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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罗基作品选编
·14民主必须和自由协调
第三章 “依法治国”与自由
·15行为规范和人的自由
·16在不自由中争自由
·17自由的冲突与和谐
·18普遍的自由就是平等
·19自由不能没有限制
·20自由的界限是法律
·21人身自由是最低限度的自由
·22居住自由是人身自由的延伸
·23思想自由是精神的天性
·24能否“统一思想”?
·25言论自由是利权不是义务
·26何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27新闻出版自由是利权不是权力
·28“舆论一律”有什么好处?
·29结社自由是人身自由和表达自由的结合
·30组党自由是公民的参政利权
·31自由和民主的根源是人权
第四章 “依法治国”与人权
·32人权在中国
·33人权问题上的分歧是什么?
·34中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的迷思
·35人权的共同标准和不同标准
·36人权的结构
·37追求人权的历史过程
·38人权和国权、主权
·39人权和公民权
·40国际人权宪章和中国公民利权
·41公民的基本利权和义务
·42人权和法律
第五章 “依法治国”与法律
·43什么是法律?
·44人民为什么要守法?
·45政府为什么要守法?
·46政府的合法性何在?
·47法律和经济
·48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49法律和所有权、所有制
·50法律和道德
·51法律和正义
·52法律和宗教
·53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
·54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
第六章 “依法治国”与政权
·55法律制度和国家权力
·56国家权力的集权和分权
·57立法权
·58行政权
·59司法权
·60取消一党专权
·作者自传
2005
·论赵紫阳的意义——为“赵紫阳与中国改革”研讨会所作的书面发言
·论赵紫阳之为人
·政党窃国 公器私用
·不懂马克思主义的人在“坚持马克思主义”
·构建和谐社会从公正处理六四开始
《关于“中国人权”事件的郭罗基访谈录》
·“中国人权”创业史上的可敬人物 ——郭罗基访谈录之一
·《我和刘青:从民主墙到“中国人权”》——郭罗基访谈录之二
·2004年理事年会是一个转折点——郭罗基访谈录之三
·刘青把人权事业当作私人领地——郭罗基访谈录之四
·赌徒管钱财如同老鼠守油瓶——郭罗基访谈录之五
·“中国人权” 的黑箱是如何揭开的?—郭罗基访谈录之六
·“中国人权”组织的制度缺陷———郭罗基访谈录之七
·查账和调查——郭罗基访谈录之八
·执委会六月会议爆发危机——郭罗基访谈录之九
·“中国人权” 的 “死结”何在? ——郭罗基访谈录之十
·理事提案被泼一瓢冷水—郭罗基访谈录之十一
·黎安友教授“有损学者身份”—郭罗基访谈录之十二
·权力保卫战拉开帷幕——郭罗基访谈录之十三
·信心十足去“度假” ——郭罗基访谈录之十四
·理事会第一天四个提案——郭罗基访谈录之十五
·谭竞嫦和刘青的工资之谜——郭罗基访谈录之十六
·“十几万美元是小钱” ——郭罗基访谈录之十七
·谁查账谁就是“麦卡锡主义”——郭罗基访谈录之十八
·程序游戏——郭罗基访谈录之十九
·怀着痛苦走出“中国人权”——郭罗基访谈录之二十
·一个离奇的 "利益冲突" 案——郭罗基访谈录之二十一
·辞职前后——郭罗基访谈录之二十二
2006
·宾雁,宾雁,魂归何处
·民主运动和维权运动
·为什么"中国出了个毛泽东"?
·解读刘宾雁──《刘宾雁纪念文集》序
2007
·与达赖喇嘛的一次会见
·《历史的漩涡—— 一九五七》
·审视反右五十年(一)
·审视反右五十年(二)
·审视反右五十年(三)
·哀沈元(一)
·哀沈元(二)
·哀沈元(三)
·哀沈元(四)
·推翻“反党反社会主义有罪”论
2008
·一个奇才和一部奇书
·一场伟大而又短暂的思想解放运动(一)
·一场伟大而又短暂的思想解放运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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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

    思想如果能加以禁止,头脑停止思考,就不需要表达了。思想如果能加以统一,头脑完全相同,也不需要表达了。问题就在于思想既不能禁止也无法统一,人们的思想各自不同,不得不进行表达。表达思想的利权就是言论自由。1791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这里的表述是“不得剥夺”,不是正面的规定,而是反面的规定,表明美国开国时期创制者们的深刻性。这意味着,承认言论自由是人民的天然利权,固已有之,不需要政府作规定,只要不去剥夺,自然而然就实现了。
   
    行使言论自由可以运用各种手段,包括书写工具、报纸、电台、电脑网络等等。如果没有这些手段,张开嘴巴发表意见就是行使言论自由。任何人,终其一生,随时随地,都有必要和可能行使言论自由;反之,没有言论自由,任何人都会感到莫大的痛苦。
    究竟什么是言论自由?言论自由的概念已经规定了它的定义,包括两方面:
    第一,言论自由适用于一切言论。只要是言论,不管什么样的言论,都是自由的。不能说只有正确言论、革命言论、高尚言论可以自由发表,不正确言论、不革命言论、不高尚言论同样可以自由发表。言论自由的根本出发点是本人表达思想的需要,而不在于言论是否对别人有用或是否对社会有利。只要在言论领域划出一个禁区,不是还有部分言论自由,而是全部言论自由立即消失。官方机构、主流社会认可的言论,本来就没有不自由的问题;官方机构、主流社会不认可的言论能否发表,才是言论自由的实质所在。

    第二,言论自由也只适用于言论。言语(包括口头的和书面的),通俗地说,就是讲话和写作,并非都是言论。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在一个判例中提出的著名论断说:言论自由不会保护一个在剧场里谎叫“着火了”而引起大家恐慌的人。在剧场里谎叫“着火了”,导致秩序大乱,甚至挤伤、挤死了人,这是行为的後果。这个人要对这种後果负责。因而,他的讲话不是表达自己的思想,而是向别人发出信息,影响、推动别人采取行为。希特勒手下的将军,许多人并没有亲手杀人,为什么把他们送上钮伦堡法庭进行审判?因为他们口头发布命令、书面签署文件都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推动别人去杀人。动口的将军比动手的士兵罪行严重得多。用讲话和写作来表达自己的思想,是言论;用讲话和写作来影响、推动别人采取行为,就不是言论,而是具有社会後果的行为的一部分。是言论,属于言论自由;是行为,不属于言论自由。
    对自由是需要限制的,对言论自由是否需要限制?言论自由已经是一种有限制的自由,“言论”就是对自由的限制,仅仅规定为言论方面的自由,而不是一切方面的自由。如果谈论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不是针对言论的内容,而是规定言论的边界。也就是说,不应当限制什么样的言论能自由发表、什么样的言论不能自由发表,只应当限制什么是言论、什么不是言论。在限定的作为言论的范围内,不论什么样的内容都可以自由发表。准确地说,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在于划清思想和行为的界限;思想的表达是属于言论自由,行为的信息不属于言论自由。而在表达思想的界限内不应再设置界限。当权者常常教训人“不许乱说乱动”。这是混淆思想和行为的界限的典型。“乱动”是行为问题,“乱说”是思想问题;法律只能禁止“乱动”,不能禁止“乱说”。
    古典专制是根本不讲言论自由的。现代专制却不妨大谈言论自由,而是通过对言论自由的限制问题来扼杀言论自由。一方面,说明言论自由的普遍价值吸引人心,无法抗拒;另一方面,也说明宪法上规定了言论自由并不等于公民在事实上享有言论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部宪法都有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但50多年中没有一天实行了言论自由。在历次运动中,强迫表态,人民非但没有讲话的自由,甚至也没有不讲话的自由。为什么宪法上规定的言论自由不能实行?因为对言论自由流行一种官方解释。从毛泽东时代到邓小平时代再到江泽民时代,总是强调“言论自由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相对的”是什么意思?据说,不是一切言论都能自由发表,有害言论就不能发表,发表了就要惩罚。应当说,自由是相对的。但言论自由已经是一种相对自由,在言论的范围内自由是绝对的。这就是相对中的绝对。如果在相对的言论自由中还是只有相对的自由,即有些言论有自由、有些言论没有自由,那就根本没有言论自由。扼杀言论自由的根源是专制统治。分析扼杀言论自由的理由,也可以看出专制统治之缺乏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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