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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关注一起严重违法强制拆迁苏州相城区民营企业案

敬请关注一起严重违法强制拆迁苏州相城区民营企业案
   发表时间:2004-1-8 17:13:00
   苏州市杨卫泽市长
   苏州市委王珉书记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鲁国强院长:
     
     尊敬的各位领导:
     
      深知诸位领导公务繁忙,兹因一件影响重大的非法强制拆迁民营企业的恶性案件,不得不打扰.敬请领导于百忙之中关注此事,以避免矛盾激化.
     
      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郭国汀和佟文忠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全权处理题述争议事宜.经认真研究本案事实和证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认为充分的证据证实:苏州市相城区城建公司(下称城建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建设局(下称相城建设局)串通,采用欺诈手段、假“绿化景观工程”之名(业已证实为建设高档商业写字楼),弄虚作假强行非法拆除苏州市衣丽人服饰有限公司(下称衣丽人公司)的厂房、办公用房,致使衣丽人公司被迫停产、上百名员工失业、投资者损失惨重。
     
     现已查明:拆迁申请人城建公司(原审第三人)的股东为相城区建设局(原审被告)和相城区交通局;城建公司的副董事长兼公司经理,是相城区建设局局长江兴发;城建公司的董事长蒋某是相城区副区长;城建公司的副董事长顾某则是相城区区长!城建公司的办公用房由相城区建设局无偿提供。亦即:拆迁申请人与主管拆迁工作的行政机关实质上是一家人.
     
     业已证实:讼争地块的真实用途是建造高档商业写字楼,与社会共公利益毫无关系.因此强行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明显违法.而政府参与采取欺诈手段弄虚作假,其危害性更为严重.
     
     由于衣丽人公司不接受明显非法且极不公平合理的所谓拆迁补偿方案,拆迁人城建公司便依仗行政权力,竟动用公安,监察,税务,建设局等部门,对丽人公司进行威胁恫吓,刑警恐吓电话,监察局威胁,税务局接二连三地查税等等不一而足.
     
     本案的实质是: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城区建设局,与自已作为大股东的城建公司串通,为建设商档商业写字楼谋利,采取欺诈手段,假“绿化景观工程”之名,强行非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非法强拆民营企业.严重侵害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正当权益.
     
     建议解决方案:鉴于衣丽人公司已被非法强拆,尽管依法其完全有权要求恢复原状,为尽可能减少损失,避免矛盾激化,本代理人建议由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以同等面积相似地块调换或按市场价格确定补偿的方式解决双方争议.
     
     顺颂新年大安!敬侯复.
     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
     
     
     郭国汀/文忠律师
     2003年12月25日
     
     附:关于苏州市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的法律分析意见
        
     一、本案基本事实
     
     苏州市衣丽人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衣丽人公司)是由苏州市相城区农民企业家王根元先生经20年艰苦奋斗自筹资金数百万元创立的民营企业.
     
     2000年2月衣丽人公司依法取得讼争地块50年的土地使用权;随后盖好综合办公用房,企业经三年多艰苦创业已初见成效.
     
     2003年初,相城区元和镇政府以“区里规划调整,该地块将进行高层写字楼开发”为由,要求收回衣丽人公司土地.
     
      此后,城建公司便与相城区建设局串通,采用欺诈手段、以建设“绿化景观工程”的名义,收回衣丽人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并强行拆除了衣丽人公司的厂房、办公 用房,致使衣丽人公司被迫停产、上百名员工失业、投资者损失惨重。为解决争议,王根元先生曾多次向相城区有关领导申诉未果。衣丽人公司被迫向相城区人民法 院起诉,要求撤销相城区建设局违法核发的相建拆许字(2003)第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在诉讼中发现:相城区建设局与城建公司竟然采用移花接木手法, 将已经于去年下半年完工、位于阳澄湖中路205省道路口的“205省道北接线西侧绿化景观工程项目”的两个政府批文,即相计投[2002]第727号工程 批复、相建规(2002)地字34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当作依据,用来收回衣丽人公司的土地;并以相地国拨[2003]4号土地批复将该地块划拨给 了城建公司,向其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为查明真相,衣丽人公司在该案审理中,曾两次向法院申请调取上述批文的原始材料, 均被无理拒绝。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衣丽人公司于2003年11月19日,针对上述相计投[2002]第727号工程批复、相建规(2002)地字 34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另行向相城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针对相地国拨[2003]4号土地批复向苏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相城区法院在明知相城区建设局、城建公司上述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偏袒一方、判决中故意回避事实真相,对上述批文只作形式上的真实性审查、不作实质内容的 合法性审查,作出了维持该《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错误判决;同时,对衣丽人公司另案起诉的两起案件,却又以要求撤销许可证案“已涉及两批文的合法性问题”为 由,认定衣丽人公司属重复起诉,作出了自相矛盾的裁定。衣丽人公司不服,对上述三个裁决,均已向苏州市中院提出上诉。目前,上诉案及土地行政复议案均在审 理之中。
     
     二、法律分析
     
     (一)、相城区建设局及城建公司政企不分、行政主体资格不合法,所颁发的拆迁许可证无效。
     
      1、原审已查明:拆迁申请人城建公司(原审第三人)的股东为相城区建设局(原审被告)和相城区交通局;城建公司的副董事长兼公司经理,是相城区建设局的 分管领导江兴发(为国家公务员);原审第三人的董事长蒋某是相城区副区长;原审第三人的副董事长顾某身兼相城区区长要职!城建公司的办公用房由相城区建设 局无偿提供。
     
     2、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而成立于2001年9月的城建公司由相城区建设 局与相城区交通局投资兴办,相城区建设局主管动拆迁业务负责人更是在城建公司任副董事长兼公司经理(实际负责经营运作)。城建公司与相城区建设局政企不 分、经济利益密切相联,有明显的利害关系。
     
     3、2001年5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 定“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兴办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企业”。相城区建设局作为一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城市建设、建筑市场等的管 理工作,并受委托负责区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不仅违反规定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并自行经营,而且为谋取巨额不当利益,相城区建设局与所投资公司(城建 公司)串通,以“绿地景观”工程的名义,向城建公司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相城区建设局为了部门利益,利用手中职权,“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其违法性 至为明显。
     
     因此,无论是作为拆迁人的城建公司,还是作为核发拆迁许可证的相城区建设局,其主体均不合法。原审法院的判决虽承认了上述事实,却未依法做出其主体违法的认定。
     
     (二)、相城区建设局与城建公司恶意串通,假“绿化景观工程”之名,实际进行高层写字楼开发,以欺诈手段违法骗取批文、非法收回土地并核发拆迁许可证。
     
      在相城区(尤其是区政府各部门中)这已是众人皆知的客观事实。在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的诉讼中,为揭穿作为被告的相城区建设局及第三人城建公司的谎言,衣 丽人公司提供了三份证据:(1)2003年3月26日相城区国土局致汕头市泰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峰实业)的《函》;(2)2003年4月3日王根 元与城建公司、元和镇三方就拆迁事宜的“谈话录音”;(3)2003年7月31日相城区国土局、元和镇政府“关于对泰峰实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意见”。此外,根据调查发现(1)相城区规划馆中展示的“区整体规划模型”显示:该地块的规划就是建造一座高层写字楼(该建筑模型与相城区建设局提供的规 划红线范围完全相符);(2)“拆迁许可证”所依据的“相计投(2002)第727号工程项目批复”及“相建规(2002)第34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等批文根本与本案争议地块无关,是相城区建设局及城建公司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法将其作为依据的。衣丽人公司两次向相城区法院提出调取上述批文原始材料的 申请,均被以“该证据属被告举证范畴”为借口拒绝。
       
     拆迁许可申请中的“工程项目”本身及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政府批文是否真实、 实质内容是否合法,是拆迁许可是否合法的前提条件,也是颁发拆迁许可证及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审查的内容;而相城区法院却不顾事实强行认定衣丽人公司提供 的、用于证明“第三人城建公司拆迁许可申请中的工程项目内容虚假”的上述三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三)、拆迁许可证所依 据的有关批文内容不一致、前后审批文件相互矛盾、工程四至范围不清,相城区建设局未经核实便将原与该绿化工程无任何关联的新苏虞公路99号地块列入拆迁范 围,并违法颁发了拆迁许可证。而原审法院一审判决中对上述证明相城区建设局违法行政的事实故意回避,公然袒护一方当事人。
     
     1、 相计投(2002)第727号工程项目批复内容“工程项目占地32亩,总投资额450万”。而相建规(2002)第34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地国拨 (2003)4号土地批复中的占地均为“21.55亩”,该工程仅对衣丽人公司及泰峰实业的土地补偿就超出450万元数倍。32亩如何变成21.55亩, 450万如何变成(至少)千万以上?相城区建设局对与工程立项用地面积、投资额均不相符的拆迁申请,未经核实便予以核准,其行为显然违法。此外,相建规 (2002)第34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工程用地的准确位置为“阳澄湖中路205省道路口”,衣丽人公司的地块在新苏虞公路99号,所处位置与 该路口为泰峰实业的一块土地相隔;且该路口(205省道北接线西侧、阳澄湖中路南北两侧)的绿化工程已于去年下半年完工。
     
     2、 相计投(2002)第727号、相建规(2002)第343号、相地国拨(2003)4号批复中均没有工程用地的四至范围,相城区建设局也没有提供任何能 够表明工程具体四至范围的附件材料。在相城区建设局提供的证据中,表明衣丽人公司的地块属拆迁范围的证据只有一张“规划红线图”。这张红线图根本不是“绿 化景观工程”的红线图,且红线图范围与城建公司申请及相城区建设局核准的拆迁许可范围相矛盾:
       (1)衣丽人公司的土地面积10.368 亩,北邻的泰峰实业的土地面积14.99亩(两地块之间还有数米的共用通道)。而工程占地面积为21.55亩,并非占用两家全部土地。该红线东侧与205 省道北接线西侧现有绿化带的中间有近10米的间隔,此种所谓 “绿化工程”完全违背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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