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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逐渐完善,从毛泽东时代只有两部法律(宪法、婚姻法),到江泽民时代“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陆已经走出了法律的蛮荒之地,根据官方的说法,已经“进入了依法治国的新时代”。 但是,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中国大陆的人权状况、法制环境并没有随着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而得到改变,相反,破坏法治、侵犯人权的现象层出不穷、愈演愈烈。在大陆,政府官员不遵守法律,普通百姓不相信法律,甚至连司法机关也不拿法律当回事。学者们惊呼:有法不依,成了当今中国司法之癌! 一 中国大陆的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这就是著名的司法独立原则。 但是,正如许多宪法条文被虚置一样,这一条在西方法治国家被视为无比神圣的原则,在中国从来没有被贯彻、落实过。 大陆的各级法院名义上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实际上归中共地方党委领导,财务开支由地方政府负责,院长、法官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考察、党委常委决定,地方人大只是走程序发布。地方党委不仅直接控制了法院的人权、财权,而且设置一个专门的机构——政法委员会,直接干预案件的审判。许多有影响的案件的审判权实际上掌握在这个委员会手中。更有甚者,某些影响到地方稳定和官员政绩的案件,如带有政治色彩的案件、群体上访案件、重大腐败、治安案件、法论功案件等,从立案抓人、批捕、起诉到审判,全部由政法委操纵,所谓“政法委协调,公、检、法联合办案”。在这种情况下,所谓法院审判只是贯彻党的意志的一块的遮羞布。 对设置政法委破坏司法独立,多年来许多专家学者提出批评和抨击,但这种独立的、微弱的声音从来没有引起当局的反省,相反,学者和媒体时时受到打压。政法委干预司法独立的现象没有得到任何改变。 除了党有组织的干预,政府、人大、政协和官员个人对司法的干预现象更是泛滥成灾。大陆的政府、人大、政协都设有专管司法的副市长、副主任、副主席,这些人都有权对法院审判指手画脚,打个电话、批个条子都能让法院院长立马到他的衙门来汇报。这些对法律一窍不通的领导们的任何“指示”都会使法院审判“翻云覆雨”。所以,在中国大陆,出现一种奇特的现象,人们摊上官司,首先想到的不是找律师,而是找关系,法官们哀叹:案件一进法院门,原告被告都找人,律师法官靠边站,院长也得等等看。 即使法院院长也不敢轻易拍板,原因是谁也不敢说当事人会最终找来那路神仙。要向长久保住自己的院长宝座,他就只能把案子压一压,“等等看”。 在这种情况下,案子超审限{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变成了大陆司法司空见惯的现象和无法克服的顽症。 破坏司法独立的最大的后果是法院判决公正性的丧失。据最保守的估计,大陆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的80%,刑事案件的50%都会遭到当事人上诉, 二审法院案件堆积如山。虽然有改判的指标限制(多么荒唐),改判率也高达30%。 有一位二审法官告诉笔者,如果严格的按照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要求,恐怕90%的案件都要改判或发回重审! 呜呼,哀哉! 二 如果说外部因素的干预导致法院不能依法办案是一种悲哀,那么,法院自己放弃独立审判则是更大的悲剧。 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独立是指法官独立,即法官在司法审判时拥有独立于包括法院在内的所有外界因素的裁量权。在中国大陆,根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司法独立的理念是指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包括对外独立,既不受法院系统外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干涉;也包括对内独立,即在审理个案过程中,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上级法院的指导和干预。可以看出,这与真正的法治国家的司法独立(法官独立)的理念已经存在比较大的差距,但中国当下的司法现实是,这种打了折扣的司法独立——法院独立也根本得不到落实。不仅上级法院使用各种名目强行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业务,甚至直接对个案干预,更荒唐的事,下级法院常常主动跑到上级法院针对个案审判寻求“业务指导”,这就是全国司法界普遍存在的不成文的“案件汇报制度。” 所谓案件汇报,就是下级法院自愿放弃独立审判的权力,把正在审理的案件向上级法院(主要是案件的二审法院)汇报请示,将二审法院的意见作为判决依据的一种流行的不成文的制度。这种制度与现代法治理念格格不入,其危害极其严重,甚至可以说怎么估计都不过分。 其一,案件汇报让法官丢弃了对自己所从事的法官职业的那种神圣的使命感、荣誉感和责任感,丢弃了对法治的追求、对法律的创制,将自己同等于令行禁止的政府公务员。可以断言,在案件汇报盛行的地区,永远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真正的法官。 其二,案件汇报让当事人包括律师对法院、法官的权威产生了轻视和不信任的情绪,损害了司法的尊严。法庭之上,原、被告各执一词,双方律师唇枪舌剑,对事实各自立场的论述,对证据不同角度的判断、质询,对法律适用各有特色的理解、辨析,即使作为坐堂问案的法官,对纷纭复杂、千变万化的法庭审理活动中出现的复杂情况做出适时的、恰当的判断尚且不易,身居百里之外不亲临法庭的上级法官却能明察秋毫,那上级法官岂不成神了?坐堂法官审而不判,律师在法庭上即使舌灿莲花、妙语连珠,把天说下来又有何用?许多狡猾的律师为此把劲使在庭外,把功夫下在二审有决定权的法官身上,从而加剧了司法腐败! 其三,案件汇报把两审终审变成了一审终审,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有的基层法官将此作为向当事人施压的手段,公开告诉当事人,你上诉也没用,这个判决结果是上级法院定的! 由于程序不公,即便判决结果在实体上公正也很难让当事人服判,当事人为此对法治丧失信心,不信任法律,怨恨法院,有的放弃司法救济而成年累月的上访,成为令各级党政、司法机关头疼的上访专业户,有的暴力抗法,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有的甚至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这一切,本来可以避免,但由于法院放弃司法独立,有法不依,这样的事情一再出现,可以说,都是案件汇报惹的祸! 任何社会现象的出现都有其存在的原因,这就是法院内部不符合法治理念的制度设计,比如错案追究制,下级法院将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律作为错案追究承办法官的责任,其危害性是极其明显的。首先,二审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并不一定就是错案,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不同有各种原因,有证据原因,有的狡猾的当事人出于某种目的一审不交,二审才提交证据,导致事实认定出现出入。有法律认识上的原因,一、二审承办法官对法律适用有不同的理解,难说谁的意见更正确,但二审法官手握终审权,单凭案件改判的事实追究一审承办法官,实际上是让二审法官既作运动员又作裁判员,严重挫伤了一审法官的积极性。 青岛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乙两个公司签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由于乙方违约拒绝履行合同,甲方将其诉之法院,要求赔偿30%违约金,乙方答辩称双方所签的只是一份意向书,不是合同。理由是合同第13条规定:"按此标准参加招标"。但双方没有招、投标。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合同,对《合同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双方均有约定,双方签字盖章,视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合同签订以后,被告于约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又未履行所谓"招标"义务,故被告的辩解不予支持。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对同一事实,二审法院却认为,"合同第13条虽然是其他约定事项,但其所表达的意思足以改变合同的性质。本合同名为购销合同,是为招标意向书,故双方之间未建立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买卖关系不成立。"二审法院还认为,"合同第13条的约定改变了合同的性质,进而阻却了合同生效。虽然被上诉人可以参加招标,但其未必能中标,其通过买卖合同所欲获得的利益存在极大的偶然性,被上诉人以这种利益损失为依据要求上诉人赔偿损失,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稍有法律知识的人都可以看出,二审法官的逻辑是荒唐的,其一,混淆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前提,合同既然不成立,第13条又怎会阻却合同的生效?其二,混淆了合同与招标意向书的区别,合同不管存在什么样的条款,不管有效无效,都不影响作为合同本身的存在,就象鹿不管有角没有角都不能变成马一样。二审法官的错误在于指鹿为马。 就是这样一个二审明显错误的案件,根据当地法院的错案追究制,却要追究一审判对了案件的法官的责任,这是多么荒唐! 还有一个案例却让我们的法官们陷入了尴尬。一审判原告胜诉,二审改判原告败诉,法官为此被追究错案责任,丢了奖金不说,还丧失了升迁的机会。可是当事人锲而不舍,坚持申诉,终于省高院再次改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这个结果让已经为此离岗的一审女法官欲哭无泪,荒唐的错案追究让她付出了如此代价!实际上,这位女法官还算幸运,她总算证明了自己的正确。但这一结果有极大的偶然性,有多少判对了案子却又因各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原因被改判的法官却要冤沉大海! 于是,一审法官为了少判或不判错案,下级法院为了减少错案率,只能选择向二审法院汇报,至于丧失了审判的独立性,丧失了程序公正,丧失了正义,没人会关心,没人会在乎。 三 中国唐代大诗人李白有一句名诗:“蜀道难,难于上青天。”幽默的中国人将这句诗略加修改,变成:“执行难,难于上青天。” 的确,在中国大陆,法院判决文书的执行之难并不比毛泽东“上九天览月”容易多少。以至于1999年秋,中共中央政治局专门为解决这一顽症开会讨论,会后向全党全国发出强硬通知,党政机关一把手必须亲自抓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出现问题,一票否决!这次会议以后,中国所有的法院都成立了一个专门的执行机构--执行局,跟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一样,这个局规格高、待遇好、且实行法院系统的垂直领导(这一点实际上突破了法院组织法的规定)。 海外法律界人士大惑不解,何以一个普普通通的法院业务问题,竟然惊动中共最高层开会、发文件、下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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