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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一书摘要
作者:泛舟爱琴海 前言 我个人认为,大陆最好的政治学学术书籍应是刘军宁博士所著《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该著作也可认为是大陆改革开放以来最经典的自由主义学术代表作;由于该书在大陆书店早已脱销,未见其再版;INTERNET未见下载网址(或许本人孤陋寡闻,如果那位网友知道,请告知);查询《关天茶舍》社区论题,查找到几编该书重要文章,但大部分文章未在《关天茶舍》论题文章见到。为了方便网友迅速了解这部重要学术著作的主要思想,本人列入目录、编排摘要,文章未经刘军宁先生过目,如果摘要缺乏主要思想的完整性,本人在这里先向刘军宁先生致歉。共和·民主·宪政一文为该书最重要的文章,全文列在最后以供阅读。——泛舟爱琴海谨致。
《共和·民主·宪政》目录 自由主义;九十年代的“不速之客”(代序)(略)
1、善恶:两种政治观与国家能力
2、毋忘“我”
3、自由与多元之间
4、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5、无知与自由
6、保守的柏克 自由的柏克
7、当民主妨碍自由的时候
8、理想之敌,理想之友
9、共和·民主·宪政(全文,列在最后)(略)
10、从法治国到法治
11、大道容众 大德容下
12、平等的理想 精英的现实
13、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近义,还是反义?
14、为什么民主必须是自由的?
15、殊别价值与普世价值之间
16、全球化与民主化
17、民族主义四面观
18、中国商人的宪政情怀
19、儒教自由主义的趋向
20、自由主义与儒教社会
21、北大传统与近现代中国的自由主义
22、美德与黑暗时代
23、市场经济与有限政府
24、人性堕落,还是道德进步?
《共和·民主·宪政》摘要 1、 善恶:两种政治观与国家能力 浏览古今的政治哲学经典,我注意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政治观,而且可以善恶为经纬来加以区分。一种政治观认为政治生活和国家的目的是追求终极的善。另一种政治观视追求至善为祸害,认为政治生活和国家的目的绝不应该是追求“至善”,而应该是避免大恶的艺术。
第一种政治观主张至善的政治,它在心态上强调积极的作为、伸张性的行动,具有浓厚的空想色彩,不妨称之为积极的政治观。第二种政治观主张防恶政治,在心态上较为收敛、消极、讲究实际,注重设防的艺术,不妨称之为消极的政治观。
各种积极的政治观都会有一个共同的特征,认为恶不是来自人,而是来自恶的社会。人不论性善性恶,都可通过改造( 必要时是强制的)成为完人。
积极的政治观都许诺要实行圣贤统治,把普通人的幸福拴在大救星的身上。这些智者自视已得到启蒙,掌握灵知,于是便走出象牙塔去教育群众,提升他们,率领他们去构建人间天堂。
与积极的政治观相反,消极的政治观则相信恶的至尊,它认为,不论是现在、过去、还是将来都不可能存在能够杜绝一切恶的政治经济制度。哪里有人,哪里就会有恶,人间没有净土,更没有清白无邪的制度。
消极的政治观认为人性既然不可靠,权力在人手中,就难免要被用来作恶。因此,为避免权力的腐化而造成的极权专制,就有必要从制度上加以防范。
积极的政治观往往把政权的合法性建立在其所主张的政治理想之上。这样要维持合法性就必须迫使其臣民接受其理想,并放弃个人的任何其他理想,这就使得全社会只有一个理想,一个目标。于是,以善为目的的正当性就自动证明了实现善之各种手段的正当性,从而造成以善为目标、恶为手段的局面。
消极的政治观则把政权的合法性建立在对个人自由的保障和为他们实现各自的理想提供充分的条件上。官方理想的一元性注定与公民理想的多样性发生冲突,要尊重公民的自由,政府就要放弃自己的理想,就得把对善的理想的追求留给个人及其自愿性团体。
在国家能力的问题上,两种政治观之间有着重大的分野。在积极的政治观中,由于国家担负着追求至善的使命,故国家能力往往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并因此的确在人类历史上造就了不少“全能国家 ”。在这一观念上,对国家能力的强调高于对国家能力的制度约束的强调;对国家强制作用的强调高于对国家合法性的强调;对国家提取民间财富能力的强调高于对民间监督国家支配财富方式的强调。个人的积极性和首创精神是微不足道的,只有国家能力和使命是至高无尚的。
消极的政治观认为,国家既然不应负有实现至善的使命,就不应使其能力和权力过于庞大。政治是一项具体且有限的活动,它要求政府在使用其权力时经济而有效,在影响的范围上要受到限制。政府的作用就是执行游戏规则,就象会议主持人根据周知的规则主持辩论而自己不得参加一样。这些规则,或者叫法治,构成防止任意误用权力的宪法保障。这样就可以使民众的自由得到保障,而正是这样的自由才使得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图选择合适的生活方式。
2、 毋忘“我” 在中国,长期占上风的忘“我”伦理学一直不厌其烦地奉劝人们忘掉”我”,因为”我”是最卑贱、最要不得的,是自私与偏见的代名词,甚至是罪与恶的化身。最“高尚“的人是忘“我”的人,最卑鄙的人是唯“我”的人。
按照忘“我”论的信条,人们没有权利只为自己而活著。为他人服务是其存在的唯一正当性,自我牺牲是其最高的道德义务。美德开始于自卑:要勇于承认自己的无能、渺小和思维的局限。根据这一信条,一个人必须为他人牺牲自己,必须把他人的利益置于自己的利益之上,必须为他人而活著。忘“我”论“把人看成是献祭的动物,认为人没有为自己的理由而生存,为他人奉献是存在的唯一正当性,自我牺牲是最高的道德义务、德性和价值”。利他主义的政治表现是集体主义和国家主义,即认为人的生命和工作都属于国家、社会、民族、种族、群体、政党、帮派等。国家为其所谓的“公益”可以任意处置个人。
忘“我”的后果是个人在社会整体中无足轻重,属于个人的空间被剥夺殆尽,甚至连个人的人生自由、前途、尊严、婚姻和生命都必须服从“整体“的需要,因而对个人的积极性造成了极大的压制。
忘“我”是一切乌托邦的道德律令。如果所有的人都能忘“我”,作为争夺权力的政治、调节利益冲突的法律、创造财富的经济活动便都是多余的。既然不可能所有的人都忘“我”,那无权无势者却被迫忘了”我”,另一部分人便可以利用他人忘“我”之际,自己却去贵”我”、唯”我”,去争权、去夺利,其结果注定是部分人的无辜牺牲和全面的道德沦丧。
忘“我”论的虚伪与荒谬之处在于,它假装“对自己所珍视的价值没有兴趣。”若是人人都视利益如草芥,被转让好处的不就成为多余的吗?每个人把自己不要的东西送给别人,是善行吗?若要使这种(转)让利(益)的行为变成有价值的善行,就必须承认人人都需要利益,就要承认“我”的存在。
忘“我”是对自己生命价值的作贱,是对他人的嘲弄与对其私生活的无端介入,最终使自己成为权力机器上的螺丝钉,使众人成为权力机器的“加工对象“。无”我”的人是不思考、不感觉、不判断、只待命的人。忘“我”论的背后是要人放弃生命权、把他人当做工具的政治哲学。
人之所以要拥有作为人的权利,其正当性正是来自“我”的正当性。“权利”是一种道德原则,用来确定和准许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行动自由。在这个世界上,有一种权利是人类最根本的权利:人类对自己生命的权利。生命的进程是自我生存和自我创造的行动;生命的权利意味著有权作出自我生存和自我创造的行为--它表示:可以自由地做由理性存在所要求的所有行为,以支持、促进、实现和享受他自己的生命。
3、 自由与多元之间--读《当代自由主义理论》 近二十年以来,政治哲学界越来越多地注意到自由主义与(价值)多元主义之间的紧张。一些反自由主义者不遗余力地以多元主义乃至相对主义来否定自由主义。石元康教授的《当代自由主义理论》一书以汉语政治哲学界少有的敏锐眼光触及到了当代政治哲学中所涉及到的自由主义与多元主义的重大争论:自由主义与多元主义之间究竟存在著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这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的紧张是否到了导致两者之间必然决裂的程度?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应当)如何解决?在价值多元时代,自由主义还能维持其整全性吗?
价值多元主义否认存在著一种权威性的价值秩序,认为不能把道德价值化约成有先有后、有高有低、有轻有重的单一层级结构,因此不存在凌驾于一切价值之上的价值。各种价值之间的关系不仅是多元的,而且往往是相互冲突、不可通约的。对不同的价值不能用同一把尺度来衡量。因此,不同的人拥有不同的信仰和价值观,世界上存在著各不相同、不可兼得的生活方式。在多元主义看来,对于价值问题,没有唯一的、终极的正确答案。于是,就有人据此认为,价值的多元性未给人们任何支持自由主义和自由社会的的理由。
在自由主义看来,自由主义与多元主义在根本上是并行不悖的。如果价值是多元的,那么,每一种价值都有其存在的正当理由。如果我们承认不同的价值观或相应生活方式的正当性,尤其是作为权利的正当性,我们就不能把某一种特定的价值观或生活方式以排他的方式强加于人。因此,我们必须对不同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加以尊重,除非它妨碍别人的正当自由。
价值的多元性所产生的宽容的义务是自由主义的一条基本原则。宽容的必要,从哲学上看,来自个人在认识和能力上的局限性。任何个人都没有能力掌握最后的真理,才有必要宽容、尊重每个人发现真理、追求价值的权利及真理与价值的多样性。承认多元的价值即是承认选择价值的自由。而只有体现自由主义的自由制度才能最有效地保障这样的选择自由。反过来,如果我们不承认世界是多元的,我们就没有理由去尊重、保障选择(不同价值观)的自由。多元的必然性衬托出自由是人类本性的要求。
自由主义承认价值和宇宙的多元性,是基于个人需要自由来发展自己的个性和实现自己的追求,而每个人的个性和追求又是各不相同的。尊重人类的个性,尊重他人的生活方式,必然要引伸出社会的多元性和自然的多样性。
自由社会尊重价值的多元性,赋予个人以自治权,即个人有权选择自己所偏好的价值和生活方式。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自由制度既是多元的价值得以繁荣的一个重要前提,同时也对多元价值之间的冲突规定了一个限度,以免多元价值之间不受节制的冲突妨碍到社会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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