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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自由的界限是法律
§§对自由的限制只能由法律来规定
每个人有权从事一切对他人无害的行为。什么叫“对他人无害的行为”?行为人自己说了不算,不能自立标准,必须是大家公认的标准;而且必须在行为之前立下标准,不能事后立标准。这种标准就是法律。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指出:“各人的天然利权的行使,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利权为限制。这些限制只能由法律来规定。”行为的有害与无害是由法律规定的。在人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和利用方面所实现的自由,以及人对自身必然性的认识和利用方面所实现的自由,标准是实践。在人和人的关系方面所实现的自由,标准是法律,当然法律也是来自实践。
法律规定了行为的有害与无害,就在人和人之间形成看不见的界限,在界限之内个人享有自由,在界限之外便是别人的自由。看不见的界限就象看得见的地界,规定各自自由活动的领地。法律是对自由的限制,又是对自由的保障。自由主义奠基人洛克有一句名言:“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⑴所以,近代有的学者称法律为“自由的科学”(the science of liberty)⑵。那么,能不能把洛克的名言正过来说:“哪里有法律,哪里就有自由。”?不能。
遵守法律的界限,自由是不受侵犯的;超出法律的界限,自由就变成不自由。法律的界限指明两方面:允许做什么、不许做什么。允许做的事情,是在界限之内,无论怎样做都是自由的;不许做的事情,是在界限之外,无论怎样做都没有自由。但界限定在哪里?如果限制过严、过多,人们不能充分享受应有的自由;如果限制过宽、过少,人们就会互相侵犯自由。一般来说,美国的法律虽然繁复,但限制过宽、过少;中国的法律虽然简约,但限制过严、过多。后果是不一样的。美国的问题,发生在人民和人民之间;中国的问题,发生在人民和政府之间。人们必须通过法律活动的反复实践,不断调整,才能找到合适的界限。
法律保障的自由必须落实到个人。如果只是抽象地承认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个人不能享有政治自由、经济自由、社会自由、文化自由等等,人民就不成其为国家的主人。违反法律,追究责任,也必须落实到个人。犯罪团伙虽然是一个群体,法律应对团伙中的每个人按罪行轻重作出惩罚。
如果一个人可以做法律禁止的事情而不受惩罚,不外两种情形:一,这种自由是超乎法律之上的特权,一些人行使特权的同时是他人的丧权,行使特权的自由是以他人的不自由作为前提的。二,一个人可以做法律禁止的事情而不受惩罚,别人也可以做同样的事情,于是互相侵犯,社会陷入无序。没有限制的自由是以普遍的不自由作为结果的。总之,不遵守法律的自由,或者是以他人的不自由为代价,或者是引出普遍的不自由。
§§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律规定的,有自由;法律禁止的,没有自由。那么,法律既没有规定,也没有禁止,是否有自由?在社会生活中,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的规定,而且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要由法律来规定。法律必须为其他的行为规范留有余地。法律的规定只是保障自由,不是创造自由。人民没有争得自由,法律不过是一纸空文。法律的规定也不可能直接保障所有的自由,只是保障基本的自由;基本的自由得到保障,其他的自由也就不成问题了。自由的有无不是决定于法律,法律不是自由的来源,而是使立法之前存在的自由具有合法的形式。中国的老百姓常常认为人民的自由利权是宪法赋予的,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中国政府的观念更是错误,他们认为人权问题是国内立法问题。那么法律之外就没有人权,也没有自由。
法律禁止的,没有自由;法律没有禁止,即使没有规定,也是自由的。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指出:“法律只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一切行为,都不受阻碍。”可以简单地说:“法不禁止即自由”。如果法律之外无自由,人们的行为就不必负法律责任。因为,从事无害于他人的活动还是有害于他人的活动是可以选择的,选择守法还是违法就是一种自由,也可以说,这是选择自由和不自由的起始自由。选择守法就是选择自由,选择违法就是选择不自由。在进入法律活动之前有选择的自由,所以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否则无法律责任可言。
§§法律既限制行为自由又约束政治权力
认为只有法律规定了的才有自由,这是把自由看作来源于法律、来源于制定法律的国家,自由成了国家的恩赐。国家既然有权赐予自由,也有权收回自由。国家机关滥用政治权力和公民个人滥用行为自由,同样都构成对自由的威胁;而国家机关对公民个人自由的限制和剥夺是主要的威胁。近代民主政治实践的重要成果,就是发现了法律可以成为约束政治权力的有效手段。因此,法律在限制公民个人滥用行为自由的同时,必须约束国家机关滥用政治权力限制或剥夺公民个人自由。对于政府来说,只能做法律规定的事情,不能做法律没有规定的事情,否则就是滥用权力。对于人民来说,既能做法律规定的事情,也能做法律没有规定的事情,但不能做法律禁止的事情,否则就是滥用自由。权力运行的规则是:凡非法律允许的,政府都不可以做;利权运行的规则是:凡非法律禁止的,人民都可以做。法律是权力的来源,而不是利权的来源。在中国,正好相反,人民只能做法律规定的事情,甚至连法律规定的事情都不能做,而政府却可以无限制地运用权力,做法律没有规定的事情。
§§自由必将战胜恶法
法律既能保障自由,同样也能压制自由,法律的两副面孔很容易变脸。所以不能说“哪里有法律,哪里就有自由。”究竟保障自由还是压制自由?这是评判法律好坏、区分良法和恶法的标准之一。压制自由的法律,就成为专制的工具。
不能保障自由甚至压制自由的法律,命运如何?法律和自由的冲突,最终必定是法律丧失存在的根据。人民拥有享受自由的天然利权,为了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保卫自由权,又引申出抵抗权。人民有权对滥用权力的政府进行抵抗,要求废除压制自由的法律。1776年的北美《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都承认人民的抵抗权。二次大战后,鉴于法西斯统治的惨痛教训,西德许多州的宪法即规定了抵抗权;1968年,经修改的西德基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抵抗权为联邦的宪法利权。中国的宪法没有抵抗权的规定,而且中国政府根本不承认抵抗权是基于人权的天然利权,人民对政府的批评、监督、抵抗往往被作为“颠覆国家政权”罪受到追究。承认人民的抵抗权,法律的修订、废除以至政府的改组、更迭都可以在合法的条件下进行;不承认人民的抵抗权,人民的抵抗活动只能在非法的条件下进行,往往采取激烈的形式,直至爆发革命。
革命,以推翻政府、改变法律达到追求自由的目的。革命是正义的,但任何革命都要镇压反革命,总是以暴易暴。尤其是现代社会,革命的振荡具有更大的破坏作用。政府和人民都应力求避免革命。人民积极问政、议政、参政,发挥强大的监督作用,立法者具有足够的明智,两者的结合就能改变压制自由的法律。和平的变革是以法易法,根据更高的法律修订或废除压制自由的法律,根据理想的法律制定现实的法律。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任何一点自由,还是要善于利用已有的自由去争取更大的自由,以某一领域的自由去反对其他领域的不自由。以自由作为手段而不是以一部分人打倒、镇压另一部分人的革命作为手段,更加符合追求自由的目的。总之,恶法可以一时压制自由,但不可能永远消灭自由,人民对自由的追求和对政府的抵抗终究必将抛弃压制自由的法律。
注:
⑴《政府论》下篇,第36页,商务印书馆,1964年。
⑵Charles Beudant, Le Droit individuel et l'etat (Paris, 1891), 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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