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阅读,博讯暂停广告播放,博迅需要您的支持。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刘路文集
[主页]->[独立中文作家笔会]->[刘路文集]->[从师涛案看司法专横 —对师涛案一审判决书的法律分析]
刘路文集
·泪洒人间四月天
·春水温柔
第二辑 荆棘编成的王冠
·现状和命运——由王海云律师皈依佛门所想到的
·写给未来的律师们
·被告的滋味
·我们来到了松花江上
·辩护律师眼中的“杜丘”
·地狱之门
·律师生涯中的若干个瞬间
·律师的操守
·律师,一个危险的职业
第三辑 司法之癌
·有法不依,中国司法之癌
·案件汇报,叫我如何信任你!
·法官何以成土匪?
·法官为匪与媒体为娼
·法官的良知
·悲情尸检 ——黄静遗体解剖鉴定侧记
·忌日里的愤怒——纪念黄静辞世一周年
·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
第四辑 绝望的归途
·纪念毛泽东:被背叛的誓言
·农民,谁把你抛弃?
·与死亡擦肩而过
·被击毙的“民主”
·脸皮比肚皮更厚——评陈水扁先生的获胜文告
·足寒伤心,民怨伤国
·土地私有与权利保障
·从南都之难看报人的宿命
·人命如草不关天——从11.24到12.23两起特大灾难事故看媒体表演
·谎言包装下的无耻构陷————评解放日报文章《透过现象看本质》
·公共知识分子:本来是羊,却被弄成狼的模样 ——驳檀香山客
第五辑 雪夜读书
·独立斜阳数过人-读王怡
·爱一面红旗在风中飘扬———我读槟榔
·谁使英雄休入彀?——我看《柳如是别传》的著述意旨
·民族秘史的另类解读——读十年砍柴《闲看水浒》
·代后记:大狗小狗都有叫的权利
续辑
·油菜花开遍地黄_____一位朋友的童年经历
·中国宪政之路:分权与迁都——听贺卫方先生讲宪政
·“公允”背后的道德构陷——评麦田的《二桃杀三士》
·现状和命运——由王海云律师皈依佛门所想到的
·我们是人类的孤儿
·小说:人在狱中
·个人主义与黄金高案件
·开在胸前的小白花--悼紫阳
·绝怜高处多风雨——我读《袁氏当国》
·又是清明泪婆娑——纪念黄昭辞世一周年
·焦国标“卖国”与冼岩的板子
·从师涛案看司法专横 —对师涛案一审判决书的法律分析
·冤狱是怎样炼成的——盘点大陆司法“细节上的魔鬼”
·郭国汀律师,我为你扼腕可惜
·风物长宜放眼量 ——兼答归宇斌先生
·独立的主张——再答归宇斌先生(修正版)
·最可恐惧的冷漠——谨以此回复小乔
·红领巾与下跪
·“善行”何以成“罪行”?——评龙泉市公安局关于林樟旺案的起诉意见书
·刑事申诉书
·宁可再等一百年,不让战火烧我家—漫谈中俄军事演习
·王斌余,你就是国殇
·广州番禺区政府“贼喊捉贼”—评《番禺日报。评论员文章
·也说《物权法》的“狐狸尾巴”——谈“非法”财产的保护问题
·献给“六四”的成人礼——解决“六四”问题的法律思考
·魂归何处?——悼念黄菊去世
·律师法修改:别把律师当异类
·审判和谐——朱虞夫父子案件旁听侧记
·李元龙案律师辩护记
·为自由辩护
·人间天堂已成人权地狱
·李元龙案律师辩护记(续)
·脱光了衣服的流氓政权——有感于李和平律师被绑架殴打
·送包老
·沧州铁狮——郭起真案件辩护散记——我为中国“政治犯”当律师(一)
·重案背后——杨天水案件辩护散记 ——我为中国“政治犯”当律师(二)
·新《律师法》制造“鸟笼律师”
·铁窗遗韵——师涛案件代理散记——我为政治犯做律师之三
·农民工之歌(真实版)
·新《律师法》制造“鸟笼律师”
·我愿陪张青去上访
·株连无辜、赶尽杀绝的广州天河法院
·为谁绝食为谁雄?——献祭的郭飞雄
·人是他自身认同的价值--我看范美忠
·大陆粪青都是猪么?
·胡主席是人民的爹?
·在被监控的日子里
·杨佳案:黑幕重重的“审判”——解读杨佳案件法院判决
·“三个至上”的政治神学解读
·中国已无共产党——改革开放30周年述评
·政府当流着什么样的“道德血液”?
·我所悲兮在远道——访美心潮之一
·谁是“新土改”的受益者?
·杨佳长久地令我们感动
·胡佳不是罪犯,胡温才是罪犯
·用情意温暖黑暗----记一次软禁
·谁将把西藏推向独立?
·杀死了杨佳,毒死了共产党
·海外民主运动应该调整思路
·中国律协:“最中国”的“NGO”?
[列出本栏目所有内容]
欢迎在此做广告
从师涛案看司法专横 —对师涛案一审判决书的法律分析

   
   师涛被重判十年,作为法律业内人士,我委实大吃一惊。从朋友处搞到判决书后,认真研判,发现问题诸多。本人认为这个判决可以说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下面来做综合分析。
   一、 关于师涛的身份
   判决书中师涛的身份是“无业”,这让人们很费解。一个“无业”人员如何能获取“国家绝
   密级文件”?如果说师涛在被捕以后失去了职业,那也应该写上他被捕前的职业,即使王洪文的判决书不也有“前中共中央副主席”的职务交待?

   其实,师涛的身份、职务在本案中至关重要。我们知道,他的真实职务是记者,身份是作家,诗人。记者将他认为有价值的新闻资料公之于众是天职。而且在本案中,没有了师涛的记者身份,他根本不可能获知那份让他坐了大牢的中共中央文件。判决书隐瞒师涛的真实身份,即使从指控的角度,也毫无道理的。
   我认为,师涛虽然是记者,但不是行政官员,不是中共党员,他对那份党的文件没有保密的义务。因为他从来没有在中共的党旗下宣誓要“保守党的机密。”那份党的文件只是政党机密,传达到非党群众中,就已经解密,把已经解密的“政党机密”混同国家机密,然后让一个“无业”的公民承担“保密”的义务,这是这个判决最可笑的逻辑预设。
   二、 关于侦查程序中的非法操作
   判决书在交代师涛如何归案时说:师涛“于2004年11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14被逮捕。”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侦查程序中对侦查对象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传唤、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对侦查对象的住宅、办公场所可以搜查,但是采取这些措施都必须持有法律手续。虽然对通缉在逃或者正在犯罪的人可以即时抓捕,但从来没有规定对一个正常生活、工作的公民可以无任何手续“抓获”。判决书中出现的这个非法律术语正好揭示了长沙市国家安全局非法办案的铁的事实。
   通过判决书展示的其他证据,不难看出,长沙市国家安全局在对师涛进行“抓获”之前,没有任何合法证据可以认定师涛涉嫌向境外提供国家机密。他们所能取得的,最多是一些电子信息,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他们通过非法“抓获”师涛,取得师涛的口供,通过非法搜查师涛的住宅,取得师涛的笔记本和其他物证,然后形成证据链条,师涛案件的证据体系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定案的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其中合法性就是指必须以法定程序取得证据,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如刑讯逼供的证据、非法搜查的证据),即使具备真实性、关联性,也不可以被法庭采信。这叫“毒树之果不可食”。因为如果我们采信了非法证据,虽然在个案中可能实现了实体正义,但却破坏了程序正义,最终导致整个司法体系的溃败。
   师涛案从非法侦查开始,所有的证据都是建立在非法操作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根据程序正义的原则,师涛案的所有证据都不能采信。
   三、 关于中共中央文件不是国家机密
   任何人都知道,中共是个社会团体,不是国家机关,中共的文件不应该成为国家机密。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保密法第8条偏偏把政党机密视同为国家机密。这是党国不分的绝妙证明。但是,即便如此,这份中共中央文件仍然不能算国家机密。
   理由是:根据国家保密法第2条,只有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并经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允许部分人知悉的事项才是国家机密。师涛披露的这份中共中央文件, 其一、公诉机关并没有举证证明该文件经法定程序确定为绝密,并确认该文件在何种时间内、何种范围内传达,相反,从该文件可以传达到非党员群众上看,它根本不是机密,哪个国家有让群众知道的机密?其二、从内容看,这份文件没有涉及国家保密法所列举的国防、外交等八类事项,只不过是一些公共政策性指示,是人人皆知的“皇帝新衣”。将这份文件说成是国家机密,没有法律依据。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为了让证据更加扎实,长沙市国家安全局让国家保密局出具了一份关于这份文件是绝密的鉴定书,但是这份事后炮制的证据根本不符合国家保密法第2条、第8条的规定,也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规则。只能作为安全机关对师涛罗织罪名、报复陷害的证据。
   四、 关于师涛案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后果
   根据刑法理论,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缺少一个要件都不能构成犯罪。师涛案没有提供国家机密的犯罪事实,不符合向境外提供国家机密的客观要件,谈不上有刑事违法性;师涛向境外提供了文件摘要,客观上导致海外民运人士不再闯关,与文件要达到的目的不谋而合,谈不上有社会危害性;师涛主观上没有认为此文件是国家机密,也没有泄露国家机密以谋取私利的动机,即使做法有些欠妥,也与故意犯罪有天涯之别,不能认为他有泄露国家机密的动机。从理论上说,师涛根本不构成犯罪。
   五、 关于对师涛案的量刑
   师涛案量刑畸重是所有人的共识,一份文件摘抄,竟然判处十年徒刑,让海内外目瞪口呆。本人认为,造成量刑畸重的根本原因是审判机关机械地理解了证据和法律。认为师涛泄露的是绝密级中央文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而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所以判决之后法官认为已经从轻处理了。
   其实,是否后果特别严重要看造成的客观后果,师涛案造成了什么值得一提的后果?造成了外交、国防情报泄露?造成了科技、经济情报流失?都没有,有什么理由判处十年重刑?只有一个解释,那就是对法律的无知和对自由派知识分子的恐吓报复。除此之外,还有别的解释吗?
   秦始皇弃灰于道斩人手足被历史骂做暴君,我们新时代的领导人,宣称要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政治文明,治下的长沙法院却判出这种中世纪宗教裁判所才能判处的案例,这岂不是极大的自我嘲讽?
   
    2005年5月4日于青岛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