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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警察“更高信任”还是“更低信任”? 在我经历过的一次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警察机构当庭举证不能,无法证明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事实依据,但代表该警察机构出庭应诉的警察却向法庭提出,虽然我们无法提供证据,但希望法庭给我们以特殊信任,因为我们是人民警察,人民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法庭理应给予警察比一般人更高的信任。在这位警察明白无误的要求背后,蕴含着这样一个基本的逻辑前提——警察拥有比一般人更高的信任值。
那么作为公共权力的警察权,我们到底应该给以更高信任还是更低信任?
记得美国联邦警察局似乎是在美国建国后很久才设立的,北美大陆当时建立的是一个真正的“小政府”,警察权留在联邦各州,州警察只能在本州内执行公务,不能跨州追击逃犯。为此有人提出设立一个联邦警察局的提案,但这个提案在联邦国会遭到激烈批评和抵制,他们把成立联邦警察局看作联邦政府扩权的危险信号,他们深知警察行使的是国家公共权力,而且是一种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公权力,这样的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的约束和限制,公民权利必将受到伤害。最后经过妥协,国会议员们在“政府是一种必要的恶”的心态下,十分无奈的投票同意设立联邦警察局,但对联邦警察局编制人数、权限、行使权力的程序等等进行了严格限制。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此后100多年里,其人员编制始终保持在27个。从这里我们看到的是对警察权的高度不信任。
众所周知,权力具有自我无限扩张的本能,一旦失去有效约束,必然发生“权力异化”。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将公共权力授予某个机构行使,本意是谋取公共福利,但公共机构不能靠“机器人”来承担全部工作,对“机器人”的应用目前也只能达到打字机、传真机、复印机、电话机、电脑的水平,其他行使权力的工作仍然要靠人来完成,只好由具体的人来组成一个个公共机构,具体的人又总是有自己的个人利益。不对“公权”进行有效限制就将它授予具体的人行使,便难免“近水楼台”或者“瓜田李下”了。这就是美国国会议员在决定成立联邦警察局时忧心忡忡、战战兢兢的原因。
在“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正冠”的行为,就是自觉放弃了对“更高信任”的要求,他虽然没有偷摘瓜果的动机,还是连纳履正冠这样的嫌疑举动也不敢作出。警察行使的是公权,整天在瓜田弯腰,在李下举手,如果还要求“更高信任”,实属荒唐无稽,不明事理。具体到我经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如果警察在没有证据、或者虽有证据但却懒得搜集证据的情况下就大胆作出行政处罚,也就意味着他可以在不要证据的情况下处罚任何人。警察在法庭上虽举证不能但仍然请求法庭维持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时,是这样陈述理由的:我们警察的执法工作面广量大,涉及众多人群,如果本案因为不能举证就判决我们败诉,将给今后的执法工作带来严重消极影响。这无异于公开承认,我们今后仍然需要自由裁量和弹性执法。正因为警察的执法工作面广量大,涉及众多人群,才更要对其权力进行严格限制,否则其危害将同样“面广量大”!在本文所涉及的交通违章案件中,交通违章固然是一种危害行为,但警察的违法行政更是一种危害行为,而且后者较之于前者,其危害性质和危害后果都是不可等量齐观的。如果法院在警察机构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基于“更高信任”判决警察机构胜诉,无疑是在鼓励更多的违法行政,无疑是在以判例的形式认可警察权力的自我扩张。这就是公共权力的危险,也是公共权力应该受到怀疑、限制和约束的根本原因。在这里我们只能给警察以“更低信任”,使他们的每个职务行为都达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的标准。警察应该依法严格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用“最高标准”约束自己,从而使自己的职务行为经得起“最低信任”的考验。
2004-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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