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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运费航次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运费航次保险条款(Institute Voyage Clause, Freight)
   这些条款对于运费保险起着与协会船舶航次保险条款对于船体和机器相同的作用。A栏所列的所有独立条款(第3条航次变更条款除外)均与1995年11月1日 协会船舶运费定期保险条款相同(相应条款如B栏所示):
   条款名称 A栏 B栏
   航行 1 1
   驳船风险 2 2

   危险 4 7
   污染危险 5 8
   运费碰撞 6 9
   姐妹船 7 10
   共同海损与救助 8 11
   相对免赔额 9 12
   赔偿限度 10 14
   时间损失 11 15
   全损 12 16
   转让 13 13
   战争、罢工、恶意行为及放射性污染除外 14/17 18/21
   
   第3条 航程变更条款
   3 Change of Voyage
    Held covered in case of deviation or change of voyage or any breach of warranty as to towage or salvage services, provided notice be given to the underwriters immediately after receipt of advices and any amended terms of cover and additional premium required by them be agreed.
   如果保险船舶发生绕航或航程变更或提供拖航或救助服务等违反保证的情事,若知悉上述情形后立即通知了保险人,且同意保险人要求的承保条款的任何修改及任何附加保险费,本保险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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