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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囚犯最低标准待遇规则
·联合国囚犯待遇基本原则(1990年)
·联合国保护所有被以任何形式拘禁或关押人员的主要原则(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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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
·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权利和义务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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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装船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装船
   第66条、装船前合同的履行
   在一份运送满载货物的货运合同下,也即,在一份租船合同项下,船东在货物装船前可能会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在一份运送某些货物但非满载货物的货运合同下,在一份提单证明的合同下,直到货物装船后才签发提单,因此作为一项规则,对于装运前不作任何规定。
   注释:在为一批货物已向杂货船订舱之场合,但随后由于舱位不足货物被拒装,该货运合同即表面被违约,可以对船东提起违约之诉。
   这取决于下述几点评论:(1)许多订舱行为由于太不确定,以致不能认为已构成合同;虽然在其它情况下,一份正式的合同已明确地存在,尤其是当托运人已在其货物托运单(船期表)上批注,且有时托运人已在船东或其经纪人签字的托运单(船期表)(shipping cards )背面批注运费率;(2)大多数船期表含有一条——“除非船舶已经满载,……装货的最后日期是……;”(3)由于商业的一般情况及很难证明货物被退装所造成的损害,此种诉讼,虽然法律上十分明确,实践中却几乎闻所未闻。由于货物被退装而额外支付的运费,或许可以获得补偿。 在伦敦港,在特殊情况下,被退装的货物堆存于火车车皮的滞期费,确有获赔的先例。被退装的货物能否索赔利润损失,将取决于这种损失是否可以预见。
   第67第、装船前船东在租船合同下的义务:“开往装船港装货”
   如果航次租船与正在航行的航次不同,由于租船合同中有“开往某个港口并在那里装船”,如果租船合同已明定,在确定的日期抵达,船东的首要义务是合理尽速将船开往装船港。
   租船合同中的除外危险,尽管他们适用于这种预备性航程, 并不妨碍适用于这些保证,虽然他们可以免除船东的违约责任。
   如果船舶没有必要立即开往装船港,以便在约定的日期抵达那儿,船东订立一份中间租船合同(即利用订约日与实际抵达装船港日期之间的空档订立的租船合同)并不构成违约; 但他要承担中间航次租船合同遇到海难;妨碍他履行原始租船合同的风险,后者的除外条款通常并不能保护船东。
   案例1、一艘船停泊于U时,于12月28日被承租,随即开往X并在那儿装船,除外危险“是那些在本航次期间可能阻碍装船或交付的危险”。由于除外危险导致船期延误,船舶只到7月28日方抵港,承租人拒绝装船。陪审团认定该船期延误并使该商业冒险的商业目的落空;判决,“合理尽速”指不存在不合理的延误; 租船合同中的除外责任,适用于船舶开往装船港的前期航程,承租人无权解除租船合同。
   案例2、一艘停泊于X的船,被租用开往整个10月均能保证装船的地方,在那儿装船后再开往Z,“在航程期间”某些危险除外。该船在开往通常装船地途中触礁搁浅,因该除外危险阻碍,只到延误了相当长的期间,船方抵达装货地。承租人未解除租船合同; 但对船东提起违约之诉,船东以除外危险为由抗辩。判决:开往装货地的航程,是整个航次的有机组成部份,除外危险得以适用,承租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3、一艘船被租用,开往X在那儿装船后再开往Z港,某些危险除外“若船舶未能在12月15日或以前抵达X港并作好装船准备,且处于免疫状态,承租人有取消租船合同的选择权”。由于除外危险船舶在12月15日前,未完成免疫及作好装船准备。判决,除外危险条款不适用于解除合同条款。因此,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船合同。
   案例4、8月2日,A将R轮出租给C“预计大约9月11日作好装船准备,合理尽速开往X并在那儿装船;有一除外条款免除A由于不可避免的事故,或超出其控制的阻碍的责任。”8月31日,A将R轮出租用于自P运送石头至F,“预计9月6日或7日,在P作好装船准备。”由于海上风暴的延长,直到9月11日R轮仍无法在P装船,结果在9月18日以前无法在X装船。判决,A于8月31日订立的租船合同不构成对C的违约,但应对R轮未能合理尽速开往X,直到对C由于船期延误所致的额外费用负责。
   注释:船舶拟开往的港口可以在租船合同上注明,在此种情况下,船舶有义务开往那儿,船东通常受“或船舶能安全靠泊的最近港口”条款的保护;或也可留给承租人指定港口,“作为指定的港口”,(a port as ordered)或“待指定”的港口,(to be nominated)船东有时也受“安全港口”的描述的保护。 在租船合同规定船舶在某一“待指定”港口装船或卸货之场合,一旦港口被有效地指定,其地位将好象从一开始便订立租船合同一样。 通常,租船合同含有一明示条款,授权承租人撤消或替换某一指定。 此种条款将按租船合同上下文解释,诸如,若租船合同允许承租人将船开往三个卸货港,该条款使承租人不能将船开往超过三个以上的有效卸货港。15
   第68条、解约条款
   在有一条解约条款,而解约日到期,船舶无法抵达装船港之情况下,除非由于除外危险所致的延误,已终止租船合同,她仍有义务开往装货港。 当解约日已过,船东不能要求承租人宣布他是否愿意装船。 在实践中承租人通常拒绝答复,当运价跌落,他期望依此压力与船东达成新的交易。船东可以拒绝开航来挫败此种花招,于是承租人将很可能无法证明遭受了任何损失。在承租人拒绝宣布他将采取何种行动,而船东拒绝开航之场合,承租人申请法院签发限制禁令,禁止船东将其船舶用于除了承租人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也即,强制船东开航)法院拒绝了该项申请,只是允许他主张任何可能已发生的损害赔偿。
   承租人无权在解约日之前解除租船合同,(似乎根据该条款他的权利与普通法下的解约权有所区别)即便很清楚船东将无法按时交船也是如此。19但是若承租人在此种情况下,发出了解约通知船东无异议地接受之,将构成协议解约。
   在决定承租人是否有权根据解约条款解除租船合同时,应由承租人证实其主张的权利。 如果违约是由于承租人指定的港口,船舶在解约日到期时无法抵达该港口,他不能取消合同。
   在连续航次租船合同中的解约条款,根据其用语,可以具有(若赋予了选择权)解除整个租船合同的效果,而不仅仅是解除租船合同下的某一个航次。
   承租人行使其解约权并不影响他向船东索赔由于船东未派船装货所致的损失。
   第69条、“开往安全港口”
    当一份租船合同,无论是航次租船还是期租,明确规定船舶应开往承租人指定或指示的某个安全港口或泊位时,承租人有义务发出此项指定或指示,且当发出该项指定或指示时,保证该港口或泊位是安全的。 在能保证安全泊位,但不能保证安全港口之场合,承租人的义务乃是:在港区内,在受该危险或风险影响整个港口或港区内所有泊位的范围之外,指定一个能从港口内安全驶往靠泊的安全泊位。 (save insofar as effected by hazards or risks which affect the port as a whole or all of the berths within it )
   如果指定了一个不安全港口或泊位,船舶可以拒绝服从该项指示。 假如船舶按该指示行事,在未弃权或禁止反悔的情况下,船东有权索赔由于船长合理地遵从该项指示所致的有关损失,但有关间接损失,因果关系及减轻损失的一般规则,适用于该损害赔偿索赔。
   要是租船合同规定了应指定某个港口或泊位,但未提及其安全性,很可能将默示保证该港口或泊位是安全的。
   若租船合同规定船舶应开往某个指名港口或泊位,或从许多指名的港口或泊位中指定的港口或泊位,但未对其安全性作出规定,承租人对于其安全性是否有任何义务颇值疑问。 人们通常认为,无论如何,承租人有一默示义务,不指定一个不可能的港口。 然而,这将取决于租船合同条款,及该不可能性的性质,在该不可能性的性质,不是那种可以影响任何可供选择的港口,诸如罢工,但结果却使得船舶无法进入该港口之情况下,那么,若租船合同中没有“安全”一词,船东可能会被认定,由他自已确保其船舶能够及时进入所有可供选择的港口。 此外,在承租人有义务不指定某个在合同订立后,已变得不可能(进入)的港口的同时,对于承租人的选择权的此种限制,当订立合同时已经存在此种不可能性时,不太可能被默示。
   承租人有关港口的安全性的义务,主要与发出指示那一刻有关。 在该时刻该港口必须预期是安全的。也即,其特征无论是永久性的 还是临时性的,必须是当不存在某些不可预见的 及 不正常的事件36时,当船舶实际抵达时,该港口对船舶应是安全的。
   假使承租人按照该首要义务指定了一个安全港口,如果由于意外事件,随后该港口变得不安全,他可能(至少在期租合同下)面临进一步的义务。在此种情况下,承租人必须撤消原始的指定,并指示一个安全港口取代。这种引伸出的义务,存在于开往装运港及船舶在港期间,无论装船或卸货是否已经完毕的整个航程;不过,经常总是假定船舶驶离该港仍可能避免该新的危险。尚若该新的危险不能避免,以致无法有效地指定另一个港口,假如该危险致使船舶在港期间遭受损害,承租人不负责任。
   在发出指示时港口应预期是安全的要求,并不意味着在该特定时刻,该港口必须是安全的,而仅是当船舶抵达时,港口应是安全的,这受制于不可预期的或不正常的事件的发生。因此,若发出指示时港口是不安全的,但极有可能 在船舶抵港之前,那些障碍都将不复存在,若由于某种不可预见的事件,阻碍港口成为安全港口,承租人并不因此构成违约,尽管他随后将负有引伸出的义务作出新的指定。
   若原始的指定,港口变得不安全,承租人指定一个新港口的附属义务,是否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尚无定论。
   某个港口是否安全港口乃每一个案的事实和程度问题, 必须考虑到所涉有关特定船舶 加以认定,且假定船舶适当地配备了船员和设备,并运用良好船艺而无过失地驾驶和管理。
   从广义的法律上看,除非在有关期间,在不存在不正常的事件情况下,特定的船舶能够抵港,使用该港 及驶离该港,而不会遇见运用良好驾驶枝术和船艺而无法避免的危险,一个港口便是安全港口。 若承租人给船东港口的危险足够的警告,使得船舶能够避免该危险, 一个本来不安全的港口,可以变成安全港口。缺乏适当的天气预报航行指南等制度,而若有这些制度可以使船舶无危险地使用港口的话,可以导致该港口不安全。
   若除了自然的和物理的原因之外,由于政治原因,船舶前往驶入及使用港口,对船货均有危险,该港口将被视为不安全港口。 不过,若政治风险使一个理智的船长或船东,拒绝派船前往,该政治风险通常仅足以使得某港可能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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