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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律师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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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香港联中公司与厦门国际贸易信托投资公司国际贸易争议再审案
·司法腐败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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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了你!竟敢不尊敬我大法官!
·就十五载官司致最高法院法官的公开函
·中国法官如何让吾尊敬/南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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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外亿元合同诈骗案
·涉港“亿元”合同诈骗案之辩护词/郭国汀
·惊心动魄的辩护
·涉外亿元诈骗案致有关负责人的公开函
·致福建省委、省政府各位领导及福州市委、市府各位负责人的公开信
·关于本司与福州市粮油公司贸易纠纷案及因此而被无辜拘留、逮捕者至福州市、福建省、中国政府、公安、检察各部门负责人公开函:
·亿元合同诈骗案至福州市市长函
·亿元合同诈骗案至福州市委书记函
·关于亿元合同诈骗案至福州市委书记的函
·亿元合同诈骗案至中央政法委书记紧急呼吁函
·福州市公安局插手涉港经济纠纷造成海内外不良影响事
·亿元合同诈骗案郭国汀律师与龚雄副市长会谈备忘录
***(五)郭国汀律师名案劲辩
(1)政治良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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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支持李国涛先生的义举,反对极权专制独裁政治!
·师涛是当代中国英雄——
·六四与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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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指雅虎遵守当地法律说无法律根据
·辩护律师郭国汀获准会见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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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因言论“违宪”行政处罚听证案代理词

郭国汀因言论“违宪”行政处罚听证案代理词
   尊敬的主持人先生:
   作为代理人,我认为上海市司法局拟对郭国汀律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既不合法更不合理,且有明显构陷打击报复之嫌。
   伏尔泰曾说:“虽然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坚决捍卫你表达意见的自由!”言论自由,是世界各国宪法明定的原则,也是一项公认的基本人权。
   上海市司法局因为郭国汀律师行使《宪法》明文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公开发表若干评论,拟对他作出行政处罚。其适用法律为宪法序言,和《律师法》第三条第一款。本案实质是追究律师言论责任,是对公民言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案件。
   一、上海市司法局认定郭国汀律师的言论违反了宪法序言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规定。
   (一)《律师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据此,律师有三种法律义务:A遵守宪法;B遵守法律;C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立法机关明确把遵守宪法和遵守法律并列为两种不同的法律义务。也即,立法机关把宪法概念和法律概念做了明确区分。
   (二)郭国汀律师不存在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事实
   上海市司法局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实部分中未列举任何事实,也未列出任何证据,在理由部分也没有援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任何条文,来说明郭国汀律师的言论到底违反了哪些“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法律义务。质言之,上海市司法局没有认定郭国汀律师存在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郭国汀律师没有任何违反“法律”的言论
   上海市司法局同样未列举郭国汀律师的言论违反了哪条法律规定,也未列出任何证据或援引任何法律条文,来认定郭国汀律师违反了哪项“法律”规定。
   (四)上海市司法局认定郭国汀律师的言论违反了“遵守宪法”的义务
   上海市司法局引用《律师法》第三条第一款认为郭国汀律师的言论违反了“遵守宪法”的义务,即违反了《宪法》序言中的“四项基本原则”,具体言之即违反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代理人认为批评一党专政,嘲讽四项基本原则,调侃党的领导是否违宪言论,是否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纯属公民言论自由权利范畴之事,与违宪毫不相干。况且违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而非公民个人。
   二、郭国汀律师的言论完全符合宪法规定
   (一)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权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公开或不公开发表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此种自由除非法律有明确强制性禁止性规范,当然包括说错误言论,违反主流言论或与宪法与法律不一致的言论的自由。这是法律常识也是我国宪法学界的共识。公民秉承心中的道德正义感诉说自己的心声不能没有言论自由。也只有当政治上的争论是自由放纵而无限制时,政治权力的运作才更可能发现真理并排除谬误,产生正确或英明的决策。
   指控郭国汀律师违反宪法的证据,仅仅是他在互联网上发表的评论文章、接受记者采访的言论、及他在法庭上的辩论发言。郭国汀律师基于对国家和人民的热爱,出于忧国忧民的情怀,凭着道德良知勇气,以真名实性公开发表众多评论文章;对社会阴暗面有所批评,对执政党的某些政策(诸如64,法轮功)持反对意见,对司法不公的现状进行了直言不讳的大胆抨击,这正是一个正直诚实的公民关心国家大事,关注政治现实,热爱国家人民的表现,应当受到国家的鼓励和支持而非打压;况且纯属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无可非议。郭国汀律师不同意中共领导一切,要求由非中共党员审理政治组党案,呼吁结束一党极权专政,还政于民,还权于民,均不违反任何强制性法律规范,也完全符合受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原则,何违宪之有?!
   (二)郭国汀律师的言论不存在污蔑中国共产党,或诋毁社会主义制度。
   上海市司法局指控郭国汀律师的言论“污蔑中国共产党,诋毁社会主义制度。” 所谓污蔑,是指捏造事实败坏别人的名誉;而“诋毁”与“污蔑”在汉语中是同义词。上海市司法局既未指证郭律师在哪些问题上污蔑或诋毁了共产党或社会主义,也未具体指明到底哪些具体言论有所谓污蔑或诋毁之嫌。郭国汀律师的评论文章根本不存在任何“捏造事实”之情事,也未败坏共产党或社会主义的名誉,何来污蔑诋毁之说?!
   何谓“社会主义制度”是个概念混乱模糊几乎无人知晓其为何物的怪物!社会主义大体上有经济,法律,政治三方面含义。
   就经济制度而言,从“人民公社”的“一大二公”到“文革”中的“割资本主义尾巴”,再到改革开放中的抛弃计划经济改行市场经济和“国退民进”,中国的经济制度发生了诸多根本性的变化,然而都叫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郭国汀律师的言论到底诋毁了哪种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就法律制度而论,从1957年的取消律师制度,到1966年的“砸烂公检法”,无法无天,再到依法治国,都称做“社会主义法制”。郭国汀律师的言论又诋毁了哪种社会主义法制?!
   就政治制度以观,“反右”,打倒刘少奇、邓小平,镇压“天安门事件”,再到后来的平反冤假错案,全盘否定“文化大革命”,都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郭国汀律师的言论诋毁了哪种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由此可见,无论在经济制度方面,还是在法律制度层面,或是政治制度领域,什么是“社会主义”,是连中共权威的理论家们都不明白变化无常的东西。上海司法局据然以抽象指控郭国汀律师诋毁社会主义制度,却无法具体指出到底诋毁了什么样社会主义制度。岂不荒唐!
   (三)至于郭国汀律师参与网上签名,反对胡锦涛先生大权独揽任国家军委主席,当然不违反宪法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郭国汀律师公开反对胡先生大权独揽,是郭律师一以贯之的政治主张,三权分立权力制衡乃现代政治自由民主化应有之义,以免造成权力过分集中产生独裁暴君,培养国人奴性何罪之有?!
   (四)郭国汀律师在江苏省高级法院庭审中的发言,系依法行使辩护权完全合法
   在黄金秋(清水君)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的庭审中,郭律师当庭发表辩护演说,纯属行使辩护律师的法定辩护权。法庭理当认真听取并采纳有理有据合法合理合情雄辩的辩护意见,即便不予采纳,司法局岂能以辩护律师的辩护演说追究其责任。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均明确赋予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豁免权。上海市司法局却堂而皇之地以郭律师的法庭辩护意见为依据课加行政处罚!未免贻笑大方,岂非咄咄怪事?!
   上海市司法局荒唐地指责郭律师公开宣称早日结束共产党的一党专制,并以此为由施以行政处罚。代理人认为这纯属郭国汀律师个人的政治观点,是对是错大可公开辩论,批评或论战。民主自由人权法治宪政是世界不可阻挡的历史大潮。司法局不同意郭国汀律师的政治观点并不能赋予其任意处罚持不同政见者的正当权力。
   三、上海市司法局引用《宪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对郭国汀律师所谓“违反宪法”的言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至为明显
   前已论及,郭国汀律师根本不存在所谓违反宪法义务之情事;即便退一百万步言,假设郭国汀律师的言论确实有违宪之嫌,上海市司法局引用宪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仍然毫无根据,错误至为明显。
   (一)宪法和相关宪法性法律均未规定公民违反宪法应承担何种责任。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制迄今尚未建立;
   (二)《律师法》及其相关规章,对律师违反宪法的言论如何处罚同样没有任何规定;
   (三)司法行政机关无权引用宪法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同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据此,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必须存在“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且只能依据“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根本没有《宪法》适用之余地;而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郭国汀律师一没有任何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二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规定的任何行为;三无任何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作何行为;四不存在应当处罚的法定依据;因此上海市司法局拟对郭国汀律师作出行政处罚毫无根据,肯定非法。
   (四)依我国法律实践,宪法不能在具体的个案中被引用为案件处理的依据;
   1955年0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规定,不能在个案中引用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上海市司法局居然引用《宪法》序言《律师法》及《律师法》两个“及其他情况”模糊的“口袋条款”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足以证明处罚毫无根据,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至为明显。
   四、上海市司法局无权解释宪法;更无权依据宪法对公民的言论进行行政处罚。
   宪法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海市司法局无权解释宪法,当然也没有任何权力认定公民的言论是否违宪,更不用说依宪法对公民施加行政处罚。即便郭国汀律师的言论真的违宪,也应由宪法法院依据宪法判断评价其言论是否违宪及是否应当承担违宪责任及应负何种违宪后果。以公民的言论违宪为由却进行行政处罚岂非张冠李戴?
   五、如果放任该明显非法的处罚成立,对中国律师业将产生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若该项显然毫无依据的行政处罚成立,中国律师业将面临毁灭性的严重后果,意味着可以引用这种模糊不清的条款随心所欲地指控律师“违宪”,意味着可以任意剥夺律师执业权,意味着律师的言论自由权连普通公民都不如。在中国最现代化的上海尚且如此,其他地方可想而知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为了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对中国律师业的发展负责,代理人认为,上海市司法局应当立即停止该不合法缺乏法律依据带有明显打击报复性质的所谓行政处罚,以免贻害无穷。
    代理人:魏汝久律师
   2005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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