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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
黄静案庭审已经结束,作为介入过这个案子的前律师,有网友希望我能谈谈自己的看法。本来我很踌躇,但想到没有了代理人的身份限制,没有影响舆论的功利目的,我的发言已经不可能对案件产生影响,现在来谈这个案子可能比较客观、超脱一些。所以,我决定暂时中断系列文章《每一个人的故乡都在沦陷》的写作,站在独立的立场上谈谈这个案子。
一、 对案件结果的期许只能依据法律事实
不少网友希望黄静案最终能还原真相,实现正义,最好是姜峻武被以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包庇罪犯的腐败警察、法医被关进大牢。其实这只是一种基于“客观事实”的善良愿望,而“客观事实”并不是法院判决的依据,法院定罪量刑依据的永远只能是“法律事实”。很多网友对这种司法价值理念不解,认为如果“法律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甚至于“客观事实”完全相反,那么依据这样的“法律事实”所做的判决只能是冤案、错案,是背离正义的枉法裁判。从实质正义的价值理念出发,这种理解无疑符合人们的“正义”观念。
但是,法官不是上帝,不能知晓已经发生过的案件的真相,也就是说,法官不可能知晓“客观事实”,更不能依据“客观事实”判案。但法官又必须做出裁判,就只能用“证据”还原“事实”,用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由于有“证据”的介入,而证据由于有真假之分,而且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能获取,“法律事实”也就不可能完全同等于“客观事实”,只能无限逼近“客观事实”。
既然法官只能依据法律事实判案,而“法律事实”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完全背离“客观事实”,法官的判决就不能依据我们掌握的“客观事实”做出是否正义的判断。具体到黄静案,即是我们坚信黄静确实是被姜峻武杀死的,但证据显示(第五次鉴定书)是姜峻武的特殊性行为促发黄静死亡,也不能以故意(直接)杀人罪对姜峻武定罪量刑,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以强奸罪(致人死亡)定罪在十年以上量刑比较合适。如果法官做出这样的判决,虽然客观上可能放纵了姜峻武的罪恶,但不能说是非正义的。
二、 对姜峻武及其律师无罪辩护的看法
姜峻武及其律师的“无罪辩护”曾让受害人家属和不少网友非常愤怒,其实,没有人有“自证其罪”的义务,他们做无罪辩护,既在情理之中,也是他们的权利。姜峻武不认罪,“百般狡辩”试图脱罪,不惜在媒体上撒谎,这是作为“生物人”趋利避害的正常反应,网友对他的谴责甚至辱骂,潜意识里实际是希望他“认罪悔罪”,实际上是把他作为一个“道德人”看待,这其实是很荒谬的。
至于辩护律师,当事人不认罪,辩护律师不能做有罪辩护,这是他的职业决定的,对他的谴责更没有道理。至于他的辩护理由是否成立,另当别论。我个人认为,姜的辩护律师认为黄静的律师只能就民事赔偿发表意见,不能对刑事指控发表意见,实在缺乏常识。黄静的代理律师其实有两个身份,一是刑事诉讼中的受害人代理人,二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代理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受害人代理人,对刑事部分发表代理意见是律师的重要职责,不理解姜军武的辩护律师何以要在这样的常识问题上混淆视听。
三、 对判决结果的预测
个人认为,本案非常可能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姜军武十年上下有期徒刑。十年是法定刑的最低刑,十年以下是被告人有中止的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以上是被告人犯罪情节恶劣,并且本案造成了全国性的恶劣影响,可能考虑从重处罚。这些都是法院可能考虑的因素。被告人无罪释放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因为强奸的证据非常充足,前一段时间对尸体多次鉴定主要希望解决死亡原因,对定杀人罪有意义,对定强奸罪没有多少关系。
作为黄静案的律师,我对本案作过一些工作,也比较了解案情的来龙去脉,这篇文章仅是我自己的一些看法,不代表我以前的代理观点。由于牵涉别的敏感案件我的律师证被有关部门收回,导致我没能完成代理工作。为此我向黄静的家属和关心黄静案的所有网友表示歉意。向继续完成黄静案代理工作的律师表示敬意。
对黄静案,我最后说一句话:
司法,是一位蒙上眼睛的女神,她只凭借听到的事实决定是否挥起她的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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