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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二十一章:管辖权与诉讼时效)接上页博讯www.peacehall.com 因此在运费应在英国支付,或货物应在英国交付之场合,即将出现依据(c)的送达情况,但合同必须明示或默示要求在管辖域内履行。至于不存在所宣称的违反部分合同,是在管辖域内履行的并不足够;所抱怨的违约,必须是在管辖域内履行的部分合同。
(d) 当诉讼是基于侵权时,遭受的损害或损害结果是由于在管辖域内的某行为所致。
(e) 当管辖域外的任何人是对某些其他人恰当地 提起的诉讼当事人时,及时在管辖域内、外送达时。
因此,在Massey v.Heynes案中 ,一个外国人争论他应受一个据称他在英国的代理人订立的租船合同约束。依据本规则允许向他送达根据租船合同向他自已提起的诉讼法律文书,或向该代理人送达因其违反代理权保证(Warranty of authority)的诉讼法律文书。但在Flower v.Rose案中 ,为解决共同海损保证金数额向一个苏格兰船东和一个伦敦经纪人签发的令状,法院不允许向该苏格兰船东送达,理由是该经纪人仅是表面上参与(colourably joined)并非该诉的合适的当事人。此外,该诉讼并非“恰当地提起”(properly brought),如果不存在外国法律或其他事实的争议,不能在法律上成功地对抗该在管辖域内送达的人:该人可能会放弃法律的抗辩并不重要。
《汉堡规则》。 (The Hamburg Rules)对于管辖权《汉堡规则》订有自已的规则。第21条(1)款赋予原告在下列四种地点向按照法院所在地国法律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的选择权:
(a) 被告之主营业所在地,或若无此种主营业地,其惯常居所地;或
(b) 如果合同是通过被告营业所、分支机构或代理订立,其合同订立地;或
(c) 装运港或卸货港;或
(d) 海运合同为此目的指定的任何其他地点。
此外,依据第21条(2)款,原告可以向对承运船舶或同一所有人的其他船舶实施扣押的缔约国任何港口或地点之法院提起诉讼。若管辖权是根据此种扣押而设立,被告可以要求将案件移送至第21条(1)款规定的地点之一的法院审理,假如被告为该索赔请求提供了足够的担保,除了依第21条(5)款,在索赔争议发生后,以协议指定管辖地之外,根据第21条(3)款,依据第1、2款设立的管辖权是排他的。
依据第21条(4)款,一旦诉讼已在某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开始,或该法院已作出判决,除非该第一诉讼的法院之判决在提起新的诉讼的国家不能执行,不能另行起诉。
第22条(3)款规定了可以申请仲裁的地点。
诉讼时效(Limitation of Actions)
基于租船合同或提单提起的损害赔偿索赔请求,一般受制于普通的时效期限(period of limitation)亦即,诉讼必须在诉因发生后六年内提起。不过,在适用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之场合,因货物灭失或损坏,向船东索赔,必须在交货后或在理应已交货之日起一年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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