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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 译 第四章:信用(融资)协议

第四章 信用(融资)协议
   基本术语(条款):
   在伦敦银行业中,无论是否是项目贷款,单个银行还是银团的期限贷款(相对于随时可要求归还的贷款),协议应包含下列条款:
    (a) 总的前提条件:所有前提条件必须在银行履行放款协议之前得到满足,这些前提条件可以包括以下:提交借款方的组织机构的证明文件、相关董事会及股东的决议、任何关键文件和有关法律方面对贷款协议中借方是否有偿还能力及是否有足够借贷授权的论证。
    (b) 使用贷款的条件。其次,在支用贷款或请求支用贷款之前,至少有两项条件必须满足:第一,当前没有违约事件(见下)发生或继续;第二,未发生担保协议中有关代表资格或担保资格的错误。虽然第二项条件被列入各个期限贷款的协议中,但实际上违反代表资格或担保资格的事情本身已属违约,可由第一条件包含。
    (C) 支用贷款机制。按伦敦银行业惯例,借款方如果要取得英镑以外币值的贷款,必须在协议取款日的二个营业日之前提出请求。换言之,如借款方提取英镑币制的借款,理论上可以在协议提款日的上11时(伦敦时间)之前取得(这是因为银行若需向其它银行借贷其它欧洲货币的款项必须在二个营业日之前提出,而英镑在伦敦所有银行均可取得)。以上提款通知若对银团贷款还必须进一步提前。(对于银团贷款,显然代理者需要时间通知各成员银行)。
   (d) 利息条款。英镑贷款有时确定在基本利率的基础上再加上赚头(赚头的大小取决于银行所认定的风险大小),若银行贷款利息依据基本利率而确定,贷款协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基本利率(特别在银团贷款中)。对一些外币有确定的伦敦基本利率(特别是美国银行在伦敦的分支机构借出的美元)。
   一般说来,英镑贷款和其它欧元贷款的利息由LIBOR(伦敦银行同业间利率)再加上异期差价而定。LIBOR是伦敦银行间相互拆借的利率,当利息与LIBOR挂勾以后,理论上每个银行都是从其它银行借出款项再贷给借款客户(所谓的配对资金)。虽然一个贷款协议可由此种方式签订,但一些银行并不对各项贷款都使用配对资金而是灵活管理他们的资金总量,并从总体上平衡借入资金与贷出资金。
   银行一般仅能从伦敦银行同业间取得短期贷款,一般说来在定期贷款协议中可转贷的贷款最高使用期为一年。市场上对不同的定期有不同的利率,一般定期期限为一月、三月和六月。银行间这种短期借贷行为使得银行在一次定期贷款中必须向银行同业借贷更多次。借款者因此须确定贷款银行向银行同业贷款的期限,以便按此期限向银行支付利息,以使贷款银行能够支付所使用的银行同业贷款的利息。而本金则由贷款银行再从银行同业另行借贷(除非借款客户已经还清贷款)。这种从其它银行同业间贷款以偿清银行同业贷款的过程被称作转期贷款。
    (e) 还款条款。定期贷款的还贷可分为一次还清和分期还清固定或不固定部分二种方式。
   (f) 利润保护条款。除了手续费外,银行还从贷款利息中的异期差价中获取利润。例如银行可订利率为LIBOR再加上百分之一,这1%即为异期差价而LIBOR即为资金成本,也即他们支付银行同业间贷款的利息。倘若在贷款中的成本发生变化,虽然这肯定将影响银行的收益,银行必须首先支付LIBOR给银行同业中的贷款者。
   因此三种主要的利益保护条款被列入贷款协议,这是市场操作中不可避免的。虽然借款客户并不认为这是合理公正的,但条款要求在银行与客户间分配风险而不是合理性。这三项条款如下:
   (1) 债券补偿条款。本条款规定,若根据法律必须减免借款客户支付给银行的款项(这个主要情况在利息支付中的预扣赋税),那么借款客户必须补偿至银行收入未被减免之前的水平(这可使银行能按时从收入中支付银行同业贷款)。这样若有双重征税条约中规定由支付方预扣赋税部分,最终又被银行取回。这显然使借款客户大为不平,他们支出了额外利息,而同时银行又另占了便宜。因此诞生了所谓的税收返还条款,列入贷款协议,本条款属于较轻微的条款。
   (2) 成本增加条款。本条款适用于当银行业的法规发生变化,使得贷款成本提高(对一般客户或特定客户)。那么本条款要求客户补偿银行所受损失的那部分。
   (3) 市场破坏条款。可以从此条款历史来源来很好地解释它。在六十、七十年代阿拉伯国家将大量的石油美元存入伦敦,其原因是伦敦市场提供了比美国更高的利息,伦敦的金融市场因而大为增长。这时随之而来的恐惧也增大了,银行界惧怕这种现象只是一时的繁荣,因此在定期贷款协议中加入新的条件:如果由于资金流失,银行不能再从伦敦银行同业中借到配对资金,那么处理的方法是,银行可以从其它金融市场(例如从美国国内市场或从巴黎银行同业市场)借用资金,而借款客户须支付高于银行从其它渠道融资成本的正常利息。目前的市场变化条款的意义仍然相同,特别指出的是它针对整个伦敦市场的变化而非个别银行的困难。虽然追述起来时间已久远,但这项条款仍包含在伦敦的英镑贷款的合同中。
    4•11 (g) 非法条款。本条款指明如果法律不允许银行继续履行贷款协议,则借款客户必须归还所借贷款并且银行停止执行合同。
    4•12 (h)代理资格与担保资格。在贷款协议中,代理资格占担保资格的功能远不同在其它商业买卖合同中的功能。虽然理论上银行能以违反贷款合同中的代理资格和担保资格条款而造成损失为由而提出诉讼,但银行主要关心非损失补偿而是索回贷款,因此往往采取债务追索的诉讼方式。以贷款客户破坏了协议中有关代理资格与担保资格的条款而造成违约(见下)。一般说来,代理资格与担保资格在整个贷款期限中有效,这样给予银行一个持续的保护。
    4•13 (i)承诺。贷款协议中包括各种客户作出的承诺,其中有纯粹非正常(提供年度报表),也有财务保障方面(否定性质誓言,也即承诺不隐藏事实)。公司方面(相对于项目)的三个主要承诺为否定性质的誓言,承诺不分配资产(除特殊情况)和承诺不改变其所经营的业务。这些承诺保证了借款客户能维持原银行决定给予贷款信用时的状态。
    4•14 (j)违约事件。对于定期贷款发放者来说,如何在还贷期之前判断借款客户是否破产了是一个难题。如果放贷银行仅仅依赖合同中的偿付条款,只能作出猜测性的判断(因为贷款本金尚未到归还期)。这当然放贷银行不能接受,因此在贷款协议中须加入条款来处理这类违约事件及控制。一旦违约事情发生,银行可控制贷款,也即宣布所提供贷款已经到期而且必须立即偿还。违约事件发生后,银行通常提供其他补救措施:取消支付原承诺的全部贷款,有时要求借款者将原定期贷款转为随时可要求偿还的贷款。
    4•14 在一般的贷款协议中的认定的违约事件包括:没有偿还贷款,违反代理资格和担保资格,违反契约,破产和交叉违约。交叉违约指贷款方在其他的借款或财务交易中的违约行为。
    4•15 当然还有一些其它典型条款包含在贷款协议中(如支付方式和印花税补偿等),但以上条款是协议中的最重要部分。本书并不准备讨论借款方如何去谈判这些条款(例如,引入实体体性概念到代理资格与担保资格;在无法偿还贷款时寻求宽限期等),但在以上段落4•01-4•14中一些特别涉及项目贷款的条款将在以下段落4•61—4•89中详细讨论。此间插入的部分主要讨论项目融资信用合同的更多的一般问题。
   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概念
    4•16 在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交易中,一般原则是借款方只有权对借款方的部分财产处理以求追还贷款及利息。注意此概念也同时适用于其他的金融财务合同(如资金租赁)。对于贷款而言,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协议只能在借款方对那部分资产有监察权。倘无此种监察权,其它贷款者可以取得这些资产,若风险真正到来时,借款者在签约时的保障则已化为乌有。
    4•17 有许多关于无追索权与有限追索权之间的差别的讨论。无追索权一般被认为是借款方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只对所押资产有处理权而对借款者本身没有追索权。也就是说,对于无法偿还贷款的贷款者的办法只有加强对所押资产的监察而没有对借款者本人提出诉讼以取得贷款偿还。此类财务合同可以说很少听说,但仍存在。
   4• 18 从贷方者角度出发,在无追索权的交易中,借款方只有按所期待的方式处理所押财产,贷款方才满意仅使用对所押资产的监察权,这是风险在借方与贷方分配的一部分。因而,只要借方努力遵守项目建设的义务,贷方也只限于对此项目所押资产进行监察。有限追索权则赋予贷方对借方一定诉讼权。如果借方履行合同所定责任,也即没有对项目的发展与操作尽其所责,贷方有权提起诉讼。
    4•19 在有限追索权的合同中,如何确定在借方未履行合同时,贷方有何种权利对付借方。一种解决方法是,为防止这类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把合同定为具有完全追索权的性质,但这种“突然死亡”常被借方视为极端行为。另外的方法是允许借方以违约或违反代理资格和担保资格为由起诉借方。尽管对这类损失赔偿的诉讼受到许多限制(如灾害、损失尚未生效和损失减轻),因而借方可能得到的经济补偿也很有限,它还是构成了对借方的完全追索权,足以取得在借方矫正行为时的合作。
    4•20 下面是一个非常完备的有限追索权的综合信用协议的案例。它涉及到一个位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公司,银行没有对其价值仍无法确算的资产进行全面监察(此例被选中的原因是由于借方不能阻止经理人的任命,所押资产将被经理行政时处理,而无法实施监察。这使得本协议成为最复杂的有限追索权类型。)
   4• 21 4 有限追索权
    4•1 有限追索权的条款
   (A) 不管是否在任何财务文件(由条款4•2 担保资格的破坏决定)中有相反意义的条款,借方所应支付的带有限追索权的款项的数额限定如下:
   I) 净收益
   II) 累计数额(不计抵帐扣除或存在抵帐等),须可由借方支付或由借方设法支付(但只有当除去代理人所满意的保险费之外均用于合同所规定的项目设施的修备)。
   III) 累计数额(不计针对银行或其代理抵帐扣除或存在抵帐),此数额来自证券利息,该利息由证券文件所证实。(无限制包括任何针对控制帐户的抵帐的手续费)。
   IV) 累计数额(不计针对借方、代理或银行和经理人的抵帐扣除或抵帐存在),此数额来自在项目中经理人处理借方的全部或部分利息所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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