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宪法中“罢工权”的存与废 在中国先后制定的四部所谓“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中,54宪法没有规定罢工权,在75宪法第28条和78宪法第45条的“公民权利和义务”中写进了“罢工自 由”,在82宪法、即现行宪法中,又删除了“罢工自 由”四字。我专门查阅了颁布上述四部宪法时的“制宪报告”,按时间顺序,四次“制宪报告”的报告人分别是刘少奇、张春桥、叶剑英和彭真,在张春桥所作的第二次制宪报告中,他特别说明,根据毛主席的指示,我们这次把工人的罢工自 由写入宪法,应该允许工人罢工。叶剑英的报告中经特别说明删除了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等“四大”,但保留了“罢工自 由”。在彭真的报告中未看到任何文字说明,但82宪法条文中的“罢工自 由”已经被删除了。以上可以看作“罢工自 由”在我国宪法中的存废简史。
我们对罢工应该并不陌生,近年世界各国发生的大小罢工事件,通过传媒使我们至今记忆犹新,如2002年委内瑞拉石油工人的大罢工、美国西海岸码头工人的大罢工、法国航空公司雇员的罢工、法国传媒行业罢工、不久前英国运输业协会的罢工声明等等,可以说世界上每年的罢工事件此起彼伏。中国的郑州市以“二七广场”为市中心,而“二七广场”的中心是一座“二七塔”,它是为纪念著名的京汉铁路工人举行的二七罢工而修建的,在我国中学历史课本的现代史部分,主要介绍的也就是“省港罢工”一类事件,因为在我国按“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来看,现代历史就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斗争史,而罢工是最常用、最主要的斗争手段,这一点已经由马克思本人亲自论述过了。也可以把“罢工权”通俗的理解为“我有权利拒绝工作”,如果真是这么简单的话,那在当今一个就业岗位动辄几十、甚至几百人激烈竞争的形势下,你放弃工作真是善莫大焉!但我这里要研究的“罢工权”,是狭义的宪法权利,即以通过限期或无限期停止工作的要胁方式向雇主提出满足某些要求的法律行为,如英国运输业雇员提出增加薪水30%,否则举行罢工,而雇主答应只能增加10%,于是双方开始谈判;再如美国西海岸码头工人罢工,反对机械取代人工劳动,要求把被机械“掠 夺”去的待遇还给他们,后经码头工人工会的律师和雇主代表谈判及美国政府从中斡旋,罢工得以平息。
我国82宪法中取消了“罢工自 由”,我记得当时的解释是:我国是一个生产资料实行全民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每一个人都是国家的主人,也就相当于每个人都是“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都是“老板”,因而罢工在我国是不会发生的,也是不必要的,从逻辑上也是说不通的——没有老板自己给自己罢工的。假设按照这种“老板说”,我国宪法取消罢工权的理由足够充分,那么现在,按照相同的理由,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罢工权,理由同样是充分的。改革开放20多年过去,全民所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经济成分中所占的比例,已经从绝对多数下降到一半以下,在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国有成分甚至还不到40%,也就是说,以现在的经济结构比例,至少有一半以上的公民,已经从先前的“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变为其他公司的雇员了,这些雇员已经完全丧失了从前的“老板”身份,那么,他们应该理所当然的应该拥有罢工权利。就是国有单位的雇员,也存在待遇不公的问题,同样应该有对抗管理者的罢工权。
在我国很多经济发达地区,劳资关系空前紧张的局面已经出现,很多黑心老板无视我国法律,使工人的休息、劳动安全、工资待遇、甚至人身自 由等方面处于被奴役的状态。我一个朋友的堂兄在广东某地打工,每月工作30天,每天工作12个小时以上,而且工资很低。在今年四月,我国广东东莞兴昂鞋业国际有限公司这家拥有上万名员工的台湾独资企业,就因劳资关系长期不平等,如工资低,经常被拖欠,待遇差、伙食差、超负荷劳作等,终酿成集体性的“工人暴动”。个厂的工人只有450元工资,扣除400房租,每月仅有50元活命钱,而且老板还经常拖欠、克扣工资。 4月21-23日晚,上千员工(其中有一些未成年人)集体对资方的办公室、车间、饭堂、小卖部、保安室及厂内车辆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损毁和破坏。“毁坏了价值15万余元财物”(东莞检察院的控方证词)。此次“暴动”据说并没有任何人是指挥者,也没有任何人被指挥,本质上即客观上反映了劳工们都是基于长久积累的对资方的愤怒及不满的一次同时总暴发,但具体的说,怎么就使得如此之多的人就在这一天同时暴发不满的,这是控方至今没能查清的事实。事发后资方与警方以“故意毁坏财物罪”逮捕并起诉了他们认为是这次行动的组织者的陈南柳等5名劳工。目前本案正在等待判决。
这种情况当然不会是个别现象,据官方统计,拖欠劳工工资的总数已经累计超过了40亿。我所知道的上海松江地区一家台资企业,就只发给工人每月200元,还说要等到年底一次发放。本来劳资关系在世界范围内就天然的不平等,我国《劳动法》也针对这种不平等关系,规定了不对称的保护条件,侧重于保护劳动者一方的权利,但在当前的广泛腐 败下,没有多少劳动行政执法部门真正落实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相反,通过官商勾结,劳动者经常成为被合谋坑害的对象!加上我国人口多,就业压力大,一个就业岗位经常几百个人同时竞争的现实,更加强化了资方的优越地位。上个星期电视上就报道了几个大学生在就业时被公司进行魔鬼训练的情况:两名男生跪在大街上乞讨,美其名曰“心理训练”,也就是训练厚脸皮。这都是劳资关系严重不平衡的表现。
针对这种现实,我认为恢复宪法中公民的罢工权利很有必要。罢工行为是发生在劳资双方之间的,并非和政府之间的对抗。通过罢工可以有效调节已经严重失衡的劳资关系,预防劳资关系恶化,避免东莞“四月暴动”一类的恶性事件发生。在罢工行为中,对抗发生在劳资双方之间,政府是居间调停的第三方、是仲裁者,罢工还可以把劳资冲突有效化解,避免矛盾激化,使之最终发展为民众与政府的冲突。
2004-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