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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与国家 精神病与国家 Oct 22 2005
以前曾在蔚秀圆租房住,通往一层单元出口的过道是各层楼公用的。我住在一层,有两次经过过道的时候,遇到一个人主动的和我打招呼。他住在楼上,这里住的大都是北大的老师,所以我很信任,都很礼貌的回应。但终于有一次房东看见了,说这个人精神有问题,以后对面碰见也不要理他。我将信将疑,再看见他时没有了以往的自然,当作没有看见。这样遇见过几次之后我开始害怕再看见他,他在我的印象中就真的成了不可接触者了。我开始刻意回避在可能遇见他的时间出门,很久以后又对面遇到他一次,走过去以后,我听到他似乎说,“不理我了。”我心中起了内疚,但当时以为是恐惧,于是想要搬走。但房东说,没关系,这个人从来不打人,也不骂人,只不要理他就是了,我们这个单元的人都是这么做的。因为大家都不理他,所以我不理睬他不再让我有内疚感。他不干扰别人的生活,所以也不会再让我对他有恐惧感。我于是就又心安理得地住下去,虽然以后还是常看见这个人,但他对我不再存在了。我回到大多数中间,我感到安全了。
可是今天我再想起这个人的时候却起了无尽的疑惑。大家都说他有精神问题,他就一定有吗?他们怎么知道他有精神问题呢?他们怎样开始达成这样的共识呢?他们的看法是来自自己内心恐惧的投射,还是来自这个人?既然他不会伤害我,我为什么没有自己去弄清楚呢?我不清楚大家对那个人排斥是否来自政府行为,但我的确知道存在这样的事例:政府向某人周围的人宣布他有精神问题,而当事人却完全不知道所宣布的内容。于是这个人就感到周围的人突然开始用异样的眼光看他,他们共享着一个和他有绝大关系的公开的秘密,他们基于这个秘密在对他做出某些对待。我不怀疑每个人内心的良知,也许一个人加入到这种对这些生活方式似乎不符合通常做法的人的怀疑,隔离,监控,乃至排除的过程中,来自于他自己对安全感的需要,就像我曾经的那样。
安全感是人人想要得到的,而且也的确来自于我们对他人行为的预期。可是我们却常常把安全感寄托在对别人行为的外在可控制上,比如我们从他人的行为习惯来预测,为他人行为设定范围和规则作为他能够得到物质需要满足的条件。然而这种预期他人行为的方法的前提是基于对人类行为的行为主义与认知主义的假定,即人们的行为或者出于习惯,或者是为了达到某些明确的目标,而且所有的目标与达致的途径都是可以被事先被明确知道的。这样假定的结果是只有符合常规的达到某些给出目标的行为才是被许可的。但是如果这个世界上只存在特定的目标和给定的达到的途径,那么这个世界将是多么无趣。人的基本需要是类似的,但人们完全可以建构出新的相关目标,创造出新的达致的途径。实际上人们有很多出于兴趣的活动,其目标或方法不在已经给出的清单中的行为,以及为了更高价值追求而进行的行为。如果人被想象为一个为达到既定目标的机器,那么这些行为都将是难以理解的,也就是难以预期的。面对这种情况,为了要获得对他人行为的预期,一个可以想到的途径是完全压制这些行为,把每个人的生活都限定在较低的层次上。这样做是可能的,但并不好,因为社会将成为封闭的,没有活力的,个人生活将成为无意义的,单调乏味的。
人们做同样的事情很可能赋予其不同的意义,达到相同的目标也可能采取完全不同的方法。所以一个更有效也是更简单的预期他人行为的方法就是问问他,你为什么这么做?语言是可以让人们互相理解的。但当社会请求政府介入,以调查某个他们认为可疑的个人的时候,他们就已经把这个人排除在可以理解与信任的范围之外了。这种态度所以产生,在于他们内心的不宽容和缺乏对可以互相理解的信心,缺乏对他人能够理性行事的信心。而这种缺乏信心很多时候只是他们把对自己的理性行事能力的缺乏信心向对方的投射,反映的其内心的深深的恐惧。在这种恐惧感之下,他们与所怀疑的人之间是没有可能达成理解的,因为信任的基础已经被破坏,安全感已经丧失,并且进一步制造着不安全感与不信任。猜疑把个人之间的误解夸大为危险,夸大为需要政府介入的紧急情况。可是问题的根源似乎还只来自于个人的内心,所以很明显,一个开放的社会需要的是开放与自信的心灵,以及由此达成的互相尊重与理解。
在这个时候,政府是完全没有必要介入的,而且也不会产生任何积极的效果。因为人们相互达致理解只能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在独立个人之间才会发生。政府作为强力机关将无法寻求对个人行为的理解,只能进行本身有敌意的行为监控。这将只会使问题变的难以解决,因为如前所述,行为的把握是无法达到理解个人及预期其行为的目的的。政府本身的职能决定了他无法处理一个本来只能在社会领域解决的问题。这个时候政府似乎很尴尬,一方面监控不得不进行下去,同时很可能没有任何积极结果。
政府的性质决定了他只能处理行为方面的对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损害。对于每一个公民,在没有被法院宣布有罪以前都应该做无罪推定的假设;那么同样,如果一个人没有行为方面的侵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行为,那么就应该假定他是精神健全的。国家没有权利怀疑任何一个被举报为似乎可疑的公民,只要他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提前预防侵害发生只是听起来有必要,但很难说不是来自于做出这种怀疑的人自己内心的恐惧,他对自己行为符合理性的缺乏信心的外部投射。这种预见可能只能是神才能做出的,但决不是国家。所以政府没有权利在本人不知情,并且没有任何侵害他人行为发生的情况下宣布某人有精神问题,并对他进行各种控制。这里存在几个问题:首先,国家没有理由随意开始监控一个公民的行为,并搜集相关的行为方面的监控资料,这个过程的开始本身不合法,所以所有资料都无效;其次,国家把相关资料交给有关专家以做出判断必须得到当事人同意,因为在任何判断产生之前,任何公民都应该被假定享有完全的公民权利;第三,鉴定机关必须由当事人认可,因为利益的冲突很可能损害鉴定的客观性;第四,任何宣布和对他的对待都应当通知当事人,因为他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所以国家最好不理睬这种没有根据的猜疑,如果已经开始,那么应当立刻停止,只有这样危害才会是最小的。问题产生于社会领域,就应当在那里解决,国家不能因为已经介入就做到底,因为实际上国家没有这样的权利,也没有可能真正解决。如果国家希望把这个被怀疑的人操纵到预想的那样,恐怕将反倒证明自己的错误,因为程序已经错了,因为正义总有实现的那一天。
我记得小的时候在村子里,疯子都是由社会自行确认的,国家似乎并不关心其存在与否。其实我们又有哪个人敢宣称自己是完全健康的,马斯洛的自我实现的人其实只占人口的非常小的比例。这其实说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心理问题的产生是在社会领域,社会也有能力自行解决。国家只在已经造成严重损害的时候才有必要介入。而国家积极介入本来不应该介入的领域,将对公民个人权利造成了严重隐忧,是非常不必要的。作为个人,也许我们需要的是尊重的眼光去看待周围的人,在理解他们的基础上形成相互信任和自己的安全感。而不是交往以先就进行猜疑,拒斥,既而希望由国家机关对每个自己不信任的人进行控制,然后在参与国家行为中歧视,监视被怀疑的人而获得满足感。某个人丧失的权利,其他人都将不再拥有,因此看客也会有成为被看者的可能,不论现在地位如何。也许问题的解决还在于我们每个人的内心,拥有内心的平静,相信自己与他人,把其他人当作和你一样的人来尊重,才会有真正的相互理解,和真正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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