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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律师专栏
·1987年7月20日协会船壳定期保赔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附加免赔额适应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额外责任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限制危险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运费航次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6年1月1日协会运费共同海损-污染费用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1月1日协会集装箱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7月20日协会渔船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搬移另件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附加危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共同海损、3/4碰撞责任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营运费用和增加价值(全损险,包括额外责任)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租赁设备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7年3月1日协会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4)英国协会保险运费、战争、罢工险保险条款英中对译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营运费用和增值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The Practice of Marine Insurance: Marine Insurance Policy Forms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战争险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运费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运费定期战争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6年1月1日协会运费共同海损-污染费用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5)《CIF 和 FOB 合同》第四版 郭国汀主译校
·《cif与fob合同》序
·《cif与fob合同》译后记
·郭国汀译《CIF 和FOB合同》读后
·《CIF和 FOB合同》第四版 郭国汀主译校
·《CIF 和 FOB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二章 装运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四章 保险(王崇能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五章 交单和付款(高建平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六章 法律救济(梅欢雪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七章 冲突法(黄辉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八章 各种类型的FOB合同(陈真,王崇能,黄辉,郭国汀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九章 FOB交付(蔡仲翰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章 FOB价格条款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一章 付款与接受(王力耘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二章保险 (李小玲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三章 法律救济(李小玲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四章 法律冲突(王力耘译)
(6)《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序
·我为法学翻译辩护-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译后记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一章:合同的性质、效力与解释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二章:合同当事人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三章:代理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四章:租船合同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五章:作为合同的提单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六章:租船合同项下货物的提单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七章:合同条款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八章:陈述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装船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章:提单作为物权凭证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一章:船东对承运贷物的灭失或损坏之责任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二章:合同的履行:航次租船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三章:合同的履行:卸货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四章:滞期费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五章:运费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十六章:定期租船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十七章:联运提单,联合运输,集装箱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八章:留置权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九章:损害赔偿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二十章: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二十一章:管辖权与诉讼时效
(7)《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校
·王海明序《Omay 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
·《OMAY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序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译后记
·朱曾杰序《OMAY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一章:导论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二章:海上保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三章:船舶险I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四章:船舶险II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五章:货物风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六章:货物除外责任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七章:碰撞责任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八章:战争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九章:罢工、暴乱和民事骚乱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章:近因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一章:施救费用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二章:共同海损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三章:救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四章:全损\实际全损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五章:单独海损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六章:代位追偿权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七章:重复保险与分摊
(8)<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集>郭国汀著
·《郭国汀海商法论文自选》
·《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
·“五懂”律师多多益善--《郭国汀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序
·张思之 他扬起了风帆——序《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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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六章:货物除外责任

第六章 货物除外责任
   协会货物保险A、B、C条款均受如下诸多除外责任制约,其中某些除外反映和重述了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的除外责任,因为被保险人通常并没有该法的付本。
   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的普通除外条款如下:
   4 In no case shall the insurance cover
   4.1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ttributable to wilful misconduct of the Assured
   4.2 ordinary leakage, ordinary loss in weight or volume, or ordinary wear and tear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4.3 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sufficiency or unsuitability of packing or preparation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for the purpose of this Clause 4.3 “packing”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stowage in a container of liftvan but only when such stowage is carried out prior to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or by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
   4.4 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herent vice or nature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4.5 loss damage or expense proximately caused by delay, even though the delay be caused by a risk insured against (except expenses payable under Clause 2 above)
   4.6 loss damages or expenses arising from insolvency or financial default of the owners managers charterers or operators or operators of the vessel
   4.7 loss damages or expenses arising from the use of any weapon of war employing atomic or nuclear fission and /or fusion or other like reaction or radioactive force or matter.”
   “4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不承保:
   4.1 可归因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渎职行为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的通常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磨损
   4.3 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4 保险标的固有缺陷或性质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5 迟延直接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即使迟延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上述第2条应支付的费用除外)
   4.6 船舶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财务困境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7 因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核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协会货物保险B和C条款中有一条不同的条款(第4.7款),在A条款中不包括“任何人的非法行为故意损害或毁坏保险标的或其任何部分”(即根据A条款,任何人故意损害或毁坏保险标的亦在承保之列。译者注)。本款将与需附加保费,并重现和扩展此种保险范围的协会恶意损害保险条款(Institute Malicious Damage Clause)一起在下面讨论,
   协会货物保险A、B和C条款第4条普通除外责任条款再现了许多法定抗辩。但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第5条不适航和不适运除外条款,使得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39条和第40条所含的船舶适航和适运的默示保证不再那么严厉,且普通除外责任条款,特别是协会货物保险B和C条款中的普通除外责任条款,在其规定的承保范围中并入了其他重要限制。
   第4.1款“可归因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2)(a)规定:
   “The insurer is not liable for any loss attributable to the wilful misconduct of the assured, but, unless the policy otherwise provides, he is liable for any loss proximately caused by a peril insured against, even though the loss would not have happened but for the misconduct or negligence of the master or crew”
   “保险人对任何可归因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但是,除非保险单另有规定,对由承保危险直接造成的任何损失,即使没有船长和船员的渎职行为或疏忽这些损失本来不会发生,保险人也须负责。”
   第4.1款重述了法定抗辩,由于与此相反的保险(an insurance to the contrary)中的任何条款均近似于宽恕违背公共政策的欺诈或犯罪行为,因此不可能以与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2款随后各项除外条款同样的方式(该法用“除非保险单另有规定” 作为前言)来排除此种规定”。
   第4.2款“保险标的的通常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正常磨损。”
   本条除外重述了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2)(c)中某些法定除外条款:
   “unless the policy otherwise provides, the insurer is not liable for ordinary wear and tear, ordinary leakage and breakage, inherent vice or nature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or for any loss proximately caused by rats or vermin, or for any injury to machinery not proximately caused by maritime perils.”
   “除非保险单另有规定,对通常磨损、渗漏和破裂,保险标的固有缺陷或特性,或者鼠害或虫害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者不是海上危险造成的机器损坏,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与该项除外比较,显示本款除外删除了①“通常破裂……或者②鼠害或虫害造成的损害,或者③非海上危险造成的机器损坏造成的损害。”
   (ⅰ)“通常破裂(ordinary breakage).”指习惯上易碎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通常可预见的破裂(例如装运石板材)。1982年1月日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不承保通常破裂而仅承保意外事故,因为这几乎是该种货物保险运输中的一种不可避免的特性。如果要承保此种通常破裂,需要对基本险作特殊延伸规定。
   通常渗漏起因于蒸发或桶装袋装货物贸易发生的缺量或损耗,而易碎货物(例如玻璃板)的通常破裂是在通常运输过程中正常搬运可预期的结果,因此与通常渗漏属同类损失。
   当根据保险合同,因承保风险引起的某些渗漏和破裂明显是可以索赔时,在没有具体保险条款的情况下,应适当考虑先前运输中可能发生的或“通常的损失”。因此,保险人是否应对由于渗漏造成的全部数量损失负赔偿责任,而不考虑通常的损失,或者仅仅对超出通常渗漏的损失负责,取决于保险条款的规定。在Dodwell & Co. v. British Dominions and General Insurance Co. Ltd. 案中,从汉口(Hankow)分两批装运食用坚果油到伦敦,由于木桶的木板收缩,第一批货渗漏了12%,第二批渗漏了60%。第一份保险单包括渗漏险,被判定应从索赔额中扣除5%的通常损失。而第二份保险单载明“包括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渗漏险”,由于该条款足以解释为包括与木桶有关的所有渗漏,因此,全部索赔额均可获得赔偿。
   当一份保险合同的特殊条件规定,仅赔付超过一定百分比的有关渗漏或破裂损失时,已知存在怀疑(doubt has been known to exist),该百分比是否除了自然和预期的损失之外者或取代该自然和预期的损失。
   由于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特别将通常渗漏除外,但未将通常破裂除外,若在保险合同或第4.2款的修改中又未专门提及,通常渗漏可以考虑是除了列名免赔额(named excess)之外的一项条款。 但是,关于通常破裂还有一种相反的解释,应记住通常使用“破裂”一词,默示着某种程度的操作疏忽。
   (ⅱ)“害虫”(vermin)。 Laveroni v. Drury 案和Hunter v. Potts 案是老鼠或害虫造成的损害不属海难,因而不属于S.G保险单基本险承保范围的权威判例。另一方面在Hamilton, Fraser & Company v. Pandorf & Co. 提单争议案中,为了吃大米船货,老鼠咬破了连结卧舱的铅质下水道,结果在航行中由于船舶摇晃,海水通过老鼠咬破的洞进舱损及大米,实际上被判定为由于海难所致,即海损是造成货损的近因。诚如Halsbury 大法官指出:“应当忽略老鼠咬破铅质水管的偏见。”
   害虫对某些种类的货物是固有的,当该害虫经常出现时,可以视为货物的固有缺陷,例如,谷物中的象鼻虫在航程中繁殖造成货物的灭失和损害。干椰肉和兽皮是其他对害虫特别敏感的货物。《海上保险法》并没有把与害虫有关的除外条款限制在此类损害是属于保险标的的范围内的损害。因此,根据S.G.保险单,来自另一货物内兹生的害虫的侵扰同样属于除外的范围。
   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第1条风险条款中的“一切险”术语,不理会《海上保险法》规定的有关老鼠或害虫近因造成的保险货物因外部原因遭受损害的法定除外。不过,若作为保险标的的货物受到货物中原有或固有的昆虫或蛴螬的侵扰,根据该保险对此种侵扰不负责任,对于保险航程开始前货物遭受的任何害虫的侵扰亦不负责。在John Martin Ltd. v. Russell 一案中,猪油船货在港区运输棚内遭到椰仁干甲虫侵害。该椰仁干是从先前的船舶卸在港口,甲虫则移至猪油船货中,这属于“一切险”条款的一种风险。
   (ⅲ)“机器损坏(injury to machinery).” 《海上保险法》第55条的结束语(concluding words)“或者不是由于海上直接危险引起的任何机器损坏”与货物保险无关,但在Thames & Mersey Marine Insurance Co. v. Hamilton Fraser & Co.,一案中使判决生效。The Inchmaree 轮的一个阀门由于过失,或因意外被淤泥堵塞造成辅助泵损坏。
   前已述及,由于蒸发或因运输过程中损耗会发生通常渗漏,但是,详细考虑第4.2款的抗辩范围,或作为抗辩理由的“重量或体积的通常损失” 不属本书讨论的范围。《海上保险法》第55条对此并未规定,但在考虑下述索赔时为完整起见已被并入协会货物保险条款:通常在运输过程中变干的货物;小颗粒商品未发生任何意外漏出包装编织袋;油轮运输重原油过程中因粘附在舱壁而不可避免的损失,以及因不可能完全清洗干净管道造成的损失等等。
   通常磨损(Ordinary wear and tear):
   第4.2款同样将《海上保险法》中“保险标的的通常磨损”作为除外责任。这项与船舶和机器定期保险 密切相关的豁免,亦强调对于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正常变化造成的结果,诸如磨擦或因操作引起的不可避免的损害,保险人不负责任。
   包装不足(insufficiency of packing):
   第4.3款“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在本4.3款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适用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时)。”
   在Gee & Gamham Ltd. v. Whittall 案中,大量簿铝桶在抵达时出现凹痕,其中许多凹痕明显是因为桶与桶之间相互挤压造成的。法官指出,除了一两个例外,没有证据证明有任何特殊的操作,也没有任何可引起损害的不幸情况发生,没有任何外部损害的迹象。在卸货时任何震摇、敲击,或因扔掷碰撞岸边或船舷栏杆,均可能使桶内货物遭受损害,本应可以表明桶的外部损害,但是本案未发现任何这些现象。法官未发现任何证据证明货物损害是因运输风险引起,他认定,保险人关于本案桶装货物损坏是由于包装不足所致,甚至可能早在运输开始前就已发生的主张成立。法官认定包装不当使本案可依据货物的固有缺陷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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