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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路文集
·辩护律师眼中的“杜丘”
·地狱之门
·律师生涯中的若干个瞬间
·律师的操守
·律师,一个危险的职业
第三辑 司法之癌
·有法不依,中国司法之癌
·案件汇报,叫我如何信任你!
·法官何以成土匪?
·法官为匪与媒体为娼
·法官的良知
·悲情尸检 ——黄静遗体解剖鉴定侧记
·忌日里的愤怒——纪念黄静辞世一周年
·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
第四辑 绝望的归途
·纪念毛泽东:被背叛的誓言
·农民,谁把你抛弃?
·与死亡擦肩而过
·被击毙的“民主”
·脸皮比肚皮更厚——评陈水扁先生的获胜文告
·足寒伤心,民怨伤国
·土地私有与权利保障
·从南都之难看报人的宿命
·人命如草不关天——从11.24到12.23两起特大灾难事故看媒体表演
·谎言包装下的无耻构陷————评解放日报文章《透过现象看本质》
·公共知识分子:本来是羊,却被弄成狼的模样 ——驳檀香山客
第五辑 雪夜读书
·独立斜阳数过人-读王怡
·爱一面红旗在风中飘扬———我读槟榔
·谁使英雄休入彀?——我看《柳如是别传》的著述意旨
·民族秘史的另类解读——读十年砍柴《闲看水浒》
·代后记:大狗小狗都有叫的权利
续辑
·油菜花开遍地黄_____一位朋友的童年经历
·中国宪政之路:分权与迁都——听贺卫方先生讲宪政
·“公允”背后的道德构陷——评麦田的《二桃杀三士》
·现状和命运——由王海云律师皈依佛门所想到的
·我们是人类的孤儿
·小说:人在狱中
·个人主义与黄金高案件
·开在胸前的小白花--悼紫阳
·绝怜高处多风雨——我读《袁氏当国》
·又是清明泪婆娑——纪念黄昭辞世一周年
·焦国标“卖国”与冼岩的板子
·从师涛案看司法专横 —对师涛案一审判决书的法律分析
·冤狱是怎样炼成的——盘点大陆司法“细节上的魔鬼”
·郭国汀律师,我为你扼腕可惜
·风物长宜放眼量 ——兼答归宇斌先生
·独立的主张——再答归宇斌先生(修正版)
·最可恐惧的冷漠——谨以此回复小乔
·红领巾与下跪
·“善行”何以成“罪行”?——评龙泉市公安局关于林樟旺案的起诉意见书
·刑事申诉书
·宁可再等一百年,不让战火烧我家—漫谈中俄军事演习
·王斌余,你就是国殇
·广州番禺区政府“贼喊捉贼”—评《番禺日报。评论员文章
·也说《物权法》的“狐狸尾巴”——谈“非法”财产的保护问题
·献给“六四”的成人礼——解决“六四”问题的法律思考
·魂归何处?——悼念黄菊去世
·律师法修改:别把律师当异类
·审判和谐——朱虞夫父子案件旁听侧记
·李元龙案律师辩护记
·为自由辩护
·人间天堂已成人权地狱
·李元龙案律师辩护记(续)
·脱光了衣服的流氓政权——有感于李和平律师被绑架殴打
·送包老
·沧州铁狮——郭起真案件辩护散记——我为中国“政治犯”当律师(一)
·重案背后——杨天水案件辩护散记 ——我为中国“政治犯”当律师(二)
·新《律师法》制造“鸟笼律师”
·铁窗遗韵——师涛案件代理散记——我为政治犯做律师之三
·农民工之歌(真实版)
·新《律师法》制造“鸟笼律师”
·我愿陪张青去上访
·株连无辜、赶尽杀绝的广州天河法院
·为谁绝食为谁雄?——献祭的郭飞雄
·人是他自身认同的价值--我看范美忠
·大陆粪青都是猪么?
·胡主席是人民的爹?
·在被监控的日子里
·杨佳案:黑幕重重的“审判”——解读杨佳案件法院判决
·“三个至上”的政治神学解读
·中国已无共产党——改革开放30周年述评
·政府当流着什么样的“道德血液”?
·我所悲兮在远道——访美心潮之一
·谁是“新土改”的受益者?
·杨佳长久地令我们感动
·胡佳不是罪犯,胡温才是罪犯
·用情意温暖黑暗----记一次软禁
·谁将把西藏推向独立?
·杀死了杨佳,毒死了共产党
·海外民主运动应该调整思路
·中国律协:“最中国”的“NGO”?
·晓波祖桦被传讯,共产党要提前清场?
·《零八宪章》的缘起和产生
·《零八宪章》催生一个新中国
·中国,你与我有什么相干?——一个西藏喇嘛的证词
·谁将毁灭法轮功
·邓玉娇案的要害是回避强奸
·解读刘晓波以煽动颠覆罪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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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一个危险的职业

   
   
   律师为坏人辩护,律师跟司法机关作对,律师腐蚀法官,律师骗钱。这是目前中国社会对律师的基本评价。于是,有人借用莎士比亚的话说,如果我有权力,我将干掉所有的律师。
      干掉所有的律师是不现实的,毕竟法制社会需要这个群体的存在。但给律师执业戴上镣铐、设点陷阱却是现实而有必要的。
      君不见立法上的镣铐:《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六条规定,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须有侦查人员同意并在场监督,侦查阶段律师不得调查,律师的权利仅限于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在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就是这点可怜的权利,也不会全部到位。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成功率不会超过万分之一,律师会见不跑七次八次休想见到;至于代理申诉、控告,即是律师有这个胆量,也没有这种可能,仅仅半个小时的会见并且是在侦查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律师如何获取犯罪嫌疑人有冤情或侦查人员违法办案的证据?律师凭什么申诉、控告?有人说,《刑事诉讼法》是写个外国人看的,是形式上的先进,实质上的落后,甚至是79年《刑事诉讼法》的倒退。确实言之成理。 

     刑法第306条,律师界谈虎色变的律师伪证罪,让100多名律师锒珰入狱。一位资深律师说,如果你要搞法律,千万别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千万别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千万别取证;如果你要取证,千万别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就自己到看守所报到吧。这位老律师的话虽然偏激,但却是实话。法庭之上,公诉人、辩护人是地位平等的,有罪无罪主要靠证据说话。但我们的制度设计却让公诉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一方可以对另一方实施法律追究,这就让律师无所适从。从逻辑上讲律师取证已经毫无意义,因为如果律师所取得证据与公诉人一致,则对辩护没有实际意义,如果不一致,则一定是伪证,因为判断的标准是检察官的证据,判断的主体是检察官,只要检察官对证人采取措施,证人第一个推出的就是律师。 这样的制度设计不是把律师推向火坑吗?据说,北京的大多数律师已经罢辩,刑事辩护大幅度下降,理由就是对306条款心有余悸,北京是首善之区,天子脚下法制健全,律师尚且缩首,我等生活在老少边穷之地,县委比宪法还大,律师搞刑辩替坏人说话,不是自投罗网吗。
     笔者有一位律师朋友,执业八年搞了100多起刑事辩护,十几人无罪释放,这么高的成功率应该让她声名鹊起,但实际上她如今已经无法工作,没有被告人家属敢请她做律师,当地公检法已将她列入了黑名单,有人说迟早有一天让她进看守所。新千年开始的时候,这位才华横溢热爱刑辩事业的女律师不得不离开自己居住了十几年的城市,离开了自己的丈夫和孩子到了一个陌生的城市干律师,临行之际,丈夫要离婚,孩子要妈妈,朋友劝她别干了,她说,我不会放弃刑事辩护,如果我不替别人辩护,将来也不会有人替我辩护。今天我不做律师,迟早有一天中国会没有律师。
     诚哉斯言!痛哉斯言!
       
   附:
   

刑辩律师:荆棘编成的王冠


——李建强律师访谈录


英纯子

   
    李建强是山东青岛的执业律师,近年来在刑事辩护案件滑坡的情况下,他把自己的业务专业定位在刑事辩护上,每年都办大量刑事案件,经过他和他的同事辩护,有十余名刑事被告人无罪释放,重获自由。几十名被告人被从轻减轻处罚,获得缓刑。他所在的律师所因此声誉鹊起。前不久,他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记者:李律师,据我所知,近几年来,我国的刑事辩护并不景气,很多律师都愿意办经济、金融、房地产等案件,很少有人专门办刑事辩护案件,而您为什么把自己的专业定位在刑事辩护上?
   李:刑事辩护有风险,有难度,特别是新的《刑法》和《刑诉法》施行以来,全国每年都有因刑辩而被捕入狱的律师,这既有律师个人的因素,更多的是法律制度的因素。我个人认为,这是社会转型时期推进法治化进程必须付出的代价。刑事辩护是律师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一个法治化的社会没有刑辩律师是不可想象的,大家都不做,只好我来做,总得有人下地狱吧。
   记者:您刚才谈到刑事辩护难度加大,风险加大,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李:新《刑诉法》施行以后,与原来的刑诉法相比,可以说律师的作用加强了,工作量增多了,工作难度加大了,而且不是一般的加大,而是加大了许多。
   首先,调查取证的难度加大了。新的刑诉法规定,被调查的对象可以不作证,我们必须征的调查对象的同意才能取证。这种拒绝权原来是没有的,这一次明确规定了,这对于我们刑辩律师是非常不利的,第二,了解案情的难度加大了,过去虽然介入时间晚,但我们可以在法院阅到全部的证据材料,可以仔细研究,从卷宗中发现问题。现在根据新的刑诉法的规定,公诉机关给法院材料比较简单,许多关健的内容和证据他们不一定附卷,这样,对律师来讲,就不能够只凭卷宗来了解案情。
   第三,风险加大了,新的刑诉法规定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如果有诱证等其它制造伪证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新的《刑法》又进一步规定了律师妨害证据罪。而实际上,律师是否涉嫌伪证裁判权完全在公诉机关一方,这就好比说相对双方,其中一方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很难会有公正的结果。新的《刑法》、《刑诉法》实施短短几年,全国就有几十名律师被抓,绝大多数最终被证明无罪。
   记者:面对新的问题,刑辩律师应该如何应对?他们的观念以及工作方式应该有哪些转变呢?
   李:在观念上,刑辩律师绝对不能像办民事、经济案件一样去办刑案,在民事、经济案件中,律师是当事人的代言人,律师的行为最终要由当事人来承担责任;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的地位是独立的,不能因为拿了辩护费,就不遗余力地为当事人开脱罪责,那样做,很可能要把自己绕进去。尤其是在新的《刑法》和《刑诉法》实施以后,刑辩律师的作用大了,就更应当意识到这个现实,更慎重地、更稳妥地、更负责地、更严格地做好我们的工作。
   记者:不少读者写信问我们,有的被告人明明是有罪的,连旁听的老百姓都看得出来,而律师却偏偏做无罪辩护,这与律师刑辩应当忠实于事实和法律是否矛盾呢?
   李:这里有一个认识问题。有的被告人事实上是有罪的,但法庭上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有罪,就只能宣告他无罪。这就是国际上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老百姓认定一个人有罪,是凭生活经验做出的事实判断,虽然这种判断往往是正确的,但法庭认定一个人有罪,必须要有经过法律程序认可的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这样就更客观、更公正。
   记者:一个人明明杀了人,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就认定他无罪,这样岂不要放纵犯罪?
   李:确实如此。这是个世界性难题。我们都还记得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几乎所有的美国人都认为是辛普森杀了自己的前妻,但大多数的美国人却又认为法庭宣告辛普森无罪是公正的。因为法庭上的指控证据出现了问题,警察搜查时没有搜查令,所获证据是非法的,不能采用,再就是被认为是辛普森做案时戴的血手套在法庭上辛普森硬是戴不进去。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即是明明知道辛普森杀了人也只能宣告他无罪。
   记者:你刚才提到无罪推定,无罪推定的价值理念是什么?我们为什么要搞无罪推定?
   李:无罪推定的理论基础是唯物主义认识论,唯物主义认为,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而犯罪是已经过去了的一种客观过程,这就只能通过主观认识去恢复事实,这种恢复只能是最大限度的复原,而不是完全重现。无罪推定就是假设所有的人都是无罪的,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有罪。这一规则的价值理念是“国家不能为非”,国家是社会理性的代表,至少在理论上不允许以国家名义做出错误判决。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错误的判决有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错误的判决污染的却是水源。”这就要求在认定犯罪的制度设计上尽可能地趋向严格、准确,有九十九个有罪证据,但只有一个无罪证据,也应认定无罪。有人说这叫“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判一个。”
   记者:这种制度设计的价值理念是对人权的保护,但这只是被告人的人权,但被害人的人权保护又如何体现呢?
   李:这是个悖论。也是各国法学家苦苦思索,至今不得解决的问题,但随着科技的高度发展,刑事侦查水平的提高,警察、公诉人、法官业务素质的提高,这个问题会得到缓解,但要彻底解决是不可能的,因为这又涉及到上面提到人的认识的局限性问题。
   记者:最近,“沉默权”成了各类报刊争论的焦点,你能谈谈吗?
   李:好。沉默权简单地说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司法机关讯问时可以保持沉默,法律也不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沉默权首先产生于美国,后来成为世界上一些主要法治国家的司法原则。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不法》没有规定沉默权,但我国已经签字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4条规定,凡受刑事指控者“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相信不会太久,刑诉法修改时会加上有关沉默权的内容。
   记者:为什么要规定沉默权呢?犯罪嫌疑人都沉默了,破获罪案岂不更加困难?
   李:你提的问题是大多数人反对规定沉默权的理由,但这只是从破案的角度提出的功利性的理由,而沉默权实际上是一种人权,它的哲学根据是人不能自己反对自己,你让一个人自证其罪,实际上违背了他的人性。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理念是以人为本,尊重人性。保护人权的价值显然要高于破案的价值。
   记者:李律师,我们知道你正在攻读中国政法大学的在职研究生,是刑法专业的吗?
   李:不是,本来我报的是刑法专业,但学校因为招生太少,停办了刑法班,我给调到了经济法专业。看来律师不爱搞刑事是个全国性的问题。听说明年中国人民大学可能招在职刑法学研究生,我想我会再报。
   记者:您对刑事法律真可谓痴心不改。好,谢谢你接受专访。
   
    (原载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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