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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心文集
·汉心简介
·国家是如何将人套牢的
·不仅仅为了忘却的纪念!——写在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一位老人逝去之际
·发展不是‘硬道理’
·爱国心’是如何丢失的
·‘赏月’与中国人的阴性气质成因
·人,在中国是如此悲凉和不堪 !
·专制主义与现代性的悖谬
·是专制败坏了社会创造力
·总是被耍弄的‘人民’
·九•一一三年祭
·弱势者失语的断想
·权威流失与‘新政’期待的破灭
·对中国‘发展主义’的另类批评
·“现代化”也是一种剥夺--系列综述之一
·大国何以造就寡民政治
·应该为负罪的灵魂解套
·警惕有特色的“社会无主义”
·是专制败坏了社会创造力
·“人民”是如何被权力挟持的
·人权如何被篡改为“生存权”
·应该为人的价值申辩
·极权之下的现代性人文颠覆
·中国人无法承受的权利之轻
·个人才是决定集体目标的终端
·我们应该活出人的“高度”
·“现代化”之下的权利失落
·中国人何以总是“低度”地活着
·依然有夜行的歌人 ——写在《芳子诗集》出版之前
·专制现代化的困境
·立足个人才能为人权的复归张目
·中国人不堪承受的“权力”之重
·大国之下民间无“政治”
·中国特色的政治如何能文明!
·公权文明有赖于信仰支撑
·公权专制与民意的暗昧性
·权力席中无人民
·语言暴力也是一种伤害
·再论发展不是“硬道理”
·现代化对人的“规驯”
·“文明”就应当让人性有光照
·“文明”就应当让人性有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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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为人的价值申辩

   人是创造者、是爱与自由的集合,也是社会物质与精神的决定力量,因而人本身作为绝对价值又是构成社会财富的原点和基础,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正是根源于这一前提,任何建基于以人为目的的社会,其遵循的公共选择和价值判断无论其文化依存和国情政势如何殊异,都必须立足于旨在营造健康、自由而富于人性尊严的人居环境,在所有时态和维度将人置于社会存在的任意关系项全息定位,从而以此为基点形成与普遍的社会正义和人权内涵相适应的伦理规范,这不仅涉及到制度的正派与公平性、以及权力运作和经济分配等刚性的法理与制度构设,也关联到人本张扬和生态尊重作为一种普适而高尚的社会化品质能否成为公众无需教化移植也能自觉信守的行为法则。唯其如此,只要这种相互体认而达成的社会观念一旦外延成为人人自觉的生存与合作理性,其在功能上除了能直接而显性地激励共同体内人们将社会化的外部行为转化为内部自律,进而泛化为社会整全性的价值选择和行为理念之外,还可以内在地节制和克服公共决策与立法者们不致因个人或团体的私性意愿,动辄利用人性中的贪婪、欺诈和权利虚荣等“负面政治经验”作诱饵当助力,将人的恶质原欲放大并引向当量极强的政治场域,从而最大限度地消解和遏制王道专权背信弃义“法无定法”,过度倚重利益贿买和暴行开道以驯服民意、网络社会“支持”的胜算概率。
   
   正是有赖于我们对“人”这一命题所引发的深度思考,如何让让人活出意义、活出尊严、活出生命本然和应然的神彩,并全面体现其作为创造者之于社会整体存在和发展确定无疑的价值,就不仅仅是现代政治运作和公共立法应当持守的基本立场和建设性理念,也应当是与此相关的一切文化哲学的阐发基点,据此,人们用以检测某一特定区域或社会群落是否具有文明的品质,也就不应仅仅囿于其有形的、看得见的刚性指标如物质存量和技术应用,以及仅止于满足人的粗鄙欲望而铺陈的“经济暴发主义”所表征的盛世幻境所蛊惑,而是应该透过社会中物性的张扬直抵其共同体中普泛的文化意识和制度性的决策理念,看其社会成员是否都能基于人的真实处境,自觉生成对生命荣辱悲喜感同身受、体己度人的人文关注,能否秉持着不羞辱、不折损他人的道德高标律己而后律人,从而以自己的行动积极拓展对人类公共生活有益的价值,为人的处境改善提供与其能力和身份相适应的道义支持,以此达成人人自由平等、和谐自为的秩序整合,这不仅关乎到所有置身其间的人们都能不被随意侵犯而体面地活着,还能最终激发人们自愿将正面的社会道德义务和规范的伦理建立在日常生活概念之中。
   
   唯其如此,发端于以人为终极的社会公共决策所依凭的政治哲学和管理文化,也就必须立足于以尊重生命自然伦理为其理论和社会实践的出发点,即便是看上去条规硬朗的社会衡器如政令和法律等,除了强调其外部性的约束效能之外,更应该是一种普遍而具有激励功能的能将人的外部行为转化为内部自律自尊的社会理念,为此,举凡立根于人而又服务于人的的各种社会刚性节制力,就不仅要注重对人的行为管束和罪错惩诫,更应该充分考虑人的本质实态和个体的客观差异性,在强调其秩序整合中裁判的权威性和分配上的公正与公平性时,既要符合人性的自利品质并将其导向光明的前景,又要侧重于将其内涵的良性化因子激活并植入社会公共管理文化之中,成为人们因信其严肃性而认真对待和自觉遵守的日常行为,以此通过其公正的示范作用实现人性化的调节功效,从而避免人们基于自利理性而刻意寻找社会管制的盲点作奸犯科,所以,罗伯特·埃里克森指出:“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促成人们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

   
   正是基于“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事实,无论是形而下的世俗权力构制,抑或是立足高远的宗教阐发,都应该将人置于必须严肃看顾的当口,当作社会存在和发展的主要目的,从而把个体在处境中所行使的权利作为决定集体目标的终端。为此,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之中,我们可以拒绝沉重、躲避崇高,甚至可以无需理由就拒绝为某种虚设的国家意志或主义学说作出牺牲,也尽可以沉湎于私性的甜蜜赏玩个体的瞬间光鲜,游离于乡俗和时代之外秉持着好奇与冥想同“主流趣味”保持间距,但就是不能直面“生命无法承受之重”而拒绝发言,就是不能迷失于虚拟的神采而策略性绕过逼人的社会罪愆背过身去!只要人类还存在着普遍的缺陷和罪性,人类就永远都要直面各种难题,并长期受制于这些坏品质造成的困局,如此,战争、暴力、社会歧视、不宽容、以及根绝不尽的被侮辱与被损害等,一切发端于人而又止于人的灾变始终犹如摩菲斯特的魔影随时纠缠于我们生活的所有维度,所以我们就没有理由拆卸肩上的重轭,没有理由故意避重就轻,故意忽视公共领域有意无意,正当与不正当地对个体的压迫和剥夺,只要头顶还有天空、心中还有道德,我们就应当守望着,并持之以恒地为人的处境改善和道义申辩承受煎熬,领受现实的孤独和冲突的激荡。
   
   依据这一判断路径,我们不仅要拒斥基于社会控制和权力整合而将人进行拆解分化,按政治排序硬性植入各种非人化的,极具羞辱性和歧视性的反智与反道德的社会意识,也要警惕从制度上先在地将人性尊严瓦解重置,以图管制方便的所谓“国家主义”对人的压迫和伤害。即便是现代性之下无法掌控的环境里救赎成为个人的事情,也不能受制于冷态而异质化了的“市场原教旨主义”和效率至上论所驱策,自愿或非自愿地充当内外不道德法权和资本“势能”的协从犯,从而主动或被动把自己锤炼成不具抗辩机能的“政治犬儒”和经济动物。如此一来,我们便可以在价值崩析、信仰式微的“解构主义”语境中避免将心怀冷冻、将普世伦理和人间正道弃置不顾,从而拒绝一味附合取悦,以应对当下的强势力量和芸芸庸众不妥协、不让渡、只见利益不见人的短视和蛮横;拒绝将社会交往伦理和对话机制扭曲败坏,使得社会整体性价值取向不致被权力与资本的过度干预而严重异化,最终避免让权力威仪和利益贿赂无所不用其极将人性尊严灭失殆尽。
   
   正如康德在关于人的表述中指出的那样:“人永远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人的身体也是目的而不能成为手段”,时至今日,人们依靠自己的理性和创造性努力,在最大限度地摆脱了必然性羁押获得相应的自决权之后,人就不再是仅仅基于本能觅食活命的生物,也不是可以驯顺牧养、率性驱策,只会享乐消费而对周遭世态不具感知力的无意识群氓。端赖造化赋予人以如此灵动而富于想象的生气,任何沦陷极端处境中的人,其对生命所承受的压迫与凌辱都不会因其所属的社会阶层或族群类别而有所殊异,更不会受制于所谓政治立场和思想倾向而显示出非人化的肉体与精神感受,是的,“人类可以有不同的文化但却没有不同的道德”(布什语)。因此,只要是人,其内在的诉求一旦外延并自我确证为人时,一切与人关联的外部信息都在确定无疑地将其从蒙昧中导出并赋予其社会属性,至此,主流意识中有关人的评价如不体面、被淘汰、以及不被当作人等,便都必然成为极具残害性的社会负面经验而对人的自信自尊产生严重的颠覆与破坏性作用,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不仅让社会秩序的良性整合支付更大的成本,还内在地将人性反向逼回自私、褊狭、不宽容和暴戾、以及复仇和睚眦必报的反人道渊薮。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在对人的各种现实困境进行反思和发问时,就必须从人的社会存在维度对人的理性意识、功利需求、以及道德与情感等作出全息定位,由此廓清人们在选择和认识上的种种迷误,从而最大限度地克服人欲中具有伤害性和破坏性的本能,把规范而富有建设性的生活价值如:独立的人格、相互肯定和尊重等,符合健康人性的“正面社会经验”贯穿于日常的生活之中,这不仅有助于建构和谐平等的社会合作机制以实现秩序的优性整合,还能因此而将人性和人格集体升华并导向光明的前景。至此,我们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过分看重利害得失,从而有意将关乎社会健康、文明最本质的构成要素如制度正派和对人的全面肯定为依归的社会信念作为不具拯救功能的软道理而予以弃置,最终把与人的生存境况息息相关的公权设置和立法意图,长期锁定在“实物安抚”和“仕途经济”等形而下层面展开对局和博弈,看不到物性之外精神信仰和美好的感情对于净化社会和赢得人性光明的严肃意义。
   
   正是有鉴于我们对这一主题的高度关注,与此依存的制度文化都必须以张扬人性向善和“爱智求真”为旨归,这不仅是检验现代社会是否公正与文明的普适标尺,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伦理和全面提升公众道德指数的体制保障。恰如马克斯·韦伯所说的:“政治与社会制度的目的就是发展独立自主的人格”。正因为如此,我们总是期待着“公器应该付之公论”;期待着以此为基点建立的一系列对话机制和公共交往方式能让人 “真正活出意义来”;期待着支撑并激发人们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意愿都不是基于私性的欲望,而是理性和道德的力量,从而将人的全面发展置于社会公共生活的首选目标,以此确保人人都不致因与个品德无关的缘由而成为他的国度里坏制度和坏文化的“被侮辱与被损害者”,最终实现“人人都不致活在一种最低下的姿态之中”(英国大法官劳德·科勒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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