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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中国“公民不服从”实践简评
已经过去的2003年,以民间公民维权运动初兴为特征,从而在未来公民社会的生长之树上刻下自己深深的年轮。在2003年之前人们说到“维权”一词时,通常指的是消费者维权,其方式也主要是依托消费者协会这种半官方性质的所谓民间组织、借助媒体的报道、或直接依据〈消法〉进行维权诉讼。2003年的维权被冠以“公民”二字,并常常直接以宪法为维权依据,使其以“政治维权”与“消费维权”区别开来,使其以“宪法维权”与“消法维权”区别开来。2003年的公民维权活动,使原本完全属于西方概念的“公民不服从”在中国有了初步的实践机会,这里我想选择几个在学术层面上合乎“公民不服从”特征的个案,并借助对个案的分析,为2003年中国的“公民不服从”活动勾画一个大致的轮廓,寻找“公民不服从”在中国赖以生存的本土资源。
一、 穿上“宪法外衣”的刘进成 杭州公民刘进成是一位退休老师,居住在上城区。2003年12月4日,在中国“宪法宣传日”这天,著名的《南方周末》以《一次有争议的市民“宣传宪法”
行动》为题,相对低调的报道了发生在当年3月7日的刘进成维权事件。事情经过并不复杂,刘等人对杭州上城区的违法强制拆迁不满,先后向各级政府部门上访100余次,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在确认所有的有效救济渠道均告无效后”,刘进成等人决定以“公民不服从”的方式,使法律能够回归正义。3月7日上午,刘等十余人,身穿写着“维护宪法人人有责”、“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等字样的衣服,来到上城区政府门口,向即将召开的上城区两会代表宣示他们的宪法权利,以求住宅不被强行拆迁。在3月7日的行动之前,他们就对行动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预先防范,尽力使其缩小到最低程度,“他们避嫌似的在上城区政府对面的后市街才穿上了白大褂,且一直站在惠民路人行道的内侧,没有上马路妨碍交通,更没有走到马路对面的区政府去干扰人大开会和区政府办公,后来围观的人多了,他们站到了离惠民路更远的综合楼门前的台阶上。”(1)
刘进成在离开区政府的回家路途中被警方拘捕,对他的拘捕又引发其他人继续身穿“宪法外衣”到政府部门抗议。4个小时的调查询问结束后,警方宣布对刘作出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为“区委政法委书记带着几个民警过来,明确告诉他:‘你们这样做是游行、集会、示威,必须得到公安机关的批准’,刘进成回答:‘我们是来维护宪法,宣传宪法的’,他不理睬警告。”(2)刘进成自然不服从“因为宣传宪法而被拘留”的决定,他向法院提出要求撤消该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11月26日,本案在杭州开庭审理,法院作出了维持公安机关原处罚决定的判决。不久,刘被警方依法执行了10天的拘留。至此,刘进成的“宪法外衣”事件划上句号。其实在此前的10月17日,刘进成等100余人还举着“维护宪法,强拆违法”的横幅,举行过一次和平示威活动,该非暴力抗争活动是这次“宪法外衣”事件的继续。
从法律角度来看,刘进成认为地方政府机关的强制拆迁的行政决定是违法的和违宪的,如果不能有效阻止该错误决定的实施,法律就将遭到破坏,因此他认为自己作为公民有义务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在尝试过其他的合法方式并宣告无效之后,他选择了“公民不服从”行动。即他决定以公开违反《游行法》和《治安条例》的行动,诉诸全民公意,引起更多的关注,以期法律回归正义。公民不服从行为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故意违反法律,但自愿接受法律的惩罚。从这一点来看,刘进成的“宪法外衣”事件,是一次典型的“公民不服从”实践。
二、 胡愚文“申游事件”
如果说刘进成等人因为未经批准就穿上“宪法外衣”非法游行,在形式上违反了《游行法》和《治安条例》,那么上海公民胡愚文的“申请游行”行为因其形式上完全合法,又给“公民不服从”的实践提出了另外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即合法的“公民不服从”。本来“公民不服从”是以在形式上违法为外在特征的,为什么还可以有合法的“公民不服从”?这种现象有可能是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间的“法际冲突”造成的,也有可能是具体的执法机关不肯严格依法办事造成的。法际冲突典型的表现在刘进成的“宣宪”活动中,杭州上城区的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下位法,明显与上位的法律和宪法冲突。而在胡愚文“申游”活动中,下位〈游行法〉对游行的限制性规定明显违反了现行上位〈宪法〉,现在胡愚文假设〈游行法〉与〈宪法〉并无冲突,完全按照〈游行法〉的相关规定,向管辖机关提出游行申请。如果事情进展到这里,胡愚文的“申游”就与“公民不服从”无关了,他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依法批准,他再依法游行,事情也就到此结束。
但问题还是出现了。问题出在受理他游行申请的主管机关“不服从”法律。这是“法人不服从”而不是“公民不服从”。事已至此,胡愚文只好对“法人不服从”拒不服从了。具体到行为上,那就是他以不与警方合作的方式促使警方与法律合作。这几句话听起来简直就像绕口令,事实上他与警方持续一年时间的纠缠也就像一种“绕口令”式的表演。“对他的申游行为,警方的态度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警方最初看见他申请游行如临大敌惊恐不安;接下来警方将他拒之门外说“你从来没有来过,我也从来没有见过你”;警方对他后来举牌公示“申请游行,等待接待”的行为进行监视、短期留置问话;警方后来被迫受理他的申请,但作出“不许可”决定;警方对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驳回申请、出庭应诉的措施;警方对他连续不断、持之以恒的申游行为最终采取了传唤、行政拘留的强制措施。”(3)
胡愚文的持续不断的坚持“申游”至此就完全符合“公民不服从”的行为特征了。他的行为具备形式上违法、完全的公开性、完全的非暴力、甘心情愿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法律惩罚等基本特征。他的违法性体现在拒不服从警方的“不许申请游行”的决定上,警方虽然只是书面作出某个“不许可”游行的具体行政决定,但警方连续不断的不许可决定,本质上就是确立了一个“不许申请游行”的抽象性行政规范,具备了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而胡愚文对此不肯服从,他也连续不断的提出新的游行申请,向警方的“不许申请游行”发出挑战。他“申游”也并非是单个人的“良知拒绝者”的行为,因为他并非一人,他及时在互联网发布消息、有助手、法律顾问,他的行动在互联网上引起不断的声援,他被传唤、拘留时有声援者上门探望、表示同情、慰问等。这都使他的行为与“公民不服从”相吻合。
我始终坚持认为“公民不服从”应该是一种公开的、集体性的行为,单个人的不服从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公民不服从”。胡愚文申请的游行有三人参加,再加上他的活动在互联网的公开,其实已经变成一种具有广泛参与性的集体活动了。到目前为止,他的“申游”还在继续,他的申请一天得不到许可,就说明宪法中的公民权利并未落到实处,警方一天不批准他的申请,也就等于公开承认《游行法》的虚伪。他全部行动最精彩的地方,就是以主动守法的方式试探法律的真假,在中国的现实政治与法治之间丈量出明确的距离。
三、 禁食,洗刷自身的“李思怡之羞”
面对李思怡之死,谁能说自己是无罪的?
从去年夏天开始,李思怡这个名字成为每个良知未泯的中国人永远无法抹去的心头之痛。就是此刻,当我在键盘上敲打李思怡这三个字时,泪水依然要使我的双眼模糊!这个四岁幼女是被活活饿死在太平盛世的,甚至无法确知是在那一天。表面看来她死于饥饿,再进一步也不过认为她死于几个小警察的不作为,甚至还可以说警察也是无辜的,警察可以推说自己没有替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照看孩子的法定义务!但李思怡死了,她死于我们每个人与制度的共谋!
在李思怡死去大约100天时,我在互联网发表了《我陪思怡走一天》的短文,表示自己禁食一天以示忏悔。几乎在同一天,任不寐也发表了《李思怡之后,思想何为?》的长文,任先生表示自己也将禁食一天。十分荣幸的是,我和任先生的个人行为迅速得到了国内国外众多朋友的自发响应,意外形成一次持续的接力绝食忏悔活动。从9月20日到10月11日,活动持续21天,象征了李思怡被单独禁闭直至饿死的17天,活动在10月的第一日达到高潮,当天有70余人禁食,活动总共参加人数多达370余人之众,参加者仅在国内就涉及30多个城市。许多参与禁食的人在第二天还写下自己的禁食体验,进一步忏悔自己的罪恶,洗刷因为李思怡之死而蒙受的良心羞耻。与此同时,国际众多媒体也开始关注这一事件,使之在国内媒体缄口、互联网接连被封闭的情况下,仍然成为一次在全球范围内的公开的“公民不服从”实践。
我本人在接受国外媒体采访时表示,因为信息不全面,我无法确知谁是第一个开始禁食的人,但我相信,每一个参加者都在试图从自己罪恶深重的灵魂中寻找仅存的良知,在寻找洗刷罪恶与羞耻的力量。
甘地把“公民不服从”叫作“真理力量”或“非暴力抵抗”,他认为参与活动者在事后应该感到自己比参加之前更加有力,体验到真理的美好,使自己的心灵产生愉悦感。我不敢说这次禁食活动是否像圣雄所说,但我相信每个参加者应该从自己的体验中有所反思,多少体会到自己与制度共谋的罪过,多少获得了面对罪恶时拒绝合作的勇气。
这次活动是一次典型的非暴力对罪恶的反抗,也是15年来国内规模相对较大的集体性事件之一。
四、 丁子霖与“天安门母亲”
作为一个失去亲人的母亲,丁子霖教授没有选择遗忘。她15年来不断的寻找、访问,在她韧性的寻访中,她找到了更多的亲人,就像在寒冷的冬日人们挤在一起互相取暖一样,他们形成了一个“天安门母亲”的小群体。她们的共同之处是,都在15年前失去亲人或失去亲人的健康,都拒绝遗忘不肯放弃,都具有一个善良人的勇气和良知。
她们拒绝服从遗忘的法律,她们拒绝向不义的命令屈服,在暴力面前他们坚强,在黑暗中她们点亮心的烛光。她们所做的,不过是互相问候,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她们坚持说真话,她们敢于说出真相,她们不断发出对正义呼唤的声音。在将来的人们看来,她们所做这些也许太平常了,但在当下,她们的每个行为背后,都必须有巨大的力量支撑!都必须以非暴力的精神与强大的暴力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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