·和谐——秦晖、黄钟关于“和谐社会”的对话支持
·俄罗斯大众私有化评析
·反恐必须反对原教旨主义
·反思大跃进
·访谈:反对把素质教育与考试对立起来
·放手农民发展社会组织
·“分”之罪?不“分”之罪?——俄罗斯大众私有化评析
·风物长宜放眼量:中印经济发展的长时段对比
·改革走到了十字路口
·告别叶利钦时代——俄罗斯转轨进程回顾
·公社之谜——农业集体化的再认识
·公正与否比“激进”与否更重要
·共同体•社会•大共同体——评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
·关于基尼系数与社会分化问题——与张曙光先生商榷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思考
·关于穷人住房问题的思考
·关于“新蛮族征服论”与拯救文明之路
·关于自由主义——在杨帆“思想讨论会”的讲演
·官府自律能遏制“圈地运动”吗?
·和谐社会:难得的全民共识
·后农业税时代的乡村社会建构
·呼唤“新重农主义”
·化“边缘人群”为稳定因素
·怀念慎之先生
·基多的城市化与“贫民窟”
·集体与否不是问题
·将迁徙自由重新写入宪法(讨论)
·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
·“经济人”与道德的底线
·经济转轨的“奇迹”与“困境”
·经济转轨、社会公正与民主化问题
·京西何夕:迁徙自由与人口隔离
·警惕新农村建设中的三种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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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出口’新娘保证‘质量’”

   

      前不久,一家省报刊出一则报道:《××(某市)“出口”新娘保证“质量 ”》,内称:“××是我国重要旅游城市,世界各国游客对神奇美景仰慕的同时,也对××山水孕育的佳丽一片倾心。近年来,日本、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及香港、台湾地区男士到××相亲者不断增加,每年嫁往以上国家和地区的‘××妹 ’都在千人以上”。为此,该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加强了涉外婚检工作,1999年共对涉外婚姻1400对进行了婚前检查。结果查出梅毒患者27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例。该文还对这后一例不幸的女性情况作了介绍,强调检验检疫局不准予结婚,而对其余梅毒患者则令其治疗后再准予结婚。报道最后以赞赏的口吻说:此举做到了“确保×ב出口’新娘的健康和‘质量’”。

     向我介绍这则报道的朋友对文中讲述的“××妹”外嫁状况印象深刻。据他按该市人口、婚龄女性比率及实际结婚率估计,该年外嫁女性要占该市婚龄女性人数的4%左右,占当年实际出嫁人数的四分之一以上。而其中婚检不合格的检出率(性病率)为2%。他对这些数字大发了一番感慨。

     我倒觉得,对这些数字背后的“道德”涵义大可不必过于敏感。在改革开放与中外经济文化多方位交流日益活跃的今天,涉外婚姻的增加是正常现象,不发达地区女性嫁往发达地区的婚姻远比反向婚姻为多见,也是人之常情。文明、进步的社会应当保障公民的个人自由,保障每个人在合法的前提下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只要其中没有强制、欺诈、拐卖等涉及侵犯人权的成分和重婚等违法行为(在这方面,我们国家应当坚决维护我国公民的权益),中国人“洋女婿”的增多与“洋媳妇”的增多一样是好事儿。过去的中国人以女嫁“番邦”为耻,当年洪秀全更在《奉天讨胡檄》中大骂“三千粉黛,皆为羯狗所污”,似乎粉黛三千本该委身汉家天子(包括他这个“天王”),进了满族皇帝的宫廷就成了华夏奇耻了。在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中外人权平等、多元文化交融的今天,这些观念无疑是过时了。就是对于性病与艾滋病,在提倡健康的社会道德以扫除黄祸的同时也应当坚持人道主义,尊重患者人格。

     但从另一个角度讲,我对这则报道也有很多看法。这不仅因为“‘出口’新娘保证‘质量’”这样的提法给人以把新娘当成“出口商品”而把境外当事人看成购买商品的顾客这样一种印象,而且从报道的内容看来,在这种涉外婚检程序中“出口”、“进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似乎很不对等。按我国《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和有关部门关于涉外婚检的行政法规,涉外婚检中的权利与义务应当是双方对等的。有关方面在“确保‘出口’新娘的健康和‘质量’”的同时,是否也有对等措施以“确保”对方的“质量”?报道详叙了“出口”新娘婚检的情况、不合格率以及处理的情况,却并无只字提到另一方的相应情况。是这些“ 进口客商”无须体检呢,还是检查结果他们全都合格?如果有不合格的又如何处理?检验检疫局只是单方面对境外当事人负责,以“确保”他们得到合格的“出口”新娘,还是对双方负有同等责任,也要“确保”新娘们得到合格的丈夫?或者说检验检疫局只是单方面对新娘行使权力,“准予”或“不准予”她们结婚,还是对双方具同等权力,也可以准予或不准予“进口”方在这里寻偶?

     如果事实上在这一过程中并不存在不对等,而偏差只在于报道的角度,那么问题可能就在于:人们认为这些“出口”新娘的“质量”关系到××市或我们祖国的声誉,因而必须予以特别关注,就像过去我们经常说出口生产是“政治任务 ”、事关爱国主义一样。事实上进出口贸易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出口商品的质量问题本质上是商业信誉问题,它与国内市场的商品质量问题应当说是同等重要的。然而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许多人并不这么看,于是乎“爱国主义”在这些人那里就表现为:国人用劣质商品似乎没什么了不起,可千万别让洋人用了劣质商品呀!

     这样一种“不爱国人却‘爱国’,只爱‘民族’不爱民的爱国主义”或“民族主义”在改革前的年代十分流行。那个时代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的面子受到高度重视,而一个个具体的中国公民的权利与尊严却不被当作一回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人对外交往心态的正常化和中国公民权利保障状况的进步,那种畸形的现象已经明显减少。但其遗风不仅犹存,而且有时还会以另一种形式表现出来。从过去那种好女不嫁“番邦”,视涉外婚姻为耻辱的态度,到如今“‘ 出口’新娘保证‘质量’”,惟恐“出口”的不是“好女”会有辱国格,表面上看来似乎是两个极端,但实质上是相通的:即都在本属个人私事的男婚女嫁问题上附加了太多的“国家主义”义务。把人当成“出口商品”与把人当成是禁止“ 出口”的“内控物资”,不都是对人的不尊重吗?

     当然,笔者并不想对涉外婚检本身持异议。婚前体检无论涉外与否,只要真正从保证当事人健康出发而不是所谓“贞操检查”,就都是有益的。如果说涉外婚姻有什么特殊性的话,那似乎也应该把重点放在防止境外疾病的传入上,至少也应当是对等的双向防疫,而不应该只是为了“‘出口’新娘保证‘质量’”。

南方周末

人民日报http://www.people.com.cn/GB/channel7/35/200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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