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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路文集
第二辑 荆棘编成的王冠
·现状和命运——由王海云律师皈依佛门所想到的
·写给未来的律师们
·被告的滋味
·我们来到了松花江上
·辩护律师眼中的“杜丘”
·地狱之门
·律师生涯中的若干个瞬间
·律师的操守
·律师,一个危险的职业
第三辑 司法之癌
·有法不依,中国司法之癌
·案件汇报,叫我如何信任你!
·法官何以成土匪?
·法官为匪与媒体为娼
·法官的良知
·悲情尸检 ——黄静遗体解剖鉴定侧记
·忌日里的愤怒——纪念黄静辞世一周年
·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
第四辑 绝望的归途
·纪念毛泽东:被背叛的誓言
·农民,谁把你抛弃?
·与死亡擦肩而过
·被击毙的“民主”
·脸皮比肚皮更厚——评陈水扁先生的获胜文告
·足寒伤心,民怨伤国
·土地私有与权利保障
·从南都之难看报人的宿命
·人命如草不关天——从11.24到12.23两起特大灾难事故看媒体表演
·谎言包装下的无耻构陷————评解放日报文章《透过现象看本质》
·公共知识分子:本来是羊,却被弄成狼的模样 ——驳檀香山客
第五辑 雪夜读书
·独立斜阳数过人-读王怡
·爱一面红旗在风中飘扬———我读槟榔
·谁使英雄休入彀?——我看《柳如是别传》的著述意旨
·民族秘史的另类解读——读十年砍柴《闲看水浒》
·代后记:大狗小狗都有叫的权利
续辑
·油菜花开遍地黄_____一位朋友的童年经历
·中国宪政之路:分权与迁都——听贺卫方先生讲宪政
·“公允”背后的道德构陷——评麦田的《二桃杀三士》
·现状和命运——由王海云律师皈依佛门所想到的
·我们是人类的孤儿
·小说:人在狱中
·个人主义与黄金高案件
·开在胸前的小白花--悼紫阳
·绝怜高处多风雨——我读《袁氏当国》
·又是清明泪婆娑——纪念黄昭辞世一周年
·焦国标“卖国”与冼岩的板子
·从师涛案看司法专横 —对师涛案一审判决书的法律分析
·冤狱是怎样炼成的——盘点大陆司法“细节上的魔鬼”
·郭国汀律师,我为你扼腕可惜
·风物长宜放眼量 ——兼答归宇斌先生
·独立的主张——再答归宇斌先生(修正版)
·最可恐惧的冷漠——谨以此回复小乔
·红领巾与下跪
·“善行”何以成“罪行”?——评龙泉市公安局关于林樟旺案的起诉意见书
·刑事申诉书
·宁可再等一百年,不让战火烧我家—漫谈中俄军事演习
·王斌余,你就是国殇
·广州番禺区政府“贼喊捉贼”—评《番禺日报。评论员文章
·也说《物权法》的“狐狸尾巴”——谈“非法”财产的保护问题
·献给“六四”的成人礼——解决“六四”问题的法律思考
·魂归何处?——悼念黄菊去世
·律师法修改:别把律师当异类
·审判和谐——朱虞夫父子案件旁听侧记
·李元龙案律师辩护记
·为自由辩护
·人间天堂已成人权地狱
·李元龙案律师辩护记(续)
·脱光了衣服的流氓政权——有感于李和平律师被绑架殴打
·送包老
·沧州铁狮——郭起真案件辩护散记——我为中国“政治犯”当律师(一)
·重案背后——杨天水案件辩护散记 ——我为中国“政治犯”当律师(二)
·新《律师法》制造“鸟笼律师”
·铁窗遗韵——师涛案件代理散记——我为政治犯做律师之三
·农民工之歌(真实版)
·新《律师法》制造“鸟笼律师”
·我愿陪张青去上访
·株连无辜、赶尽杀绝的广州天河法院
·为谁绝食为谁雄?——献祭的郭飞雄
·人是他自身认同的价值--我看范美忠
·大陆粪青都是猪么?
·胡主席是人民的爹?
·在被监控的日子里
·杨佳案:黑幕重重的“审判”——解读杨佳案件法院判决
·“三个至上”的政治神学解读
·中国已无共产党——改革开放30周年述评
·政府当流着什么样的“道德血液”?
·我所悲兮在远道——访美心潮之一
·谁是“新土改”的受益者?
·杨佳长久地令我们感动
·胡佳不是罪犯,胡温才是罪犯
·用情意温暖黑暗----记一次软禁
·谁将把西藏推向独立?
·杀死了杨佳,毒死了共产党
·海外民主运动应该调整思路
·中国律协:“最中国”的“NGO”?
·晓波祖桦被传讯,共产党要提前清场?
·《零八宪章》的缘起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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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的主张——再答归宇斌先生(修正版)

   
   
    我曾经反复强调过,1999年以后我就不再公开批评法轮功了,我甚至在那篇为郭律师惋惜的文章里,也没有提法轮功这个名称。我没有说出来的原因是我的朋友大纪元新闻网的主编黄万青博士曾告诉我,《九评》和退党活动与法轮功团体无关,不管真相如何,我都不能不尊重黄博士的意思。所以我在我的文章里没有提法轮功,而代之以“海外激进团体”。所以,那篇文章其实谈不上我对法轮功有偏见云云。
    鉴于归先生扯上了法轮功,等于公开承认发表《九评》和组织退党都是法轮功的行为,我不知道这是归先生自己的意思还是法轮功团体的意思。如果是后者,对于一个声称对政治没有兴趣的团体来说,这些活动如何解释成非政治活动就成了一个难题。
    我认为,跟归先生论辩首先应该确定规则,那就是使用概念必须清晰、明确,不可随意偷换。比如,我说过我曾为法轮功学员提供过法律救助,到了归先生笔下,就成了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归先生的原话是:我希望刘路律师不要完全颠倒了,不要和CCTV一样认为镇压有理,而认为不对的是法轮功。这种情况下,我不知道,刘路律师是如何曾经为法轮功学员提供法律援助?因为我看来刘路律师在不明江泽民镇压有罪,法轮功学员讲真相无罪的是非关系下,是难以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的。)

    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解释:
    1、法律救助跟无罪辩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实际上我虽说的救助是为武汉和黑龙江的两个被抓致死的法轮功学员申请国家赔偿,并不是为她们出庭辩护。
    2、我从来没有说法轮功有罪,实际上绝大多数的法轮功学员也没有被当局当成罪犯判刑入狱,大部分实行的是劳动教养,按照官方的说法,那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行政措施,归先生何必自我归罪?
    3、我从来没有说当局对法轮功“镇压有理”,相反,我对当局对法轮功前期纵容、后期运用行政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打压多有批评,批评的文字网上都可以查到,大纪元上就有。归先生既然对我多有关注,不应该选择性失明吧?
   归先生的其他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下面我针对性的一一答辩:
    一、 关于郭律师被迫害的真实原因
    归先生一口咬定郭律师受迫害是因为给法轮功辩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归先生应该出示证据,本人讲了两个理由否定归先生的观点,归先生说:“当局对正直民众加以迫害时正式给出的理由或者所谓的法律依据通常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有意掩饰的,但实质的迫害原因往往与纸面上不是一回事。故郭律师获罪不是因为法轮功一说,这一点是难以成立的。”这是什么逻辑?这是典型的凭猜测定性,这样在法庭上举证能够被法官采纳吗?
    二、 关于对郭律师的救助是如何启动的
    归先生说:“当局迫于国际压力又不敢把郭律师非法判刑入狱,郭律师才被迫选择自我流放出国的,当时是一些加拿大的正义人士得知郭律师情况后伸出援手的,也非刘路先生所说的独立笔会所联系和营救。”
    我不知道归先生这样说有什么根据,是郭律师告诉您的还是您的猜想?我知道的事实是早在三月份独立作家笔会就启动了救助郭律师的计划,我三月份发表的《大上海的听证会》有一幕郭律师出国送别的戏,就是由此而来的。(限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不能公开证据)。
    三、 关于九评
    归先生说:“关于九评出来之后,来自全世界、全社会各色人等的那么多相关评论文章中是不是有的文章在分析中共时是否有夸大其词、过火之处?我想可能是会有的。” “民众数十年来饱受迫害,一旦明白中共之邪恶,批判性的言词中可能会有所过火过激处的。我相信一方面大纪元编辑在尽可能把关,另一方面文责是作者应该自负的。” “刘路先生因为找到一些文章中不当处,依此比作是象是文革中的御用文人的文笔,我认为是不对的。”
    我对归先生的这段批评完全不知所云,我在文章中直接批评九评的文风,只针对九评,并没有涉及到其他民众的文章,归先生要反击,应该针对我对九评的批评呀,不知道归先生何以要撇开九评发此宏论?
    四、 上访还是围攻
    归先生一口咬定我受中共和江泽民的毒害,共计法轮功围攻媒体。归先生认为那不是“围攻”,而是“上访”,并且据正说4 25以后连官方也说是上访。
   我们来看事实,1998年4月,山东《齐鲁晚报》刊登了《请看“法轮功”》、《“法轮功”大师聚财有道》两片批评文章,1500名法轮功练习者聚集报社门口要求正名。
    1998年5月24日,北京电视台《北京特快》节目播出《上岗证能否扫清假期功》,报道一博士生因为练法轮功导致瘫痪,呼吁传授气功师持证上岗,5月29日1000名法轮功练习者聚集北京电视台,要求电视台更正、道歉。
    1999年7月6日,网上流传湖北武汉电视台制作的揭露法轮功录像准备在中央电视台《科技之光》栏目播出,天津、河北、吉林、辽宁、黑龙江等的500名法轮功练习者聚集中央电视台,扬言如果播出,将进行进京上访总动员。
    据报道,这样的事情,在河北、江苏、浙江、河南、江西、云南都发生过,根据法律规定,新闻舆论监督是媒体的权力,我不敢说没提报道的都是事实,但法轮功认为媒体报道不实,也完全可以走司法程序到法院起诉,但是他们却采取了这种群体聚集施压的行为,据我所知,上述我提到的三起事件,记者、编辑都受到了当局的处分。
    这些都是客观发生的事实,恐怕不好归于中共的宣传。这就是归先生说的“上访”!读者明鉴,有到“被告”单位上访的吗?其实,1999年7月以前法轮功被政府纵容,屡屡向媒体发难,这是它至今得不到大陆知识分子谅解的原因,可悲的是,这个历史教训它至今没有记取。
    五、 关于教主崇拜
    归先生说:“关于所谓的教主崇拜,其实法轮功并非宗教,何教之有?修炼者在大法修炼中受益,发自内心的尊敬李老师而已。大法中并不象其它宗教那样有各种崇拜、膜拜仪式。”
    法轮功一向否认自己是宗教,但是自己否认并不能解决问题,要看社会共识。我认为,法轮功虽然不是政府说的邪教,但确实是具有宗教性质的一个信仰团体,是一个不成熟的类宗教。而李洪志先生就是这个类宗教的教主。关于教主崇拜,我只举一个例子就能说明问题,法轮功弟子们据说有几百万,没有人称李洪志的名字,都是以“师傅”“大师”代之。这种“崇高的荣誉”是连耶稣、释加穆尼、穆罕默德都可望不及的,这还不是教主崇拜么?
    六、关于蔑视法治
    我在文章中提到法轮功“被取缔后搞非法的集会、示威和地下组织、宣传活动,一直到在海外公开发动九评,号召退党,公开与大陆合法政权为敌”。令归先生很吃惊:归先生说“看来刘路先生因为不了解法轮功受迫害真相下,完全照搬、吸收了中共喉舌的言辞。这是谈不上独立立场的,在法轮功问题也几乎谈不上有什么理性和法治观念。”
    据我所知,政府至今没有禁止公民修炼法轮功,只是禁止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和国家公务员修炼(见三个通知),公民个人只要不是搞非法活动如大规模聚会、上访、张贴标语,政府一般不管,被政府劳教、拘留的法轮功学员都是参与上述活动的。这一切,都被法轮功的海外媒体可意隐瞒了。
    关于与大陆合法政权公然为敌的说法,我承认有些刺激,但是归先生可能忘记了我的律师身份,律师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人,律师只能拿制定法作为标准衡量事物。归先生使用的合法性概念与我使用的不是一回事。归先生使用的是自然法的概念,而我使用的是制定法。从自然法的角度讲,当局镇压法轮功确实“违法”,大陆政权也存在合法性危机,但是,律师不能使用自然法概念,那样的话,只能让自己的当事人饱受牢狱之苦。
    对这个问题,我在《法律的界碑》一文中有论述,因为该文没有公开发表,不妨引述:
    “民间和官方对“合法性”这一概念实际上是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的。民间知识分子一向是以自然法和西方的价值观念作为自己的认知标准,对自己和官方的行为进行判断。杜导斌先生有篇文章《颠覆政府是合法的》,后来成了他被判刑的证据。这件事情非常具有典型意义。杜先生被判刑三年缓刑四年以后,网易上的不少网友居然都认为判的轻了,官方的逻辑更是理直气壮,“颠覆政权”居然都合法了,这还不是“煽动罪?”
    其实,杜先生的文章只是做一些学术探讨,他从两个层面来论证自己的结论:其一,既然是人民主权,一切权力归人民,那么,人民当然有权废除欺凌自己的政府;其二、人民抛弃政府有多种形式,包括革命和选举。杜先生推崇的其实还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通过程序实现政府的更替。从自然法的角度讲,这种说法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官方的理解不是这样,官方认为,杜先生提出这样的观点具有针对性,他的逻辑前提暗含着“现政权非法”这样的价值判断,所以,论证这样一个命题就是图谋“颠覆政权”。
    由于这种分歧,杜先生被判有罪,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社会认同。这很难说不是一场悲剧。”
    归先生从自然法的角度批驳我的根据制定法所阐述的观点,实际上是鸡对鸭讲,辩不出个什么是非的。
    因为在外地出差,限于条件,无法对归先生的文章一一作答,暂时到这里。如果归先生愿意给我留下联系方式,我十分希望继续与归先生沟通。
   
   
   2005年6月11日于旅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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