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为了方便阅读,博讯暂停广告播放,博迅需要您的支持。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郭国汀律师专栏
[主页]->[百家争鸣]->[郭国汀律师专栏]->[驳上海当局特务造谣抵毁郭国汀律师的谎言/南郭]
郭国汀律师专栏
·船舶碰撞争议案代理词/郭国汀
·安泰轮船舶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郭国汀
·海上货运货损代位追偿案代理词/郭国汀
·越权放行提单争议案代理词/郭国汀
·海上货物运输运费争议案代理词/郭国汀
·放行提单侵权争议听证代理意见书
·诉前还船海事强制令申请书/郭国汀
·渔业船舶碰撞侵权争议案代理词/郭国汀
·关于“8•5”油污染事故损害赔偿的初步法律意见/郭国汀
·关于新世纪轮船舶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代理词之二
·强制执行令复议申请书/郭国汀
·诉前海事强制令听证代理意见书/郭国汀
·诉前还船海事强制令申请书/郭国汀
·沉船货损索赔争议案重审代理词/郭国汀
·关于进口货物货方要求签发两套提单有何风险的法律意见/郭国汀
·进口鱼粉自燃货损争议案代理词/郭国汀
·海上货物运输货损争议案起诉状/郭国汀
·清风洲轮货损争议案代理词/郭国汀
·航空货运运费争议案析/郭国汀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行政行为纠纷案代理词/郭国汀
·货代合同争议案上诉答辩状/郭国汀
·船舶保险合同争议上诉状/郭国汀
·涉外航空运输侵权争议案代理词/郭国汀
·苏东台渔02051与苏赣鱼02981船舶碰撞案情分析/郭国汀
·华亭进出口公司无单放货案代理词/郭国汀
·提单丢失应如何处理?郭国汀
·无单放货(记名提单)案评析/郭国汀
·五矿国际货运福建公司与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保函争议再审案/郭国汀
·“新世纪”轮船舶保险合同(固定物、浮动物? )争议案的反思/郭国汀
·新世纪轮船舶保险合同争议上诉案代理词/郭国汀
·修船作业火损争议上诉案代理词/郭国汀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争议案代理词/郭国汀
·一起重大船舶保险合同(告知义务)争议案之代理词/郭国汀
·浙江金纺诉日本川崎汽船株式会社无单放货争议案代理词/郭国汀
·中钢轮沉船货损争议案代理词/郭国汀
·中钢轮沉船货损争议上诉案代理词/郭国汀
·海上货运保险合同争议仲裁案代理词/郭国汀
(9)财产保险,船舶保险,海上保险经典名案
·建达轮船舶保险合同争议上诉案代理词
·船舶保险合同争议案补充代理词
·海上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仲裁代理词
·海上货运保险合同货损争议案代理词
·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争议案代理词
·保险代理合同答辩状
·安泰轮船舶保险合同争议上诉审代理词
·住房按揭保险合同争议上诉答辩状
·住房按揭保险合同争议上诉答辩状
·保险代理合同答辩状
·运输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保证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争议案上诉审代理词
·保证保险合同争议案答辩状
·股权转让合同争议仲裁案代理词
·保证保险合同代理词(修正)
·商品房按揭保证保险合同争议案上诉代理词
·信托货款合同争议案再审申请书
·关于所谓“酒后驾车险”的法律分折/郭国汀
***郭国汀律师论文案析与评论
·论FOB合同下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义务
· 论海上火灾免责
· 论海上火灾免责
·论海上火灾免责
·论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
·论提单适用法律条款与首要条款
·无正本提单放货若干法律问题
·从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起草者说开去
·集装箱保险合同争议举证责任规则
·“新世纪”轮船舶保险合同(固定物、浮动物? )争议案的反思
·船舶保险合同(保证条款)争议案析
·记名提单若干问题研究
·集装箱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
·船舶保险合同“船舶出租”应指光船出租
·试论船舶保险合同项下“碰撞、触碰”的法律含义
·“新世纪”轮船舶保险合同(固定物、浮动物? )争议案的反思
·水上油污若干法律问题 郭国汀
·油污国际公约若干问题 郭国汀
·海上油污损害赔偿适用法律研究/郭国汀
·《郭国汀海商法论文自选》
·处理货抵目的港后收货人不提货的措施
·评一起重大涉外海商纠纷案的判决
·托运人对海运合同货损、货差没有针对承运人的诉权
·海上货运合同货差纠纷案析
·共同海损案法律分析
·货物被骗属于货物一切险承保范围
·上海吉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上海捷士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无单放货争议案
·GENERAL TRADE诉绍兴县进出口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品质纠纷案析
·货代违约造成贸易合同毁约应向谁索赔损失?
·对一起复杂行政诉讼案的法律思考
·2002年国际船舶保险条款
·Peter . Liu劳动争议初步法律意见/郭国汀
·船舶保险合同(保证条款)争议案析/郭国汀
·自有集装箱被占用案初步法律意见/郭国汀
·马士基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与中国包装进出口安微公司签发放行提单再审争议案析/郭国汀
·析一起签发放行记名提单再审争议案/郭国汀
·上海亚太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诉天津海峡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被盗损失代位追偿案析/郭国汀
·海上保险合同争议起诉状/郭国汀
·民事答辩反诉状
[列出本栏目所有内容]
欢迎在此做广告
驳上海当局特务造谣抵毁郭国汀律师的谎言/南郭

驳上海当局特务造谣抵毁郭国汀律师的谎言/南郭
   如此小儿科的"上流"手法也敢拿出来上中国律师网?!
   郭国汀于2003年6月12日正式接受郑太太委托任郑恩宠的辩护人.本人并不认识郑太太,她是郑恩宠律师在河南省的一位至友推荐找到本所的.(本律师与郑恩宠律师也仅是三年前一道在青浦学习时同住一室有过深谈而已.但在5月中旬我们有过通话,郑在电话中告诉我,他已被公安局监控电话全被监听!因此我们约会面喝荼.岂料半月后即闻郑恩宠被捕!)
   公安一直向郑恩宠封锁郑妻已聘请郭国汀律师的信息,郑恩宠律师自被捕第一天起即每日坚持要求请律师.但被告知不准许请律师.后由郑书面申请,但仍被驳回.
   直到七月初公安突然允许郑恩宠请律师了.但要其请熟悉的律师(因为公安以为郑不认识郭国汀!).于是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7月4日写信给其妻称:"聘请吴国策(其他律师不要)作我的律师.其他任何律师我肯定不要!(此种语气正常吗?)"7月29日,郑恩宠书写委托书:"兹委托上海市海文律师事务所吴国策律师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并于7月31日书面向公安陈述:"我请上海海文律师事务所吴国策律师作为我唯一辩护人我的想法如下:一,该律师和我长期在一起工作的律师朋友.二,他与我家属也很熟悉.三,我希望他依法为我辩护,不希望不熟悉的律师将问题复杂化.(明显是在受到某种强制的情况下所写)"然后吴律师于8月1日首次会见了郑恩宠.
   郭国汀律师于7月27日用特快专递将本所与郑妻订立的委托协议寄给郑恩宠.郑亲笔写道:"2003年8月2日中午收到方知此协议本人正式确认郑恩宠."
   吴律师在郑妻在场的情况下共挂了两次电话给郭国汀律师,每次仅谈数语从未涉及他及郑恩宠自认罪责问题.吴律师仅是提醒本人要注意谁有权鉴定国家秘密.至于什么任律师吾闻所未闻.吴律师也从未向本人提及他认为郑律师有罪.
   郑恩宠律师在8月22日本律师首次会见中确认:请张思之和本律师共同为之辩护.他对张思之大律师能亲自出庭为他辩护深感荣幸,反复真诚地说:
   “有张思之大律师为我辩护,我心满意足了”. 同时郑还告诉我们吴律师主动提出不担任出庭辩护人.因为此案背景太复杂,他无能为力,但愿意在幕后对郑案作力所能及的努力. 8月26日张思之与郭国汀一道再度会见郑恩宠律师时,郑恩宠律师激动万分,故讲了不少肺腑之言.
   郑恩宠律师从未自认有罪.他曾在询问笔录中说:自已是无罪有过.或许表达方式过于偏激.张思之和郭国汀律师一致认为:郑恩宠律师的所作所作实在谈不上有过,离罪更是相差十万八千里.
   郑恩宠律师于8月6日曾邮一函给郭律师称:"我家现很困难,贵所与张思之大律师的一切律师费,车旅,食宿等杂费我都愿意承担.我用新购房产及待出版的书作抵押." 张思之和郭国汀律师均明确表态:我们不是为钱打这场官司.如果为钱我们就不来了.郑妻在聘郭律师时曾数度提出将其按揭购买的房子卖了好打官司.均被郭国汀律师制止.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张思之大律师知道郑家的实际情况后,不住宾馆而是住在郑的亲戚家以便减轻郑妻的负担.
   在庭审中我们可敬的公诉人竟然指责:"郭国汀在倘未接受郑恩宠委托之前便在中国律师网上大发议论." 数次当庭指责本律师"违背律师职业道德,没有良心"; 还信口批评本律师"没有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等等.对于公诉人的上述指责郭律师当庭回答:"我仅是履行了一名中国律师应尽的义务,仅此而已!本律师所接受的法学教育水准肯定比阁下高得多,无可置辩!
   能为郑恩宠律师辩护,使我深感荣幸,能与张思之大律师联手为郑律师辩护,更是三生有幸!因为这是为中国律师自身的合法正当权益辩护, 这是律师伸张正义维护公理主持公道的最佳案例,这也是为我们每个律师自已辩护!
   张大律师在法庭上的风彩令我这么位狂妄至极的家伙佩服的五体投地,张大律师的思辩力绝对一流,深厚的语言功底令吾自叹弗如;一针见血的洞察力,入木三分的分析能力,鏗锵有力的论辩,足以穿透时空流传千古.若能将张思之大律师的所有的辩辞出版发行,那必定是我辈律师之大幸. 有关本案的辩护词将作技术处理后于日内上载.
   公诉人在庭上还指责郭国汀律师纯属为了个人出名而办理此案.此问题小C君早在他刚在中国律师网注册之日即对本律师作了相同的指责.如今小C君又有意无意地上载此篇实在水平"太高"的胡说八道,真不知其何意?小C君其实并不坏,也是很有才华的,我迄今为止仍视汝为朋友.希望今后能成为真正的好友.
   兹借用本律师回答李洪东及小C君6月13日之指责的答复,回答检察官大人的再次指责.
   "我为什么为郑律师辩护?一因我深知他(郑恩宠)的人品人格,二因我知道他为沪上平民百姓打官司不怕得罪权势人物(市司法局领导,司法部,市区政府官员);三因客家人天生重感情,因而无法象李律师那样理智得近乎冷酷;四则吾之执业格言乃是:“一不怕死,二不爱钱“;五则吾宁愿雪中送炭,如果那一天你老兄也被莫须有的罪名拘捕,相信你一定希望有充满感情的律师相助.六是我的正义感令我义无反顾!
   指责或怀疑本人收郑律师的“黑钱“实在太离谱!郑律师的律师执业证被无理暂扣已近两年,目前连家庭生活都已出现危机;加之郑律师专门代理被拆迁户与开发商(其身后有政府支撑)打官司,好象也不是很容易搛钱的;而代理财大气粗的开发商或政府打拆迁官司的律师肯定能搛更多的律师费;郑律师的亲属为在上海请不到律师担忧;尽管郑律师有众多律师朋友;(郑太太找到本所当日称:"上海没有律师敢为郑恩宠辩护,为本案辩护有相当危险性你要考虑好再决定."我当即答到:你放心我们会全力以赴,你先生能无所畏惧地为民请命,我们当然更无需惧怕任何势力!)
   说我追名逐利更是信口开河.因为本人早已臭名远扬(郭国汀曾三度上有关部门的黑名单),无需冒得罪权势人物的风险(为本案辩护无论是金钱上还是安全考虑都是百弊而无一利!),来为自已出早已无需之名!律师当然要搛钱,因为律师也是人也得养家糊口,靠提供法律服务搛取律师费何罪之有?"(2003年6月13日)
   张思之大律师和本人对本案充满了信心!因为我们相信大上海高素质的法官们的良知!颠倒黑白的事上海法院似乎还不曾有过,(或许本人孤陋寡闻?)本案即便退一百万步言:假如真的存在所谓国家秘密的话(将如此东西视之为国家秘密,是对我伟大祖国最大的污蔑,是对中华民族最大的污辱,是对中国人民智慧的最大嘲讽!),本案也不构成犯罪!
   因为本案罪名的成立必须满足犯罪构成四要件,其中至少有两项无法满足.自始至终公诉人未举证证明郑恩宠有颠覆政权或推翻现行制度的目的或动机.检察官居然辩称:“未证明其动机与目的,并不等于郑恩宠就没有此种目的与动机”.(大慨检察官认为无须举证证明便可出人以罪?)
   客观地说,公诉人口才一流,思维敏捷,不过由于长期指控犯罪,因此在他眼中所有的人都是坏蛋,所有的被告都是罪犯!而且他的言语充满了文革语言,不禁使人怀疑是否时间倒流了?因此他竟然在庭上厉声指责郑恩宠律师放肆!(因郑律师当庭抗辩时,两次公开批评上海市前及现任领导黄菊和陈良宇!)当然检察官的此举当即遭到了公正的大法官当庭制止.
   如果是在五年前我不敢有此种信心,如果是在中国其他省份,我同样不敢有此种奢望,假如没有互联网,我仍然不会有此种信念,然而,尽管主流媒体对此案实行全面封锁消息(据内部可靠消息称,在郑案发生后,有关部门专门召开了会议,统一思想不得报导本案.因出自记者的良知而报导郑案的至少四名中国记者被监控监听的事实,迄今中国主流媒体对郑案不见丝毫报导的事实,充分证明确有其事),尽管强权一时很可能大于公理,民心向背最终必将决定此案的结局.上海人民的法治观念是全国一流的,上海法院的法官素质无疑也是全国最佳的,当然上海检察官们的素质同样是一流的.如果全中国司法公正最佳之所都会出现不顾一切的颠倒黑白的乱判,除了证明吾国司法黑暗之现实已无可救药,还能证明什么呢?!然而,我们坚信大上海的法官们决不会证明此点!
    (郑恩宠所谓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一案) 荒唐至极!
   "求名求利的律师代表----------某律师的心里
   本人和郑恩宠律师是多年的老朋友,也一直钦佩郑律师的为人,也曾和郑律师一起为上海动迁户的利益抗争过。起先郑恩宠案是由我和任家明律师代理,为郑律师辩护的。本人和任律师在7月下旬会见郑恩宠律师的过程中,郑律师本人对自己的犯罪情节供认不讳,所以本人和任律师认为只能从轻判的角度为郑律师进行辩护,而不能从无罪的角度去辩护,郑律师也同意我们的观点,为此本人和任律师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以便尽量减轻对郑律师的处罚。在此期间郭国汀律师也很热心的帮助本人和任律师,令我们感动不已。
   随着工作的进展,本人和任律师与郭国汀律师在意见上产生了分歧。郭国汀律师不合实际的提出要为郑恩宠律师作无罪辩护,并信誓旦旦的表示有把握胜诉。本人和任律师坚决反对,并一致认为这样只会置郑律师于不利的境地,最终只会加重对郑律师的处罚。正当我们争执不下时,郭律师不知用什么方法说服了郑夫人(蒋美丽女士)。郑夫人也坚持对郑律师案进行无罪辩护。本人和任家明律师在陈述利害无效后,只能无奈的退出郑案的辩护。
   尽管退出了,但本着和郑律师多年的友情,本人和任家明律师仍对郑案高度关注。听闻,张老也加入到郑案的辩护中。我和任律师不禁感到高兴。可渐渐的我和任律师高兴不起来了,在郑案开庭前,郭国汀律师表现极其反常,近乎荒诞,郭律师与境外记者保持密切的联系,同时频繁的向境外记者吹风称其要为郑恩宠律师作无罪辩护,同时还把大量的时间花在互联网上造声势上。请问郭律师在郑案迫在眉睫之即,你不是把时间花在郑案上,而是不时扩大自己的知名度,你的居心合在。同时,把对郑案辩护目的过早的泄露,你的用意合在。可能郭国汀律师无非是想通过郑案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现在你的目的达到了,你的知名度蒸蒸日上,或许你才是郑案最大的赢家。可你这样做对得起你平日尊重的郑律师吗,对得起七十多岁高龄仍在为郑律师奔波的张老吗,对得起律师的职业使命吗,对得起郑律师对你的信任吗,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吗?怎么说郑律师也对你有知遇之恩把,你还有脸叫他恩师,真是天大的讽刺。伯乐因你而死呀!!!!!
   本人愚见郭国汀律师欲为郑恩宠律师作无罪辩护是给郑律师和郑律师家属“吃药”,无非是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
   本人撰写此文无非是为了让大家好好认识一下郭国汀律师,也对郑案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同时,本人呼吁大家继续支持郑律师。

[下一页]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