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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焚烧国旗第一案 日前,中国“侮辱国旗第一案”的审判,在浙江诸暨落下帷幕,陈宅镇沙塔村35岁农民吕伟先今年6月7日“冲进村老干部活动室,从墙上撕下国旗,并在门外焚烧”,罪名成立,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从《国旗法》颁布以来、甚至从五星红旗作为国旗的50多年以来,这在中国是仅见的一个案例。当然,五星红旗在中国法律管辖以外土地上被焚烧,已经不是第一次了,虽然“在国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犯罪的,中国法律有管辖权”,但至今还未见到某个韩国人、某个在台湾的中国人或某个在美国的中国人因焚烧五星红旗而被引渡来华受审。之所以谈起这件焚烧国旗引发的小小刑事审判,是因为考虑到爱国愤青们受本案刺激后,可能有、或应该有的反应。
在今年,因朝鲜人闯第三国驻中国大使馆事件,也曾引发韩国人对中国的抗议,韩国人焚烧五星红旗的图片在网上一度流传,愤青们看到这些图片后,曾咬牙切齿磨刀霍霍——这些图片本来就是愤青们为了表达自己牙齿咬得嘎崩嘎崩的爱国之情而上传网上的。现在,焚烧国旗案件发生在中国土地上,这位农民如果落到愤青手中,不知会是什么下场?幸亏他第二天就被逮捕,他接受的也仅仅是法律的审判。
美国人焚烧星条旗的案件也发生过多次了。第一次是在越战期间,一位参加过二战的黑人老兵,为了抗议越战,把自己珍藏多年的星条旗从箱底翻出来,扔在门外的街上并点燃。州法院判他罪名成立,但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后,大法官将他的行为定义为言论自由的范畴,改判无罪。发生在另一州的另一件焚旗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后再次改判无罪,但判词却十分奇特:他焚烧的星条旗价值7.5美元,是他自己购买的,他拥有财产权因而有权处分自己的私有财产;他焚旗的地点虽然在临街的窗口,但仍然属于私人空间;更为重要的是,他的行为,仍未超出自由表达言论的范畴。
美国是复合制的联邦国家,联邦并无“焚旗有罪”的立法,部分州虽然立法保护国旗,但案件一旦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该州法律将受到违宪审查;美国同时还是“判例法”国家,一个生效的法院判决,对今后同类案件来说,它就是法律,除非它被再次改判。这就使美国人有机会在爱国与言论自由之间通过不断地“试错”寻找平衡点。丁林先生在《火中的星条旗》一文中,对美国的“焚旗案”有精彩介绍和精辟分析。
发生在中国浙江的这件仅有的“焚旗案”,未见到被告人是否上诉的报道,但可以想见的是,在中国这个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也只是中央政府“在地方的政府”,“下边”的决定本来就是代表“上边”做出的。因而上诉的结果可以预知。加之中国是“成文法”国家,下级法院和受理上诉审的上一级法院,在审判上诉案件时,所依据的仍是同一部法律的同一条款,因而该案如果“事实部分”清楚的话,上诉就只具有程序价值了。
其实“中国焚旗第一案”提供给人们思考的并非法律范畴的内容,它所牵引出来的仅仅只是关于爱国的话题。现在就请我们只谈爱国吧。
爱国对应的是“恨国”,卖国对应的应是“买国”,买卖关系是一种商业行为,是对国家利益的买入与卖出,如果等价交换买卖公平,是谈不上“卖国”的。价格不合理,顶多也只相当于“购物被骗”或做生意吃了亏。
在现代国际法中,国家是由人口、领土、有效治理的政府和外交承认四要素集合而成的实体。分析集合在一起的四要素,是不是可以这样设想:杀死人口中的一名或多名,这不是犯杀人罪而是犯“恨国罪”?实行计划生育是否就是“恨国”?某国某公民或某团体指责该国土地荒漠化是否就是“恨国”?某国公民批评该国现政府甚至企图颠覆该政府,是不是“恨国”?与某国解除外交关系,也是“恨国”?或者是对方国构成了“恨国罪”?
国家是四要素集合而成的实体,它不是抽象物,国徽国旗才是抽象符号。哲学家边沁曾说,从本质上“国家是公民为保障自己福利而结成的组织”,我理解这句话,他所说的“组织”,其实仅指国家体制和政府体制,是结成联邦体制的国体或单一体制的国体,是结成独裁专制的政府体制或民主共和的政府体制。但不管这体那体,其目的都在于保障公民的福利。在这里——“宪法创立的政府形式下,公民是国家的最高主权者”,国家只是他们共同设立的组织;作为组织而存在的“国家”,也仅仅公民谋取福利的手段。美国宪法开篇即言:“为了形成一个更完美的联邦,建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定,提高共同防御,促进普遍福利,并将自由的恩赐被及我们及子孙后代”而建立国家,他们并未幻想一个乌托邦或宣称自己发现了绝对真理,他们不敢以追求绝对真理为宗旨,也不敢宣称以建立乌托邦为目标。他们仅仅“保障安定”、“促进福利”、“被及自由”而已。相反,那些以绝对真理“正确导向”或宣称以乌托邦为目标的立国者,不是大愚即是大奸。北美十三个自治领联合抗英取得胜利后,并未立即宣布美利坚人民从此站立起来了,直到四年之后他们经过思考才决定建立一个联邦国家,其目的不过是“促进普遍福利”的实现。他们的立国过程也不是推选领袖并造神或安排大小有功者的交椅,而是由55名制宪代表起草一部宪法。
我要说的是,国家既不抽象也不神圣或神秘,它在本质上只是公民实现自己福利的手段,如果这个“手段”的专职工作人员拼命提倡和鼓吹公民们要爱这个“手段”,甚至把作为实现福利的手段而存在的“组织”当作最高价值、最终目标、并不惜一切代价去“爱”、甚至置作为最高主权者的公民的性命于不顾也要“爱”,那只有一种可能,就是这个实现福利的“手段”已经出了问题,或者这个“手段”已经被通过委托而产生的专职工作人员擅自占有、垄断、劫持而异化为只为他们提供牛奶和面包的“私器”了。如果这个“手段”在建立之初就鼓噪“爱国”,那说明它一开始就是蒙骗公民的“私器”而非“促进普遍福利”。
因此,一个国家需要不需要民众被动地去“爱”,也就成为检验这个国家好坏的标准了——能促进普遍福利的,你不让他去“爱” 他还和你急;反之,不能促进普遍福利而只保障少数专职工作人员福利的,这些少数人才会把“爱国”当口号喊得震天阶响,并把国家神圣化、绝对化、神秘化、抽象化,甚至把爱国行为宗教化、仪式化,使爱国彻底异化。
美国早期社会党领袖、社会主义的鼓吹者戴柏思曾说:“在每个时代,只有暴君才把自己裹上爱国主义或宗教的外衣”。爱国主义其实不是一种学说或主张,它天然地存在于每个公民的血液中,没有人不爱自己的国家,爱国本来是生活化的日常行为,只是每个人爱的方式和角度有差异,正如美国人冰淇淋上的国旗和比基尼上的星条图案是爱国,而中国人把五星红旗作成内裤穿上就有可能被以侮辱国旗罪起诉一样。人对自己工作过几年的单位都会深爱,何况自先祖以来就世代生存居住的祖国和与自己血肉相连同一血脉的民族!但“每个时代总会把爱国当作一种主义的外衣裹在上的暴君”,总是要恶毒地利用民众对自己祖国天然的爱和对本民族的本能的爱,去实现自己另外的险恶目的,所以爱国主义就常常被借用去进行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欺瞒哄骗。
浙江农民吕伟先焚旗,依现行刑法该入狱30个月,也许30个月后或30年后,历史就已经进步得使我们在回顾此案时,有如回顾中世纪的宗教审判了。而此时,我想起来的,是文革一位戴帽地主,把毛泽东的照片从报纸上剪下来,塞入他家的户枢之下,早晚开门“折磨”,遭人告发后,被判处死刑的“中国判例”。
我爱自己的国家,我的国家应促进共同福利。
不知愤青们爱的是什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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