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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八章:战争险

第八章 战争险
   战争险除外条款将战争险自海上船、货保险中除外。战争除外条款的核心在船、货保险中大体相同,且这些被一并考虑。此后,在船舶保险中对战争险的明确承保范围,及该明确的承保范围的各项除外均予考虑。在货物保险中战争险的承保范围以及其中的各项除外均予分别考虑,因为在船舶(保险)与货物(保险)之间存在着诸多区别。
   为了全面理解承保战争险及其除外的现行办法,了解其历史发展的某些背景情况相当有趣亦密切相关。重要的(实际上是根本的)变更已引入现行的条款,但确有必要回顾旧的体制,以便理解有关战争险过多的判例。许多这些判例将继续与解释现行措词有关。
   历史回顾(Historical perspective)
   对海上保险战争险判例作一令人着迷的研究,可追朔至西方世界历史上的拿破仑战争,美国独立战争,布尔什维克革命,1922年希腊与土耳其之间的战争,1935年意大利侵略阿比西尼亚,及随后的西班牙内战,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对战争险保险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还有众多的有限的冲突,诸如那些在印度与巴基斯坦之间的冲突,由于6日战争导致苏伊士运河的关闭及致使大量船舶被困于沙特阿拉伯的两伊战争。现代表明的较小规模的暴力事件,涉及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劫机”事件,秘密袭击及世界范围内持不同政见集团的政治集会游行,不得不在传统的战争险保险文本中考虑其措辞。
   在最初阶段及数个世纪以来,同一保险单合并海上和战争险。这在标准劳氏格式保险单中是如此。 自保险单中排除战争险相当罕见,因为这些是被保险人最希望投保的风险,但亦有被保险人只想进行有限的投保的例子,或保险人不愿意承保某些风险的例子。 在拿破仑战争期间,战争险保险对保险人相当重要(尤其是劳氏)。下述自H.R.3 节录的历史纪录委员会报告,说明了在拿破仑战争期间战争险保险增加的情形。
   “虽然在1780年,英国舰队面临的一场灾难,63艘舰艇仅其中的8艘避开了捕获,导致一批劳氏保险人的失败,尽管在英国海军天下无敌的岁月,承保战争风险被证明有明显的利益;许多保险人在拿破仑战争期间承保战争险发了财,且劳氏在财富,权力和威望诸方面均大为增长。然而,正是在这些战争期间,排除战争风险的实际做法变得相当普遍。绝大多数波罗的海和西欧港口均对英国持有间断的敌意态度(不过,对英国居民抱有同情)。与欧洲的贸易持继着,但那是危险的,不是在公海上,因为在公海上英国海军无处不在,而是在大陆港口,受拿破仑的禁令及其同盟国的控制。”
   在19世纪绝大部分期间,一般认为保险人有责任承保战争险。承保战争险亦有利可图,但至19世纪未,保险人们逐渐意识到,他们日益面临战争的风险。随着货物价值的增加,船舶价值也日益增长。1893年,法国海军第一艘潜艇下水,伴随着鱼雷的发明,宣告了水下海战时代的到来,当时对海底水下攻击,倘不知有何种有效的防御措施。两起国际军事冲突引发了保险人们的日益忧虑。1895年在委内瑞拉与英属圭亚那之间发生的前线小规模冲突,对英、法之间对抗的危险又威胁到引发两国之间的海战。法绍达(Fashoda)军事冲突在史书中并未突显其重要性,但其对保险人们的影响则是巨大的。一支前往在苏丹的法绍达的法国远征队,对英国对该地区的主张提出异议。当时似乎很可能英、法两国艇队将卷入全球性的海战之中,其各自装备了与拿破仑战争时代大不相同的现代化武器装备。这显示了某种潜在的保险人们觉得他们可能无法面对的暴露(exposure) 。
   常用的战争险除外格式条款多种多样。1883年劳氏采纳了“战争行为和类似战争行为的所有后果除外”(Free from allconsequences of hostilities and warlike operation)的方案。“类似战争行为”被使用也许是前些年,英国舰队炮轰亚历山大(Alexandria)帮助镇压对友邦叛乱的人们,并未宣布战争状态。直至1889年此种除外条款并非标准保险单中的格式条款;他们是用批单附贴于保险单上。是年第一套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问世,并包括一项除外保证,经稍作修改,成为1895年协会条款:
   “Warranted free of capture, seizure and detention, and the consequences thereof, or any attempt threat, piracy excepted, and also from all consequences of hostilities, or warlike operations, whether before or after declaration of war.”
   “保证免受捕获,扣押,拘留,及其后果,或任何威胁企图,海盗除外,及对无论宣战前后,战争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的所有后果均除外。”
   劳氏神速地步其后尘。在1898年举行的劳氏成员大会上,通过了一项决议(虽然并非全体一致通过),除非达成了战争险应包括在内的特殊协议,战争险应从标准海上保险单中除外。这是F.C.& S.条款的起源(几乎与1898年协会条款等同),并首次在劳氏保险单条款中插入该战争险除外条款。
   当然, “F.C.& S.”是“Free of Capture and Seizure”(捕获,扣押除外)的缩写。 虽然它未构成1906年《海上保险法》附件中保险单的组成部分,该项保证印刷在常用的S.G保险单格式中。该保证用斜体字印制于S.G保险单上用于强调其对其他承保措辞的首要地位。如果承保的海上危险,扣留,管制和扣押(arrest, restraint and detainment)等等未被除外,则F.C.& S.保证将被删除。若未删除,该项保证的效力高于保险单中列明的与其条款不一致的危险。例如,南非德兰士瓦省政府(Tramsvaal)在预计战争即将爆发时,指令将金条自矿山运出。在Robinson Gold Mining Co.v. Alliance Marine & General Insurance Co.Ltd 案中, 被判定金条的灭失属于F.C.& S.保证条款范围内的“扣押”除外,其效力优先于普通格式保险单中列明的危险。如果该保证被删除,意味着被保险人仅对保险单措辞本身列明各项危险受到承保。由于删除实质上也即将该保证排除,删除的效果就好像该保证不存在一样。
   自1889年首次引入以来,F.C.& S保证已经历过数次修改。 这些已被法院作出的解释干预的条款,通常需要平衡。确实,这是Diplock勋爵称之为法院与商人或他们的保险人之间的“持续战争”, 法院反复采纳未能反映当事各方意思的对F.C.& S保证的某种解释,将保险人视作海上损失索赔者当作“战争”损失索赔。 最后,F.C.& S条款的版本于1943年最终被采纳,在The Coxwold一案的判决 作出之后,该条款规定:
   “Warranted free of capture, seizure, arrest, restraint or detainment, and the consequences thereof and of any attempt thereat; also from the consequences of hostilities and warlike operations, whether there be a declaration of war or not; but this warranty shall not exclude collision, contact with any fixed or floating object (other than a mine or torpedo), stranding , heavy weather or fire unless caused directly (and independently of the nature of the voyage or service which the vessel concerned or, in the case of collision, any other vessel involved therein, is performing)by a hostile act by or against a belligerent power; and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warranty ‘power includes any authority maintaining naval, military or air forces in association with a power.
   Further warranted free from the consequences of civil war, revolution, rebellion, insurrection, or civil strife arising therefrom, or piracy.”
   “保证免受捕获,拘押,扣留,管制或扣押及其后果,或任何威胁企图;及对无论宣战与否的战争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的所有后果;但该保证不排除碰撞,与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水雷或鱼雷除外)触碰,搁浅,恶劣天气或火灾,除非是由某交战团体(belligerent power)的敌对行为(并由航次的性质或船舶相关的服务或在碰撞的情况下,所涉任何其他船舶的独立作用)直接引起;就本项保证而言,“Power”一词包括与该团体有关的官方控制的海军、陆军或空军。
   进一步保证免受内战,革命,叛乱,暴动或由此引发的民事冲突,或海盗。”
   承保战争险的传统体制受到了法官们的批评,并被Mocatta大法官形容为“笨拙而低效率的”(cumbersome),“费解的”(convoluted)及“含糊不清的和极端复杂的”(tortuous and complex in the extreme)。 必须承认,(承保战争险)所使用的方法,对于所有这些批评性评论均不为过。不是由一份战争险保险单来阐明承保的风险,而是在海上保险单同一条款中用一“背靠背”(back to back)的除外条款,所使用的传统方法乃说明战争险保险仅在下列情况下承保:“该风险(指战争险)经由F.C.& S条款自英国海上保险单标准格式中除外……”。
   这意味着某种损失无需依据战争险保险单承保,只是因为它是由于某种在F.C.& S条款中阐明的特殊危险之一。在战争险中某种可保的损失,仅是其根据海上保险单本应可获承保,若该海上保险单并不包括F.C.& S除外条款。据此,某种损失是否可依据战争险承保涉及两个问题的答案。第一,该损失是否因F.C.& S.除外条款而自海上保险中除外?实际的询问远为困难,因为F.C.& S除外条款的措辞并不等同于海上保险明确的措辞,因此,在相同的实际情况下,根据战争险承保的这部分内容提出的索赔,可能涉及适用两套不同的用语。这种费解的方法适用于由旧的协会条款引入的附加危险,这种危险仅在附贴的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自英国海上保险单标准格式中除外的情况下,才获承保。
   作为该除外和承保战争险的传统方法的辩解,S.G格式陈旧的术语,必须改进为更相关,更符合时代需求,排它性的措辞,被认为使得此种方法确有必要。若将S.G保险单承保的危险删除,在不同的保险条款中描述的其他风险(其中许多是重叠的),本应会产生比自传统方法引起的远为困难的解释。保险人们觉得传统方法更为有利,因为F.C.& S条款仅排除那些已承保的危险。不存在该排它性措辞能被说成已扩大战争险承保范围的危险。随着放弃S.G格式,摆脱传统方法变得更为容易,并采纳现行的条款中更简单的格式,这些将在后面讨论。
   “战争和类似战争行为的后果”(Consequences of hostilities and warlike oper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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