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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路文集
·铁血家国
·祖父在我心中
·父亲
·驱散心头恐惧的阴霾
·少年如歌
·同学少年都不赖
·泪洒人间四月天
·春水温柔
第二辑 荆棘编成的王冠
·现状和命运——由王海云律师皈依佛门所想到的
·写给未来的律师们
·被告的滋味
·我们来到了松花江上
·辩护律师眼中的“杜丘”
·地狱之门
·律师生涯中的若干个瞬间
·律师的操守
·律师,一个危险的职业
第三辑 司法之癌
·有法不依,中国司法之癌
·案件汇报,叫我如何信任你!
·法官何以成土匪?
·法官为匪与媒体为娼
·法官的良知
·悲情尸检 ——黄静遗体解剖鉴定侧记
·忌日里的愤怒——纪念黄静辞世一周年
·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
第四辑 绝望的归途
·纪念毛泽东:被背叛的誓言
·农民,谁把你抛弃?
·与死亡擦肩而过
·被击毙的“民主”
·脸皮比肚皮更厚——评陈水扁先生的获胜文告
·足寒伤心,民怨伤国
·土地私有与权利保障
·从南都之难看报人的宿命
·人命如草不关天——从11.24到12.23两起特大灾难事故看媒体表演
·谎言包装下的无耻构陷————评解放日报文章《透过现象看本质》
·公共知识分子:本来是羊,却被弄成狼的模样 ——驳檀香山客
第五辑 雪夜读书
·独立斜阳数过人-读王怡
·爱一面红旗在风中飘扬———我读槟榔
·谁使英雄休入彀?——我看《柳如是别传》的著述意旨
·民族秘史的另类解读——读十年砍柴《闲看水浒》
·代后记:大狗小狗都有叫的权利
续辑
·油菜花开遍地黄_____一位朋友的童年经历
·中国宪政之路:分权与迁都——听贺卫方先生讲宪政
·“公允”背后的道德构陷——评麦田的《二桃杀三士》
·现状和命运——由王海云律师皈依佛门所想到的
·我们是人类的孤儿
·小说:人在狱中
·个人主义与黄金高案件
·开在胸前的小白花--悼紫阳
·绝怜高处多风雨——我读《袁氏当国》
·又是清明泪婆娑——纪念黄昭辞世一周年
·焦国标“卖国”与冼岩的板子
·从师涛案看司法专横 —对师涛案一审判决书的法律分析
·冤狱是怎样炼成的——盘点大陆司法“细节上的魔鬼”
·郭国汀律师,我为你扼腕可惜
·风物长宜放眼量 ——兼答归宇斌先生
·独立的主张——再答归宇斌先生(修正版)
·最可恐惧的冷漠——谨以此回复小乔
·红领巾与下跪
·“善行”何以成“罪行”?——评龙泉市公安局关于林樟旺案的起诉意见书
·刑事申诉书
·宁可再等一百年,不让战火烧我家—漫谈中俄军事演习
·王斌余,你就是国殇
·广州番禺区政府“贼喊捉贼”—评《番禺日报。评论员文章
·也说《物权法》的“狐狸尾巴”——谈“非法”财产的保护问题
·献给“六四”的成人礼——解决“六四”问题的法律思考
·魂归何处?——悼念黄菊去世
·律师法修改:别把律师当异类
·审判和谐——朱虞夫父子案件旁听侧记
·李元龙案律师辩护记
·为自由辩护
·人间天堂已成人权地狱
·李元龙案律师辩护记(续)
·脱光了衣服的流氓政权——有感于李和平律师被绑架殴打
·送包老
·沧州铁狮——郭起真案件辩护散记——我为中国“政治犯”当律师(一)
·重案背后——杨天水案件辩护散记 ——我为中国“政治犯”当律师(二)
·新《律师法》制造“鸟笼律师”
·铁窗遗韵——师涛案件代理散记——我为政治犯做律师之三
·农民工之歌(真实版)
·新《律师法》制造“鸟笼律师”
·我愿陪张青去上访
·株连无辜、赶尽杀绝的广州天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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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他自身认同的价值--我看范美忠
·大陆粪青都是猪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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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监控的日子里
·杨佳案:黑幕重重的“审判”——解读杨佳案件法院判决
·“三个至上”的政治神学解读
·中国已无共产党——改革开放30周年述评
·政府当流着什么样的“道德血液”?
·我所悲兮在远道——访美心潮之一
·谁是“新土改”的受益者?
·杨佳长久地令我们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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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政府“贼喊捉贼”—评《番禺日报。评论员文章

   
   
   
   
    在拒不接受太石村村民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之后,在毫无根据、毫无理由地乱捕乱抓村民组织者之后,在组织千名警力武装抢走太石村村民的账册之后,在疯狂搜捕 48名护帐村民打伤多位老人妇女之后,在非法绑架民间维权志愿者之后,广州市番禺区政府的喉舌《番禺日报》突然发表一篇题为《依法办事,从我做起》的评论员文章,文章说:“太石村少部分村民以要求罢免村委会主任为由,多次上访、静坐,并强占村委会大堂,妨碍执行公务,致使村委会工作陷入瘫痪。这本来是一起普通的村民上访事件,但由于一些不法分子的介入,使得事件变得复杂起来。”

    文章一口咬定,村民违法,我们来看这个说法是否成立。
    我们先看相关的法律规定。村民委员组织法第17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上述法律规定清楚的表明,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村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对村民大会负责,向村民大会报告工作。各级政府不是村民委员的上级机关,不能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根据村委会组织法要求罢免涉嫌腐败的村委会主任,这本是村民的合法权利,发生上访、静坐是因为番禺区政府拒绝兑现村民的民主权利,并且上访、静坐本身都是根据宪法41条合法行使权利,这如何就成了村民违法?至于“强占村委大堂”更是荒唐之极,村委大堂是村民行使自治权利的地方,几个年老体弱的妇女老人为了保护村委账册不被腐败分子偷走、篡改,自觉在这里轮流值班,这是在自家的地方保护自己的财产的合法行为,这本来是护法之举,如何就违反了政府法律?又怎么能妨害了番禺区政府执行公务?番禺区政府到村委会大堂执行的什么公务?
    我们再来看番禺区政府是如何执法的:
    广州市番禺区太石村的村民鉴于本村上千万土地出让费去向不明,自己选出的村官涉嫌严重腐败,根据《村民组织法》16条的规定,由400多人签名,要求罢免腐败村官。罢免动议提出后,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内,番禺区政府不予理睬。
    据中山大学艾晓明教授调查:8月16日番禺区政府即派警察进村,将一位老人摔成重伤,她因骨折瘫倒病床;在番禺区人民医院骨科病房,整个前胸像穿了一件防弹背心一样贴着黑膏药。一位年仅17岁的少年冯锡元,不仅头部被警棍重击,而且腹部被踩了一个大脚印,二十多天了脚印依然历历可见。孩子的母亲是哑巴,姐姐没文化,父亲每日在医院陪床,深陷贫困、焦虑和恐惧。
   8月29日10:30分左右,近100名警察包围了村民的静坐现场,他们抢走横幅,抓走村民组织者冯秋盛、梁树生,30分钟后再次从政府内涌出,将一冯姓村民带走。
    8月31日民政局正式通知村民不予接受他们的罢免动议。
   不仅如此,番禺区的警察在这前后就开始大肆抓捕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村民。许多村民领袖被迫逃亡。
    9月1日清晨5点,番禺区政府出动大批警察,扑向在现场坚持绝食的四十余村民。有17名绝食村民被抓,其余人被驱散,没有任何人反抗。此时此刻,村里大批村民起了大早,想赶到绝食现场声援,但番禺区政府在市桥郊区布置警力,将村民强行阻止。
    艾教授在给温家宝总理的信中说:9月12日,番禺区鱼窝头镇政府已经同意了村民有关罢免的动议,村民在9月12日看到这篇报导,无不欢欣鼓舞、奔走相告,拿着报纸“感谢政府”。可是,村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就在这天早上,无数防暴警察、警察和治安队员冲进村里,迅速封锁了村部前路段,并开启高压水龙头向村部冲灌。警方当场抓走了48位村民。太石村民为了防止暴力,一直是让那些没有能力反抗的妇女和老人守护村部;却正是这些妇女和老人,在9月12日的暴力查账过程中遭遇最大的伤害。
    这位阿婆是一位七十多岁的孤寡老人,她说高压水龙头把她们冲得倒下,全身湿透,从地上爬起来,水龙头再对着她们冲。两个警察扭她的胳膊把她扭上车,上车后,她穿着全身湿透的衣服不停呕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政府不得干预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政府暴力破坏罢免选举是“依法”吗?政府出动上千警察抢走村民的账册,是“依法”吗?
   根据宪法,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不受侵犯。根据刑事诉讼法,任何公民,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逮捕,番禺区政府序列的警察大规模拘捕守法村民,甚至连民间维权学者郭飞雄先生也遭到绑架,这是“依法”吗?
    番禺日报的评论员文章还振振有词地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是调节各种社会关系、衡量是非曲直的准绳,是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最有力的武器” 。“坚持依法办事,不仅要做合法的事,而且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去做。”
   我们把这些唐皇冠面的话用来对照番禺区政府的行为,哪一个字不是一击打向他们自己嘴巴的耳光?
    中国民间有句俗话,叫“做贼喊捉贼”。贼偷了东西怕别人发现,于是大喊别人是贼,犯罪心理学认为,贼所以要喊捉贼是因为心虚,番禺区政府疯狂践踏法治,反过头来诬蔑村民“违法”,遵循的正是一个胆怯的贼的行为逻辑。
   
   
   200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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