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为了方便阅读,博讯暂停广告播放,博迅需要您的支持。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郭国汀律师专栏
[主页]->[百家争鸣]->[郭国汀律师专栏]->[惊心动魄的辩护]
郭国汀律师专栏
·苏州“历史文化街区”拆迁案代理词
·苏州市衣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诉苏州市相城区建设局非法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行政诉讼争议案
·关于苏州市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的法律分析意见
·苏州市衣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诉苏州市相城区建设局非法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行政诉讼争议案代理词
·烟台「历史文化街区」拆迁案代理词
·社会公共利益与强制拆迁
·身残志坚受苦遭难的马亚莲二次劳教案:行政复议申请书/郭国汀
·马亚莲案代理词
·马亚莲因强迁上访两次劳教争议案行政上诉状
·上海黄浦区法院第三次变相密秘审判马亚莲二次劳教行政诉讼案/郭国汀
·苏州历史文化街区拆迁争议案上诉状
·苏州 “历史文化街区”拆迁争议上诉案代理词
·苏州“历史文化街区”拆迁案代理词
·敬请关注一起严重违法强制拆迁苏州相城区民营企业案
·非法强制拆迁民营企业争议案一审代理词/郭国汀
·一起非法强制拆迁争议案的法律意见书
·苏州市衣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诉苏州市相城区建设局非法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行政诉讼争议案代理词
·张锐诉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之行政诉讼案有关问题的初步法律意见
(3)行政诉讼案
·征收船舶港务费行政争议案代理词
·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上诉状
·谢安诉湖南省醴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当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代理词
·对一起复杂行政诉讼案的法律思考
·虚假抵押行政侵权案代理词
·虚假抵押行政侵权上诉案代理词
·关于浦东公安分局扣押公司帐册及业务档案的法律意见书
·龙岩市恭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诉龙岩市土地管理局国家行政赔偿争议案初步法律意见书
·虚假抵押行政侵权上诉状
·养老保险争议案初步法律意见
·赌博行政处罚争议案代理词
·征收船舶港务费行政争议案答辩状
·行政处罚(没收赌资)争议案再审申请书
·上海黄浦区法院第三次变相密秘审判马亚莲二次劳教行政诉讼案
(4)重大涉外经贸争议案
·Ocean Glory 轮碰撞争议案代理词
·一起重大涉外提单侵权争议再审申请书
·评一起重大“委托贷款”纠纷案的两审判决
·一起重大信托存款合同争议再审申请书
·中外合资企业退股争议案代理词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债务纠纷案代理词
·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未出资争议案代理词
·无效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台湾朝仁企业有限公司诉厦门龙立工业有限公司合资企业承包经营纠纷上诉案代理词
·海关行政处罚、行政侵权案代理词
·四百万美元外汇贷款担保合同争议上诉案
·中日合资企业解除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5)国际贸易名案要案
·重大国际货物买卖品质争议上诉案代理词
·国际货物买卖结算纠纷案代理词
·最高法院无理拖宕九年拒不下判再审案代理词
·外贸代理合同争议案再审申请书
·国际货物买卖结算争议案代理词
·外贸代理合同争议案上诉审代理词
·进出口外贸代理争议案初步法律意见书
(6)典型刑事及重大刑事案
·为赖昌星遗返案我的宣誓证词
·公、检、党政联合办案与党的领导
·“反革命恶霸”案刑事申诉状
·马翔非法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罪刑事上诉状
·全国首例法官告律师名誉侵权争议案
·公安刑警刑讯逼供致死人命案辩护词
·王水珍“寻衅滋事”案辩护词
·王水珍“寻衅兹事”案刑事上诉状
·王水珍寻衅滋事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中共法院被阉割成不伦不类的东西的铁证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辩护词
·关于张赫监视居住死亡事件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公安强行介入经济纠纷拘留无辜公民做人质逼债的紧急呈阅件
·奸淫幼女案辩护词
·受贿案辩护词
·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刑事上诉状
·谢某受贿案刑事申诉状
·张春“双规”屈打成召刑事申诉状
(7)经典商事合同民事案
·一起重大善意取得争议案重审代理词
·网络电子邮件名誉侵权争议案
·外观专利设计争议案代理词
·福建省首例著作权争议案代理词
·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借贷纠纷上诉案代理词
·借款纠纷上诉案代理词
·“天下第一剑”商标侵权争议案代理词
·析产争议案代理词
·不当得利争议案起诉状
·不当得利争议一审代理词
·不当得利争议案上诉状
·不当得利争议案上诉状
·不当得利重审案代理词
·出租车乘客伤害应向谁索赔?
·服务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权利质押借款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涉外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质品争议案代理词
[列出本栏目所有内容]
欢迎在此做广告
惊心动魄的辩护

   惊心动魄的辩护
   
   
   郭国汀
   

   2003/06/24
   
   此案的辩护可谓惊心动魄.美国最伟大的刑辩律师在其自传中写道:总结我一生之经验得出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权力永远比法律大!(可见古今中外情理同一也!) 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我先后受到来自各方面的警告威胁,有关部门先后从我众多朋友,案源,甚至.......事实上当事人在找到我之前,先后找了多名当时福建省著名律师,但均被婉拒;因此1997年大年初一当事人从香港长途挂至我家中问我敢不敢接此案?吾答:只要你对我讲真话,保证不存在公安指控的那些行为, 本律师无所畏惧.事实证明办理此种案件风险极大,付出的代价极大.然而我始终无怨无悔,因为我相信自已尽了一名中国律师应当尽的本份.我始终认为此案是一起典型的错案冤案.尽管因故我未参加二审(有关部门威胁当事人:如果继续由郭国汀律师任辩护人加重处罚!)但上诉审专家意见书得出了与我提出的抗辩主张完全一致的结论.此案的结局如此,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的新闻管制在于我国没有新闻自由,没有真正的舆论监督.当地报刊杂志不敢报道自不待言.即便当时以敢于报道真相著称之世的南方周未,同样无动于衷,不敢越雷池一步.中国的司法环境总体上言有所进步然而离法治发达国家还相差十万八里.只有真正实现言论出版新闻舆论自由,中国律师才有可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这是1997 年我在为轰动一时的所谓"涉港亿元合同诈骗案"辩护时的感怀,当年公安先关无辜人员,后找证据的做法,必将被告整死为快的决心,使得有关当局不惜动用上百名警力忙了一整年,耗资巨大,搞出了个惊天大案.其实真正的目的,似乎是个别权势人物为保自已的乌沙帽,在明知该案被告无罪的情况下,动用国家强制力专政工具人为地搞出个所谓亿元大案.在办该案过程中,公安,检察以致法院有关人员先后多次警告被告及其亲人:"不要请郭国汀律师任辩护人,否则......" 上诉审时被告迫于巨大压力,只得另请北京律师出庭,请本人退出辩护.(这是我执业20年被当事人辞退的第二案,第一案是行政诉讼法生效后,海关第一起败诉案.二审时当事人认为我不搞案外活动而将本人辞退,但二审法院却以本人一审时的代理意见改判原告部分胜诉).今天,我为郑恩宠律师辩护,历史惊人地相似! 据郑恩宠律师称他刚开始不知道他爱人已聘请本人为他辩护,有关部门也始终不让他知道真相.故郑律师两次从狱中亲笔写信给他爱人称:"聘请吴律师(其他律师不要)作我的律师,其他任何律师我肯定不要(04/07/03)!""我聘请吴律师为我唯一辩护人"(31/07/03). 有关机关人员最后再度告诫郑恩宠律师:"不要请郭国汀律师,否则......".此种告诫与6年前发生在福州市的情形惊人地相似.谢谢诸位网友们的关注与支持,将无同兄要求本人将起诉书上载;尽管这一要求合情合理,尽管本人认为指控郑恩宠律师"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所谓秘密于情于理于法完全不能成立,尽管我个人始终坚信郑恩宠律师不但无罪而且有大功!郑律师决不是共和国的罪人,而是我们这个灾难深重的祖国最优秀的男儿!一切真相都将在时机成熟时公布于众.再次感谢所有富有正义感,关心郑恩宠律师,关注中国政治改革前途与命运的海内外广大善良的人们!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