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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污和碰撞责任》郭国汀译 第三编:油污 第十二章:船舶油污及国际公共卫生法的调整

   第12章 船舶油污及国际公法的调整
   
   自船上排放油类造成的海洋污染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几乎涉及内国法的所有部门。 必须考虑刑法以便惩罚向海洋排油,侵权法处理由于污染引起的损害民事赔偿,证据法被用于证明污染是源于某一假定的船舶而非来自另一来源,刑事诉讼法用于确定控告的方式,保险法则确定适当的赔偿。但是尽管全面适用内国法,最复杂的问题仍需要由国际公法来解决。海上运输实质具有国际性质。因此,污染可以发生于任何地方。如果其发生于某个国家的内水或领海内,那么将受该国的排它管辖。但若其发生于公海,但属国际公法的调整范围。在国际法上,已日益承认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保护海洋环境,并在该框架内制定了一些原则和规则。国际法为所有的国家创设了一项义务,在保护,减轻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方面合作制定某些规则和标准。
   
   海洋环境法

   
   国际法的重要法律渊源包括习惯法,国际公约,一般法律原则和司法判例。海洋环境法仅是国际法的一个特殊部门法;与国际法一样,其主要源于条约、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和司法判例。
   
   在国际法领域,海洋环境法的历史较短,其绝大多数渊源来自公约。国际组织,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团体,在促进新的公约及发现促成立法进程的新方式方面,伴演着重要角色。已生效的环境方面的公约规则主要涉及船舶源污染。海洋环境条约的原则是在国际海事组织(IMO) 和联合国环境工作计划(UNEP)赞助下得以发展。虽然各条约保留着制定有约束力的规则的最惯常的方式,他们的适用仍有某些实务问题。协商和批准的过程可能会过于漫长。国际海事组织的各项条约,对此问题提供了绝佳的例证。如果其未汇编成法典或未导致产生某个新的惯例,他们仅对其各当事方有约束力。此外,由于他们不得不满足各不同当事方如此众多的不同利益,他们可能制订一般要求。然后,这些公约的各国当事方需要通过制订内国法及进一步的议定书,为遗留部分提供补充规则。
   
   习惯法相当重要,特别在责任和赔偿领域制订了基本的指导原则。它大部分源于对经常的和统一的国家实践的归纳。该法必须被各国接受作为法律付诸实施。由于海洋环境法存在的时间较短,人们可能会疑问是否有任何基于国家实践及其被接受作为法律的习惯法。 像条约习惯法面临的某些批评。因为习惯法源于通常经常的统一的国家实践,人们认为某对于发展特定的规则无关。但如今对于国家实践的观点已扩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便是一例。联合国公约各当事国有义务善意地履行他们的保证,虽然该公约并无约束力,并不涉及国际责任。另一方面,为了创设习惯法无需履行订立条约的各项程序,由各国接受使之比其他任何条约更早生效。它时常为制订更具体的内国法和国际法,诸如1990年美国油污法,提供原则和框架。
   
   油污制度中的基本概念
   
   海洋法基于两项传统原则,即公海自由和沿海国家对其领海的主权。与技术发展及保护海洋环境之需,有必要平衡各方的利益。历史上的海洋自由与今日的海洋自由有所不同。在海上船舶利益方的权利和责任与沿海国家之间有必要进行平衡。在早期的国际法概念中,几乎不考虑海洋污染。如今已变得委明显,海洋吸收废物的能力并非无限的。因此,不可能允许不受限制地将污染物引入大海。根据习惯国际法,各国被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和限制其领土范围内所有来源的污染。各国有义务促进和采纳设计用于减轻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意外事故威胁的惯常体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含有一项“一般义务”,据此“各国有义务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这将在本章后部解释。
   
   在国际法中,保护海洋环境是基于两项原则:根据“预防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在采取行动控制有害行为之前,无需等待确切的科学证明证实实际的或紧迫的危害。 例如,根据国际北海公约第2和第3项声明,其建议在存在某种严重的或不可避免的损害威胁之场合,缺乏科学确信,不应作为推迟采取措施防止环境退化的理由。
   
   “污染者赔偿”(the polluter pays)经常被作为一项经济而非法律原则。这项原则是由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创设的。根据1972年OECD的建议,该原则被描述为:“…污染者应承担采取由公共当局决定的为确保该环境处于可接受的状况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这项原则的重要目的在于阻止受政府资助的工业承受他们的环境费用。它通过推测在某个假定的情况下,污染者可以确定,规定污染费的分配方式。十分明显,在海上排放的情况下,并非总是可能确认污染者。虽然该原则招致了公众的批评,经济考虑促进了欧共体的环境政策,并在1973年的部长理事会议上采取了一项环境行动工作计划,该计划赞同了“污染者赔偿”的原则。根据1986年《统一欧洲法》第25条,“污染者赔偿”的原则为欧共体环境问题提供了一项新的法律基础。 相似地,根据1990年IMO《关于油污准备,反应和合作公约》,“污染者赔偿”原则,被提及为一项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目的是制定一个有关海洋的全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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