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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路文集
·写给未来的律师们
·被告的滋味
·我们来到了松花江上
·辩护律师眼中的“杜丘”
·地狱之门
·律师生涯中的若干个瞬间
·律师的操守
·律师,一个危险的职业
第三辑 司法之癌
·有法不依,中国司法之癌
·案件汇报,叫我如何信任你!
·法官何以成土匪?
·法官为匪与媒体为娼
·法官的良知
·悲情尸检 ——黄静遗体解剖鉴定侧记
·忌日里的愤怒——纪念黄静辞世一周年
·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
第四辑 绝望的归途
·纪念毛泽东:被背叛的誓言
·农民,谁把你抛弃?
·与死亡擦肩而过
·被击毙的“民主”
·脸皮比肚皮更厚——评陈水扁先生的获胜文告
·足寒伤心,民怨伤国
·土地私有与权利保障
·从南都之难看报人的宿命
·人命如草不关天——从11.24到12.23两起特大灾难事故看媒体表演
·谎言包装下的无耻构陷————评解放日报文章《透过现象看本质》
·公共知识分子:本来是羊,却被弄成狼的模样 ——驳檀香山客
第五辑 雪夜读书
·独立斜阳数过人-读王怡
·爱一面红旗在风中飘扬———我读槟榔
·谁使英雄休入彀?——我看《柳如是别传》的著述意旨
·民族秘史的另类解读——读十年砍柴《闲看水浒》
·代后记:大狗小狗都有叫的权利
续辑
·油菜花开遍地黄_____一位朋友的童年经历
·中国宪政之路:分权与迁都——听贺卫方先生讲宪政
·“公允”背后的道德构陷——评麦田的《二桃杀三士》
·现状和命运——由王海云律师皈依佛门所想到的
·我们是人类的孤儿
·小说:人在狱中
·个人主义与黄金高案件
·开在胸前的小白花--悼紫阳
·绝怜高处多风雨——我读《袁氏当国》
·又是清明泪婆娑——纪念黄昭辞世一周年
·焦国标“卖国”与冼岩的板子
·从师涛案看司法专横 —对师涛案一审判决书的法律分析
·冤狱是怎样炼成的——盘点大陆司法“细节上的魔鬼”
·郭国汀律师,我为你扼腕可惜
·风物长宜放眼量 ——兼答归宇斌先生
·独立的主张——再答归宇斌先生(修正版)
·最可恐惧的冷漠——谨以此回复小乔
·红领巾与下跪
·“善行”何以成“罪行”?——评龙泉市公安局关于林樟旺案的起诉意见书
·刑事申诉书
·宁可再等一百年,不让战火烧我家—漫谈中俄军事演习
·王斌余,你就是国殇
·广州番禺区政府“贼喊捉贼”—评《番禺日报。评论员文章
·也说《物权法》的“狐狸尾巴”——谈“非法”财产的保护问题
·献给“六四”的成人礼——解决“六四”问题的法律思考
·魂归何处?——悼念黄菊去世
·律师法修改:别把律师当异类
·审判和谐——朱虞夫父子案件旁听侧记
·李元龙案律师辩护记
·为自由辩护
·人间天堂已成人权地狱
·李元龙案律师辩护记(续)
·脱光了衣服的流氓政权——有感于李和平律师被绑架殴打
·送包老
·沧州铁狮——郭起真案件辩护散记——我为中国“政治犯”当律师(一)
·重案背后——杨天水案件辩护散记 ——我为中国“政治犯”当律师(二)
·新《律师法》制造“鸟笼律师”
·铁窗遗韵——师涛案件代理散记——我为政治犯做律师之三
·农民工之歌(真实版)
·新《律师法》制造“鸟笼律师”
·我愿陪张青去上访
·株连无辜、赶尽杀绝的广州天河法院
·为谁绝食为谁雄?——献祭的郭飞雄
·人是他自身认同的价值--我看范美忠
·大陆粪青都是猪么?
·胡主席是人民的爹?
·在被监控的日子里
·杨佳案:黑幕重重的“审判”——解读杨佳案件法院判决
·“三个至上”的政治神学解读
·中国已无共产党——改革开放30周年述评
·政府当流着什么样的“道德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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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新土改”的受益者?
·杨佳长久地令我们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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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情意温暖黑暗----记一次软禁
·谁将把西藏推向独立?
·杀死了杨佳,毒死了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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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八宪章》的缘起和产生
·《零八宪章》催生一个新中国
·中国,你与我有什么相干?——一个西藏喇嘛的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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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

   
   
   黄静案庭审已经结束,作为介入过这个案子的前律师,有网友希望我能谈谈自己的看法。本来我很踌躇,但想到没有了代理人的身份限制,没有影响舆论的功利目的,我的发言已经不可能对案件产生影响,现在来谈这个案子可能比较客观、超脱一些。所以,我决定暂时中断系列文章《每一个人的故乡都在沦陷》的写作,站在独立的立场上谈谈这个案子。
   

一、 对案件结果的期许只能依据法律事实

   
    不少网友希望黄静案最终能还原真相,实现正义,最好是姜峻武被以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包庇罪犯的腐败警察、法医被关进大牢。其实这只是一种基于“客观事实”的善良愿望,而“客观事实”并不是法院判决的依据,法院定罪量刑依据的永远只能是“法律事实”。很多网友对这种司法价值理念不解,认为如果“法律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甚至于“客观事实”完全相反,那么依据这样的“法律事实”所做的判决只能是冤案、错案,是背离正义的枉法裁判。从实质正义的价值理念出发,这种理解无疑符合人们的“正义”观念。
   但是,法官不是上帝,不能知晓已经发生过的案件的真相,也就是说,法官不可能知晓“客观事实”,更不能依据“客观事实”判案。但法官又必须做出裁判,就只能用“证据”还原“事实”,用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由于有“证据”的介入,而证据由于有真假之分,而且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能获取,“法律事实”也就不可能完全同等于“客观事实”,只能无限逼近“客观事实”。
   既然法官只能依据法律事实判案,而“法律事实”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完全背离“客观事实”,法官的判决就不能依据我们掌握的“客观事实”做出是否正义的判断。具体到黄静案,即是我们坚信黄静确实是被姜峻武杀死的,但证据显示(第五次鉴定书)是姜峻武的特殊性行为促发黄静死亡,也不能以故意(直接)杀人罪对姜峻武定罪量刑,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以强奸罪(致人死亡)定罪在十年以上量刑比较合适。如果法官做出这样的判决,虽然客观上可能放纵了姜峻武的罪恶,但不能说是非正义的。
   

二、 对姜峻武及其律师无罪辩护的看法

   
    姜峻武及其律师的“无罪辩护”曾让受害人家属和不少网友非常愤怒,其实,没有人有“自证其罪”的义务,他们做无罪辩护,既在情理之中,也是他们的权利。姜峻武不认罪,“百般狡辩”试图脱罪,不惜在媒体上撒谎,这是作为“生物人”趋利避害的正常反应,网友对他的谴责甚至辱骂,潜意识里实际是希望他“认罪悔罪”,实际上是把他作为一个“道德人”看待,这其实是很荒谬的。
    至于辩护律师,当事人不认罪,辩护律师不能做有罪辩护,这是他的职业决定的,对他的谴责更没有道理。至于他的辩护理由是否成立,另当别论。我个人认为,姜的辩护律师认为黄静的律师只能就民事赔偿发表意见,不能对刑事指控发表意见,实在缺乏常识。黄静的代理律师其实有两个身份,一是刑事诉讼中的受害人代理人,二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代理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受害人代理人,对刑事部分发表代理意见是律师的重要职责,不理解姜军武的辩护律师何以要在这样的常识问题上混淆视听。
   

三、 对判决结果的预测

   
   个人认为,本案非常可能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姜军武十年上下有期徒刑。十年是法定刑的最低刑,十年以下是被告人有中止的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以上是被告人犯罪情节恶劣,并且本案造成了全国性的恶劣影响,可能考虑从重处罚。这些都是法院可能考虑的因素。被告人无罪释放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因为强奸的证据非常充足,前一段时间对尸体多次鉴定主要希望解决死亡原因,对定杀人罪有意义,对定强奸罪没有多少关系。
    作为黄静案的律师,我对本案作过一些工作,也比较了解案情的来龙去脉,这篇文章仅是我自己的一些看法,不代表我以前的代理观点。由于牵涉别的敏感案件我的律师证被有关部门收回,导致我没能完成代理工作。为此我向黄静的家属和关心黄静案的所有网友表示歉意。向继续完成黄静案代理工作的律师表示敬意。
    对黄静案,我最后说一句话:
    司法,是一位蒙上眼睛的女神,她只凭借听到的事实决定是否挥起她的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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