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为了方便阅读,博讯暂停广告播放,博迅需要您的支持。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郭国汀律师专栏
[主页]->[百家争鸣]->[郭国汀律师专栏]->[黄金秋(清水君)颠覆国家政权上诉案辩护词纲要]
郭国汀律师专栏
·律师关于郑恩宠案的二审辩护词
·郑恩宠非法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罪刑事申诉状
·郭国汀:我为什么为清水君辩护
·作家张林又被刑事拘留!
·声援支持杨天水和张林
·杨天水是令人敬佩的民主战士
·辩护律师郭国汀获准会见杨天水
·坚决支持李国涛先生的义举,反对极权专制独裁政治!
·师涛是当代中国英雄——
·六四与师涛
·师涛为中国记者受难为自由民主坐牢
·郭国汀指雅虎遵守当地法律说无法律根据
·辩护律师郭国汀获准会见师涛
·长沙国安局无理拒绝辩护律师会见师涛
·答mironet质疑何谓真正的中国人权律师?
·向刘晓波,余杰先生学习,致敬!
·当一名律师无辜失去自由时——无题
(2)民告官---行政诉讼案强制拆迁案
·国家赔偿行政诉讼案代理词
·政府欺诈何时休?!评一起政府参与非法强制拆迁案
·关于苏州市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的法律分析意见
·苏州“历史文化街区”拆迁案代理词
·苏州市衣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诉苏州市相城区建设局非法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行政诉讼争议案
·关于苏州市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的法律分析意见
·苏州市衣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诉苏州市相城区建设局非法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行政诉讼争议案代理词
·烟台「历史文化街区」拆迁案代理词
·社会公共利益与强制拆迁
·身残志坚受苦遭难的马亚莲二次劳教案:行政复议申请书/郭国汀
·马亚莲案代理词
·马亚莲因强迁上访两次劳教争议案行政上诉状
·上海黄浦区法院第三次变相密秘审判马亚莲二次劳教行政诉讼案/郭国汀
·苏州历史文化街区拆迁争议案上诉状
·苏州 “历史文化街区”拆迁争议上诉案代理词
·苏州“历史文化街区”拆迁案代理词
·敬请关注一起严重违法强制拆迁苏州相城区民营企业案
·非法强制拆迁民营企业争议案一审代理词/郭国汀
·一起非法强制拆迁争议案的法律意见书
·苏州市衣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诉苏州市相城区建设局非法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行政诉讼争议案代理词
·张锐诉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之行政诉讼案有关问题的初步法律意见
(3)行政诉讼案
·征收船舶港务费行政争议案代理词
·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上诉状
·谢安诉湖南省醴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当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代理词
·对一起复杂行政诉讼案的法律思考
·虚假抵押行政侵权案代理词
·虚假抵押行政侵权上诉案代理词
·关于浦东公安分局扣押公司帐册及业务档案的法律意见书
·龙岩市恭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诉龙岩市土地管理局国家行政赔偿争议案初步法律意见书
·虚假抵押行政侵权上诉状
·养老保险争议案初步法律意见
·赌博行政处罚争议案代理词
·征收船舶港务费行政争议案答辩状
·行政处罚(没收赌资)争议案再审申请书
·上海黄浦区法院第三次变相密秘审判马亚莲二次劳教行政诉讼案
(4)重大涉外经贸争议案
·Ocean Glory 轮碰撞争议案代理词
·一起重大涉外提单侵权争议再审申请书
·评一起重大“委托贷款”纠纷案的两审判决
·一起重大信托存款合同争议再审申请书
·中外合资企业退股争议案代理词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债务纠纷案代理词
·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未出资争议案代理词
·无效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台湾朝仁企业有限公司诉厦门龙立工业有限公司合资企业承包经营纠纷上诉案代理词
·海关行政处罚、行政侵权案代理词
·四百万美元外汇贷款担保合同争议上诉案
·中日合资企业解除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5)国际贸易名案要案
·重大国际货物买卖品质争议上诉案代理词
·国际货物买卖结算纠纷案代理词
·最高法院无理拖宕九年拒不下判再审案代理词
·外贸代理合同争议案再审申请书
·国际货物买卖结算争议案代理词
·外贸代理合同争议案上诉审代理词
·进出口外贸代理争议案初步法律意见书
(6)典型刑事及重大刑事案
·为赖昌星遗返案我的宣誓证词
·公、检、党政联合办案与党的领导
·“反革命恶霸”案刑事申诉状
·马翔非法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罪刑事上诉状
·全国首例法官告律师名誉侵权争议案
·公安刑警刑讯逼供致死人命案辩护词
·王水珍“寻衅滋事”案辩护词
·王水珍“寻衅兹事”案刑事上诉状
·王水珍寻衅滋事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中共法院被阉割成不伦不类的东西的铁证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辩护词
·关于张赫监视居住死亡事件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公安强行介入经济纠纷拘留无辜公民做人质逼债的紧急呈阅件
·奸淫幼女案辩护词
·受贿案辩护词
·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刑事上诉状
·谢某受贿案刑事申诉状
[列出本栏目所有内容]
欢迎在此做广告
黄金秋(清水君)颠覆国家政权上诉案辩护词纲要

黄金秋颠覆国家政权罪上诉案辩护词纲要
   一审案号(2004)常刑一初字第015号
   二审案号(2004)苏刑终字第 号
   尊敬的黄案合议庭诸位法官阁下:
   我作为黄金秋先生的辩护人参与了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活动,本案的实质乃是公民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和结社权是否受宪法保护?我的基本辩护意见已在一审辩护词和上诉状中作了详细的阐述与论证,因此不再赘述。本案争议焦点为:黄金秋先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表政见,对政府执政党的某些政策做法提出批评、建议、指责、批判,是否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兹补充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诸位法官慎重考虑:
   一、结社自由权与言论自由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黄金秋先生的网上组党行为及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的行为完全合法
   (一)关于组党
   1、 公民有自由结社权,政治结社即是组党;
   2、 网上组党属于结社自由权范畴;
   3、 黄金秋先生组党之目的和动机起因于个人向前国家领导人屡次提建议得不到任何回复,拟利用组织的名义以其引起领导的关注;后演变成组建反对党以便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力量,争取参政议政权;
   4、 控方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黄先生组党的目的和动机是为了颠覆国家政权;更未证明中华爱国民主党的目的是为颠覆国家政权;
   5、 虚拟的网络政党并非现实中的政党;
   6、 组党行为决不等同于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二)有关言论自由
   1、 公民有言论自由权
   2、 在互联网发表政论文批评批判政府或政党属于行使言论自由权;
   3、 除非煸动使用暴力,或诽谤污辱他人等强制性法律规范禁止者,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不受限制;
   4、 公民发表政见,批评,批判任何政党或政府的言论,决不等于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更不可能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5、 公民的言论有可能构成煸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但前提是该言论是“以造谣诽谤方式”为之;
   6、 黄先生所有的言论不存在任何造谣或诽谤情形;
   7、 黄先生仅在《颠覆无罪,民主有理》等极少数文章中存在用词过激之过错,但那是黄先生在网上受到网警威胁漫骂诽谤污辱后的一时激愤之语,并非其真实本意;
   二、黄金秋在国际互联网上发表政见,对政府,执政党提出批评、建议、指责、批判,仅是表达其思想观点和主张,根本不可能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一)公民发表文章阐述政见批评批判政府政党是行使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权,思想言论自由是人之所以为人最宝贵的人权之一
   1 公民依宪法第35条“公民有言论自由”之规定完全有权在互联网上发表政见,有权对政府,对执政党提出批评、建议、指责、批判;公民发表政论文章那怕是激进文论,仍属于思想言论范畴而非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组建网络党决不等于颠覆国家政权,更不等于犯罪行为;控方除了举出120余篇政论文之外,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黄金秋先生到底有哪些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一审判决则以“黄金秋以中华爱国民主党筹委会负责人的身份,在互联网发表大量反动文章,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罪行重大”之空洞苍白认定,同样未列举任何令人信服的证据。
   2 控方指控黄金秋先生的全部所谓犯罪证据是黄先生在互联网上发表的120余篇政论文章,而一审判决认定的也是黄在互联网发表大量反动文章。辩护人对黄先生发表了大量政论文不持异议,但完全不能同意其是反动文章的定性;因为,逆历史潮流而动者方谓之为反动;为一已之私不顾国家民族整体利益,一切唯利是图,唯权是追者才是真正的反动;反之,辩护人认为黄金秋先生的政论文充满了真知灼见,富于知识,智慧,勇气,正气和活力 ;其文思敏捷,睿智善思,堂堂正正,光明磊落,说出了大多数中国公民想说而不敢说,或说不出的真心话。
   3 言论自由权是世界各国宪法公认的基本人权,是受我国宪法第35条,也是受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法律明确保护的基本人权。
   4 黄金秋先生在海外学习工作期间先后发表了120余篇政论文章,其中绝大部份属于有理有力有节的理性文章。其主旨可以归纳为:
   (1) 主张民主自由共和宪政人权的政体,坚决反对一党专制极权独裁政治体制;
   (2) 极力主张维护中华民族整体利益,坚决反对分裂暴力;
   (3) 极力强调国家人民的根本利益,主张爱国爱民和平统一的理念;
   (4) 揭露批判现实阴暗面,全面提出建设性方案;
   5 控方当作主要犯罪证据的《创建爱国民主根据地》一文的本意是建议象设立经济特区一样设立民主试验特区。此节事实有下列明证:例如在《中华爱国民主党实现大中华复兴的奋斗之路》一文写道:以中共体制内的自我改良与中华爱国民主党施加的全方位压力,既可以考虑与中共体制内的改革派开明派(假如确实有一点的话)产生良性互动,共谋中华民族的最大利益与最少动荡;但若中共体制内无法产生良性力量,则中华爱国民主党必要时可以考虑建立爱国民主根据地,让[一部分人先民主起来] !再如,在《曾胡党争酿民主空间》中说道:宣布新闻自由,发布新民主主张,开辟沿海作为政治实验特区,实行省长、市长直选!如此可大大缓和社会矛盾,也可缓和西方国家的指责,树立良好的国内外形象。此外,在《给中共16大三中全会的20条实政建议》第19,试行民主实验模式。 众所周知,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中国经济改革的序幕,这20多年的发展实践证明,邓小平先建立经济特区积累经验再推广全国的做法是非常恰当的;那么,今日的江胡温领导班子,是否能够参照经济特区的模式,在16届三中全会上宣布政治改革的议程,建立香港`深圳`上海`海南等几个民主实验特区呢?或者,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等成员的组成上允许反对党和爱国民主人士参与竞争呢?这些都是容易办到而又不会动荡的民主实验模式。可见所谓建立根据地,我的本意是建立民主试验区。最后,在《给胡锦涛先生的建议》一文中更明确强调:中国需要民主特区实验。中华爱国民主党,郑重向中国共产党新领导人胡锦涛先生提出:
    1, 允许我们中华爱国民主党在大陆合法存在,做中共执政时期的最佳反对党,这个最佳,是表示有赞有弹,有褒扬有批评,一切从国家和国民利益出发,一切为了爱国爱民,不反对具体的领导人,只反对具体的错误政策,不反对共产党的组织,只反对独裁分子的错误言行,不反对改正错误转变立场的领导人,只反对顽固不化祸国殃民的海内外一切势力!
    2, 为了反驳和打击认为中国不适宜搞民主选举的荒谬言论,我们郑重提出,在特定地区举行民主特区实验,例如,在香港、深圳、海口、青岛、大连等沿海城市,由共产党组织和主持,直接选举地方首长和政府公务员,真正确立司法立法行政三权分立的社会制度,以作为在中国实现社会监督和民主示范的预演。
    3, 如果你们担心在沿海实行民主实验引起变乱,我们要求,在大陆的最南方-----海南全省实行民主实验,所有国内外民主党派可以在海南合法注册,自由发展,参加选举,让海南岛先成为一个民主大省。为了体现公正原则,实现有效监督,任何政党可以获得统一分配的宣传时间和版面,不能滥用国有新闻舆论和司法军警势力干扰选举,如果不能及时成立无党派的专业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我们中华爱国民主党可以不参加竞选,以中立的身份,主持这项地方选举盛事。这样的选举结果,无论谁胜谁败,都能够给所有政党以宝贵的民主实践和民主学习机会。共产党地方组织可以一起在海南参加竞选,了解共产党在国民心目中的真实地位和影响力,从中发现问题就迅速整改,经过这样一个民主特区省的选举和过渡,全国各地的共产党机构都会借鉴取经,进行自身整改,在全国实现普遍民主选举前做好人才与思想的转变。
    4, 如果这样做你们还是担心会引起较大社会震动,那么,我们要求,拿出内地一个至两个比较落后的地区,允许中华爱国民主党用5年的时间,对它们进行民主改革的实验,看看5年后我们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是否能够真正建立,看看我们在民主实验的过程中会遇到怎样的问题和采取了怎样的解决方法,看看我们5年后是否已经让这些地区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双丰收!在民主的概念里,中央执政和地方执政不一定是一个政党,比如台湾的政府是民进党执政,而台北市政府就可以是国民党执政,比如马来西亚政府是国阵执政,而其8个州里有两个州完全是反对党执政。这种比较和竞争无疑是最好的民主实验和示范。我们中华爱国民主党是一个还没有正式成立人才非常稀少经验非常欠缺的组织,如果我们都可以让内地落后的地区在5年内发展迅速,那么,拥有7000万人才、拥有80多年历史、拥有治国50多年经验和拥有绝大多数土地的共产党,为何不能做得比我们更好呢?我们之所以有信心可以做好这个民主实验,不是自信于我们有怎样经天纬地的治国之才,不是自信于我们有怎样的丰富资源和经济专家,而是-----我们信任我们的国民,信任他们会挑选合适的人才在合适的位置上做合适的事情。
   
   (二)国家政权并不等于任何一个政党的独家政权,反对一党专政并不等于反对国家政权。因为世界上任何政党执政仅是暂时的而决不可能是永远执政,因此即便黄金秋先生说过要颠覆中共独裁政权之类的言论,也决不等于颠覆国家政权.事实上黄金秋先生也没有任何颠覆行为.
   
   (三)公民发表批评言论,仅是表达公民的思想观点,并不等同于颠覆行为,更不等于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何况对不公平非正义的现实,公民当然有权批判,对此中外大哲早有详实富有说服力的论述 。而法律只能惩罚人们的犯罪行为而不能惩罚人们的思想。
   (四)控方迄今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黄金秋先生实施了哪些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事实上除了举证黄金秋在互联网上发表的120余篇政论文之外,没有任何证据。
   (五)发表文章的行为本身仅是表达作者的思想,不可能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更与颠覆政权罪无涉。黄金秋先生在互联网上所发表的120余篇政论文,仅是表达而了其个人的思想观点,其中最激进的两篇文章是其个人思想观点。这纯属依法行使思想言论自由权,何罪之有?!
   虽然黄金秋先生公开批评中共是专制独裁政权,指责许多政策祸国殃民,主张三权分立,双重首长制及主张组建反对党,甚至主张改变专制独裁政权。但反对一党专制并无过错。因为充分的事实早已证明:一党专制独裁体制是造成中华民族一切灾难的总根源,没有有效外部力量监督,必然造成人材压制,导致人们思想僵化奴性化,引起腐败贪污横行,行政管理低能;与自然生态不平衡必然造成自然灾害一样,政治生态严重不平衡的社会,必然极为脆弱,一有风吹草动就会引发社会危机甚至产生人为灾难。

[下一页]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