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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良知
清明过后从西北归来,处理了两天杂事,这个周末本想好好恢复一下疲惫的身心,不想接到检察院一位熟悉朋友的电话,接待了一对苦主夫妻,差点没气晕过去。
缘起
朋友在电话上说,有个案子,法院处理地有些过分,希望我能帮帮当事人。我连忙推辞:最近身心疲惫,且暂时也不做律师业务。朋友沉默了一会儿,说:“当事人快到你家楼下了,你还是过问一下吧,哪怕提供一点咨询意见。”
来访的是一对中年夫妻,男的穿一件过了时的西服,系一条皱皱巴巴的领带,头戴一顶民工头上常见的长檐帽。女的身材瘦长,黄脸枯发,衣着毫无特色。两人都是五十上下,一脸的无奈、焦烁。
男的叫潘志慎,是一家经营石材的私营企业的老板,女的是他妻子官瑞珍。潘志慎一落座就说:“李律师,我找了您两个多月了,您的手机一直关机。刘科长说我这事只有您能帮上忙。”
我想起春节前后我一直受到有关部门的“特殊关照”,只好苦笑。
“能不能帮上忙还不敢说,我先看看材料。”我接过了潘先生的材料袋。
不看不知道,一看差点去上吊!
本事
下面是潘志慎先生的申诉材料:(略有删改)
我叫潘志慎,2001年1月18日与某市长乐镇胡家庄村委签订6亩土地的承包合同,投资40余万元建起一家石材加工厂,由于我和妻子官瑞珍都不懂经营,就将厂子承包给大泽山镇东岳石村胡德华,三年租金12万元。
2003年1月12日,我妻子官瑞珍到厂子找胡德华要租赁费,胡按约定应付50000元,只付2000元,推说余款紧张,过几天就付。1月25日官瑞珍再去找胡德华,胡德华拿出一份某市人民法院(2002)平执字第1848——1号民事裁定书,说石材厂现在已由法院拍卖给他,是他的财产了。我看了这份2003年1月14日(胡德华付第一笔2000元租赁费后两天)签发的民事裁定书,这才知道我的40余万元厂子已经被某市法院以67000元的低价拍卖给胡德华了。
我们去找法官,一位姓徐的法官说我欠大田镇东葛家村董克忠9500元钱,开庭不到,法院缺席判决,公告拍卖执行。
实际情况是:2002年1月4日,店子法庭电话通知官瑞珍到法庭,法官送达了董克忠起诉书和开庭传票。官瑞珍按传票规定1月10日上午八时到庭,因原告代理人没有带齐证据,法庭口头通知1月16日再开庭。1月16日8时官瑞珍准时赶到法庭,原告却没到庭。11时,主审本案的卢法官要求官瑞珍给原告打电话,原告称已委托律师全权处理。官瑞珍告知卢法官,卢法官通知官瑞珍1月18日再来法庭看一看。1月18日官瑞珍再来法庭,得知卢法官已经调走了,没有人管这个案子,庭长也找不到,此后法院再也没有找我开庭。我和官瑞珍一直住在平度,官瑞珍还给法庭留了电话,我竟然不知道法庭什么时候开了庭,什么时候下了判决,什么时候卖了我的厂子!我感到不可思议,去找法院院长投诉,院长说:他们都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做的。院长还反问我:“你说你到庭了,你有什么证据?”
后来在法院给政府委的汇报材料里,法院为了给自己低价拍卖我的私人财产找一个说法,又扯进了2001年张积洪诉官瑞珍的一个案子,案子标的是31770元。两案共计41270元。法院认定我们夫妻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所以拍卖企业还债。可是,张积洪的案子当时法院已经查封了价值50000余元的石材,完全可以抵顶欠款,再说,我在胡德华处还有12万债权,其中2001年12月1日到期50000元,2002年12月1日到期40000元,偿还欠款绰绰有余,法院与其拍卖厂子给胡德华换钱,何不直接执行到期债权?
可是,法院还是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67000元的低价拍卖了我425000元的厂子给我的债务人胡德华,法官说,扣除了我的诉讼费、评估费、实际支出费等等各种法院收费20000余元,我在法院的账上还有一万多元。
我的半生心血、价值四十多万的私有财产,因为一场莫名其妙的官司儿灰飞烟灭了。
可法官和院长都说,他们是严格按法律程序办的。
质疑
老实巴交、没有跟法律打过交道的潘先生和我这个干了十年律师的法律从业人员产生了一样的质疑:“严格的法律程序”能够让9500元(或者再加上31770元)债务抵消40余万元的私人财产吗?法官和院长的话违背起码的常识,我们还是仔细翻检本案材料和事实,再做结论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根据上述规定,法院送达起诉,至少留给当事人18天时间才能开庭,本案2002年1月4日送到起诉和开庭传票,1月10日开庭,留给当事人的时间只有六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被告数次传唤(电话传唤已经不合法)均到庭,原告第一次1月10日没带证据,不能构成延期理由法庭却延了期,第二次1月16日根本不到庭,第三次1月18日法官原告均不到庭。一审判决必须开庭审理,被告到庭不开庭,法院却在1月12日莫名其妙地下达了判决,而且这份判决至今不给被告。(在另一起案件中,法官将该份判决作为证据,潘先生和官女士要过看了一下,被法官抢回,法官说:领导有令,谁泄露了材料要追究责任。)公开的判决书竟然要对当事人保密,这是依据了哪一家的法律、哪一家的程序?
2003年1月14日法院下达拍卖潘先生企业的(2002)平执字第1848——1民事裁定书,2003年1月12日也就是此前两天胡德华就根据这份裁定书与胡家庄村委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且就在同一天胡德华付了潘先生2000元租赁费。由此可见,1月12日——1月14日这三天,法院和买主胡德华密切接触,胡德华竟然连法院尚未下达的裁定书的案号和内容都一清二楚!胡德华和法院对潘先生就在本地的情况也一清二楚,他们瞒着潘先生低价拍卖、掠夺私产的行径不是一清二楚吗?
良知
康德说:最可敬畏者道德律令与头上星空。
美国法院大法官们在开庭前总要向上帝宣誓,并且祈祷上帝“保佑美国和这个法庭”。
中国是个无神论的国家,法庭上虽然也有宣誓,但只是证人对法庭宣誓,法官不需要宣誓。其实,无神论者无所畏惧,无法无天,不见得就是好事。法庭之上,最需要宣誓的其实还就是法官。虽然我们不能造个上帝出来,但在法律失落了神圣、“司法程序”人尽可夫的国度,执掌司法大权的法官如果能在敲响法槌的时候摸摸自己的良知,如潘先生这样的草根民众的厄运是否就可能避免呢?
二00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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