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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共同海损和3/4碰撞责任航次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共同海损和3/4碰撞责任航次保险条款
   (包括救助、救助费用和施救费用)
   Institute Voyage Clauses, Hulls-Total Loss, General Average and 3/4ths Collision Liability (Including Salvage, Salvege Charges and Sue and Labour)
   
    下述在List A中的条款(除了条款号外)是本条款中与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航次保险条款相同的条款(相应的条款号如List B所示)

   
   条款名称 List A List B
   航行 1 1
   延续 2 2
   船级 3 3
   3/4碰撞责任 6 6
   姐妹船 7 7
   被保险人的义务(施救费用) 9 9
   代理佣金 13 15
   推定全损 14 17
   运费弃权 15 18
   转让 16 19
   营运费用保证 17 20
   战争、罢工、恶意和放射性污染除外 18/21 21/24
   有所不同的条款有:
   
   第4条和第5条-危险和污染危险条款
   承保危险与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规定相同,但该两种情况下,保险范围被限于(实际或推定)全损。
   
   第8条 共同海损和救助(General Average and Salvage)
   本条的规定与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共同海损和施救费用定期保险条款第10条相同,也即,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牺牲仅能按保险船舶比例支付,除了在共同海损中按保险船舶比例分摊的救助、共同海损费用,应向其他遭受损失的当事方支付者外。
   
   第10条、11条和12条-免赔额、索赔通知和以新换旧条款
   这些条款均被修改,以符合其保险范围被限于排除单独海损索赔的事实。这些条款的同语与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的相应条款相同。
   
   删除的条款
   下述出现于协会船舶航次船舶保险条款中的条款被删除,因为他们仅与单独海损有关:
   第13条船底处理;第14条工资和给养;第16条未修理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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