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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波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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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不上政治局的“问责”

   自胡温体制在抗萨斯中对失职渎职的高官张文康和孟学农痛下杀手之后,全中国至少有100多名官员因防治SARS不力而被处罚,内蒙被处置的官员最多,高达66人。

   这些动作,境内外舆论多有褒奖,BBC将之称为"抗炎丢官风"。然而,无论是把胡温的果断措施赞之为"严肃吏治",还是拔高到建立官员问责制的程度,这种把官员的职位与责任直接挂钩的做法,即便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官僚体制的行政效率,也决不会真正触动一党独裁的体制。

   首先,这种旨在提高行政效率的责任追究,并非中共的发明,而是古已有之的整肃吏治的统治术,各朝各代都有明文规定。但是,由于人治体制不变,问责制的实际实施从来没有形成真正的吏治习惯,在太平时期往往是"有法而无治",在危机突降的紧急时期才被迫启动。特别是遭遇严重天灾人祸之时,皇帝本人下"罪己诏"和严惩"消灾免祸不力"的官员,在两千年帝制传统中不绝如缕。而且,传统帝制实施的处罚远比中共政权严厉,有时连老臣和皇亲国亲也决不刀下留人。但,行政效率低下的人治独裁体制没有任何改变。

   其次,就中国的政治体制而言,由于权力来源的暴力性和非公共性,权力传承的私家授受(传统的家族授受和现代的一党授受),追究官员的从政之责,绝非基于官员对公众和公益的失职渎职,而是个别官员的失职渎职造成了对政权利益的严重伤害,即只有当官员的失职渎职对政权的稳定、权威和信誉造成直接伤害之时,最高决策层才会痛下杀手。而且,由于权力内部的明争暗斗,"问责制"也会成为争权夺利的方便工具,时常上演"借刀杀人"或"挥泪斩马谡"的政治秀。

   再次,免职事件经不起深究。即便在应对SARS危机的紧急时期,中共高层也无法将责任追究贯彻到底,而仍然停留在只打苍蝇而不打老虎的吏治传统之中。受处置官员的级别只到正部级为止,其他各省处置的官员皆在厅局级以下,而决不会再向更高层追查和问责,特别是不能向党中央的政治局问责。

   中国体制下的问责之难以贯彻到底,与党权至上的体制高度相关,宪法只是规定了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却没有具体规定党的职责范围、履行程序、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致使党权无限却不受宪法约束,也就谈不上法律责任。党员犯法,只有按党章相关规定先过纪委这一关,被纪委认定有犯罪嫌疑之后,才谈得上法律追究。党员和高官获得了高于普通国民的法律豁免权,根子在于党纪高于国法,党权具有宪法豁免权。

   在权力的现实运行上,党政不分和以党代政的决策体制导致权责不清,在重大决策上,行政首脑必须听命于党魁,而一旦由于决策失误而出现严重危机,充当替罪羊的往往是行政首脑。在隐瞒严重疫情的广东和北京,负有主要责任的理应是市委书记张德江和刘琪,再往上追究,还有对隐瞒全国疫情负有重大责任的中宣部部长刘云山和意识形态主管的李长春……而这些拥有党内高职的官员,皆没有得到与其失职相应的追究,因为这些官员,不仅是地方党魁,而且都是中央政治局成员。

   中国古代的家天下有"刑不上大夫"和"皇族豁免"之传统,它在党天下的当代中国的翻版就是"刑不上政治局"和"党魁豁免"(陈希同是内部权争的牺牲品,当为特例),就是在近些年颇为走红的官场电视剧中,也遵循著"刑不上党魁"的潜规则,腐败的反面人物大都是副职,近些年出现了少量正职,也从来都是行政首脑(省长、市长、县长等),也是党内的副职,而作为一把手的党委书记,几乎个个是反腐英雄,起码是反腐英雄的权力靠山。

   换言之,此次免职事件,像毛泽东时代那几个大饥荒的替罪羊一样,徒有"问责制"之表,而没有"问责制"之实:即著手建立真正对公众和公益负责的政治体制。

   2003年5月11日于北京家中

   ——BBC(6/13/2003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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