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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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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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反对重新定义婚姻

   2005年年初的时候,在论坛和各种人物争论重新定义婚姻的问题,当时加拿大社会就这个问题的争论也是如火如荼。时间到了6月份,不出所料,加拿大议会通过了所谓的“同性婚姻法案”(same-sex marriage bill),这个法案保证同性伴侣(same-sex couple)和传统婚姻享有完全等同的法律权益。这意味着“婚姻(marriage)”概念被改写,新的“婚姻”关系的法律概念将是两个人的关系(between two persons),不论性别,而不是象过去那样限定为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between one man and one woman)。这不是同性恋关系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因为法律保护,并不必须要改变婚姻的定义。

   实际上,这是同性恋精英改变西方传统价值观的运动的一部分,欧洲已经有类似立法,美国也面临法官任意解释“婚姻”的法律含义的事例。他们认为这是一个人权问题,那就是同性恋有权和自己心爱的人结婚,象目前通常的异性婚姻一样得到社会的承认。真是这样吗?

   -----同性恋和异性恋有同样的权力-----

   同性恋精英把今天的对婚姻的解释类比为过去的种族隔离的法案,可是实际上,目前根本没有立法拒绝同性恋结婚。同性恋A和异性恋a有同样的权利,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和一个异性结婚。假如A和a都是男性,A可以娶女性B,a也可以娶女性B,他们有一模一样的权利。另一方面,同性恋A和异性恋a一样,必须遵守一些限制。A不能娶C的妻子B,a也不能娶C的妻子B。异性恋不比同性恋有任何特权。

   同性恋精英说:不对,我没法跟我爱的人结婚,而异性恋可以。请慢...

   -----婚姻的立法不是基于爱-----

   假如婚姻规定,只有相爱的人才能结婚,那么也许现在很多家庭都不得不退回他们的结婚证明,因为很明显,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假如婚姻只是关于爱情,那么为什么我们禁止乱伦的婚姻?比如父亲和自己的女儿结婚。谁说父亲和女儿注定不能有真挚的爱情呢?还有,为什么非要把婚姻限定在两个人?一个女子同时爱三个男子,这三个男子也都爱这个女子,他们四个人愿意生活在一起,我们又有什么理由阻止?

   实际上,法律规则无法以爱情为标准,因为爱情无法测量。什么法官有能力证明一对要求结婚的恋人彼此相爱,而另一对恋人彼此不相爱呢?感谢上帝,我们的婚姻不掌握在法官老爷们的主观判断上,不然我们都很危险。法律从来不是以爱情作为判断的标准,自古至今都没有过。法律上的婚姻必然要限制一些人,基于当前大多数成员认同的道德原则。

   因此可以明确的说,目前的立法不是保护人权,而是重新定义“婚姻”这个重要概念。同性恋精英的说法不能成立。

   -----婚姻是社会伦理的一部分-----

   法律维持社会秩序,维持社会伦理。所以法律保护个人财产,保护个人自由,因为那符合多数人认同的道德原则。在法律上明确认同同性关系和异性关系不一样,是非常必要的。相反,混淆这两者,是对道德规范的极大打击。

   即使不进行道德评判,我们至少要承认,一个母亲和一个父亲组成的家庭,不同于两个母亲组成的家庭。同性关系注定无法生育,而异性关系具备那种可能。这是非常巨大的区别。当今的社会,相当数量的社会成员认为同性恋不符合道德,当然这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可是他们的意见应该得到尊重。对同性恋的产生是先天原因还是后天原因,我们也依然没有确切的定论(比如双性恋的存在)。

   婚姻更多的是一种责任和付出。根据今天世界上的大部分婚姻法规,一旦结婚,你用自己的收入买了一辆汽车,你的配偶自动有一半的所有权。这意味着,你失去了一半的对那辆汽车的所有权。在认可什么关系可以被称为婚姻,什么不可以这个问题上,我们理当非常慎重。几千年的传统需要考虑,祖先的智慧需要考虑,长期的影响需要考虑。

   -----家庭是社会的基石,孩子是人类的希望-----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最重要部分,破坏了家庭这个基本单位,人类社会不堪设想。同性关系无法生育,这关系到人类的繁衍。法律上承认同性关系等同于异性关系,谁能保证不刺激更多的处于性取向边缘的人成为同性恋?父母又如何给子女解释,那种关系不宜提倡?这世界已经有太多颠倒的是非,不辨的黑白,难道我们还要在如此重要的婚姻问题上难得糊涂吗?

   最最要紧的,如果同性关系等同于异性关系,在领养孩子的时候,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同性恋家庭和异性恋家庭就要被同等对待。那么将有多少孩子被同性家庭收养呢?我们如何保证他们的心理健康呢?孩子是无辜的,他们没有选择的权利,没有机会选择成长的家庭环境。在最需要成人保护的孩子身上作实验,是不道德的,是我们每个社会成员的耻辱。难道为了我们今天不得罪人,为了满足某些成年人的“完整”的感觉,我们就拿孩子的一生冒险吗?

   -----尊重同性恋,不等于放弃原则-----

   在尊严上,同性恋当然该得到同等的尊重。在法律上,同性家庭关系当然应该得到相应的保护,比如财产权、医院探视权。同时,我们也该努力保护我们的价值体系,坚持我们的道德原则。尊重妇女,不等于称“女人”为“男人”。尊重同性恋,不等于要改变现有的婚姻概念。我们承认那种区别,这是尊重的第一步。尊重别人,不是因为我们一定要认同别人的价值观。

   在实践上,用类似Civil Union的方式在法律上给予同性家庭关系一个适当的承认和保护,并不是不可行的。这样,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得以明确,确立和结束那种关系也有规则可以遵循。你或许不认同那种生活方式,但是长期而稳定的同性家庭关系,肯定好过短暂而不稳定的同性家庭关系。同时,儿童的权益也可以不会因为重新定义婚姻而被侵犯。

   -----结语-----

   消除人群之间的隔阂和歧视,绝不是一个两个立法就可以马上消除的。问题在人心,在医治人心上,法律几乎无能为力。法律只是最后的惩戒,没有办法的办法。而它是双刃剑,几乎每个立法,都是以公民丧失某些自由为代价的。自由一旦丧失,再想从政府和法官的手里拿回来就困难了。历史已经很多次证明了这个规律。

   这世界缺乏的不是朝令夕改汗牛充栋的法律,而是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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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

   美联社(Associated Press)新闻:加拿大议会通过同性婚姻法案(Canadian lawmakers pass same-sex marriage bill)

   http://www.usatoday.com/news/world/2005-06-28-canada-gay-marriage_x.htm?POE=NEWISVA

   

   九喻

   2005-01 初稿,2005-07 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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