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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自杀秀”暴露城市化人治弊端 9月15日,安徽拆迁户朱正亮在天安门自焚未遂,距8月22日南京拆迁户翁彪舍命与拆迁办人员“同归于尽”之举,只有短短二十多天。在为他们想轻率付出生命惋惜的时候,城镇扩建过程中被政府视而不见的大面积强制拆迁的个案浮出水面,作为弱势群体的拆迁户权益如何保障,无法忽视。
报载国家信访局研究室专家朱颖透露,今年初至8月底为止,该局收到拆迁纠纷投诉信件共计11.641封,比去年同期上升50%;上访人数5360人次,上升47%。一位多年研究拆迁纠纷的法律专家表示,虽然有关法规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应由双方协商同意补偿方案之后才能进行拆迁,但实际上,被拆迁人总是相对为弱者,往往是没有商量的余地。
按朱正亮所在青阳县委办公室的一位何姓干部的说法,县镇两级政府的拆迁补偿很到位,关键是朱的心理承受力太差。而全身烧伤20%的朱正亮还躺在北京佑安门医院治疗,他心里有什么样的苦楚竟至于采取如此极端的做法,暂时无法得知他的真实想法。我们期望有一天他有公开说话的机会。朱是下岗职工,在他没有签署拆迁协议的情形下,自家的房子被强制拆迁,他的合法私产所有权被严重侵害。相关法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没有涉及到“强制拆迁”的具体条款,那么,强制拆迁的法理依据很值得质疑,而这种现象在全国屡见不鲜。拆迁户不满因此无法寻求法律途径得到解决。再者,一方是代表政府的县征迁安置公司,一方作为个体的拆迁户,无疑,后者成为事实上的个体弱势者。法律空白,又处于弱势,那么,朱正亮、翁彪认死理、以死抗争就成为一种必然,虽然这种方法不足取。这难道仅仅靠一句“心理承受力差”就可以简单给出的答案?
当地政府凭什么强制执行,谁赋予他们无法无天的权力?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拆迁户拥有使用权。政府拥有土地所有权并不构成强制的理由,相反,政府不拥有土地使用权构成了不能强制的理由。因为强制拆迁的本质就是政府单方面收回土地使用权。政府的身份有两种解释,一是土地所有权人的名义,一是社会管理者的名义。但政府既然拿地换了钱,就不能再以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强制性介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但没有赋予“强制拆迁”的权力。
这样的“自杀秀”,既然已经发生,极有可能还会发生,它们昭示的意义却不可忽视,就像一个孙志刚的非正常死亡,催生了收容遣送制度的终结。用“秀”这个字眼,只是为了表达事件发生的剧烈和重大程度,不含任何歧视性。不得不承认,朱正亮选择在天安门广场金水桥自焚,是有备而来,很有象征意义。这就提供了民间有冤没处申、信访挂羊头卖狗肉、法律虚置的现实景象。我们呼唤弱势群体的权益理应得到法律保障,并且作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够通过法律路径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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