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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保险条款诠释》陈剖建/郭国汀译 第六编 战争和罢工险格式

第6编 战争和罢工险格式
   (War and Strikes Risks Forms)
   第1章 历史沿革
   从人的战争到今日的恐怖主义。
   如果我们研究一下劳氏保险单格式列举的保险人乐意承担且确实承担了我们在航次中的各项危险,我们发现在海上冒险中可能发生的战争行为和类似战争的行为尤其突出,那些危险是:
   “…of the seas, men of war, fire, enemies, pirates, rovers, thieves, jettisons, letters of mart and countermart, surprisals, takings at sea, arrests, restraints, and detainments of all Kings, Princes and people, of what nation, condition, or quality so ever, barratry of the Master and Mariners, and of all other perils, losses, and misfortunes, that have or shall come to the hurt, detriment, or damage of the said goods and have or shall come to the hurt, detriment, or damage of the said goods and merchandises, and ship, etc., or any part thereof”
   “海的、人的战争、火灾、敌人、海盗、海盗船、偷窃、抛货、letter of mart and countermart, surprisals, 海上拿捕、所有的国王、君主和人民的捕获、扣押、管制、无论何因、何种条件或性质的,船长和船员的欺诈恶行,及所有其他危险,灭失及灾祸,已经或将要伤害、危害或损害承保的货物和商品,及船舶等,或其任何部分”(斜体字是作者强调的)。
   读完该清单,不难理解在劳氏保险单格式形成的年代,海上冒险是多么地危险,亦不难看出人类之间的战争行为引起的危险是如此之多。当然,在那些岁月,每个商人都是武装的。枪手作为海员与水手长同等重要。即使如此,一艘全副武装的商船,无论在航行能力或是火力方面,均无法与某个men of war或海盗船相抗衡,由此造成许多损失,在17和18世纪保险人不得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在拿破仑战争期间,英国和法国均体会到冲突对经济的严重影响程度,大约就在此时,保险人为了避免由于经济封锁的后果,开始在他们的保险单中插入“不保捕获和扣押”条款(Free of Capture and Seizure F.C.& S. Clause)欲投保此种风险的商人,不得不另行投保由该F.C.& S.条款除外的各项风险,当然,这些风险的保险费率将由拟承保这些风险的保险人另行按照有关敌人封锁的强度的最佳情报确定。
   在美国内战期间,在保险单中对于“战争行动的所有后果”插入“不保捕获和扣押”保证变得相当普遍。 第一次世界大战时,不保捕获和扣押条款的标准格式已经扩展为不仅排除战争行为的后果,而且将“无论是宣战前后发生的类似战争的军事行动”(war-like operations whether before or after declaration of war)亦除外。
   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政府征用的船舶在租船合同下被投入营运,由政府承担不保捕获和扣押条款除外的各项风险。因此,实际上,对于那些船舶而言,政府是战争险保险人。
   由于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灾难的后果,为了判定损失是否由于“战争行为或类似战争的军事行动的后果”所致,对许多法律判例进行了细致的争论。在这些一长串的权威判例的顶峰是著名的The “Coxwold”一案,在该案中,上议院判定按照护航海军确定的航线行进的船舶,在某个灯光暗淡的灯塔附近搁浅,属于由于类似战争的军事行动的后果。这一判决被许多人认为已经打破了海上和战争险保险人之间的平衡,在一定范围内捕获和扣押不赔条款应当进一步修改。该条款随后被修改,自从1943年使用的措辞格式直至随后的40多年一直表述为:
   “保证免受捕获、扣押、扣留、管制或拘押及其后果,或任何威胁企图;及对无论宣战与否的战争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的所有后果;但该保证不排除碰撞,与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水雷或鱼雷除外)触碰,搁浅,恶劣天气或火灾,除非是由某交战团体的敌对行动(并由航次的性质或船舶相关的服务或在碰撞的情况下,所涉任何其他船舶独立作用)直接引起;就本项保证而言, “Power”一词包括与该团体有关的官方控制的海军、陆军或空军。进一步保证免受内战、革命、叛乱、暴动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海盗。”
   人们注意到捕获和扣押不赔条款除外的各项风险重述,如果这是所有的风险则是由战争险保险单承保,仅仅是恢复劳氏S.G格式保险范围。它并未扩展任何风险。为了满足此点,战争险保险用两种不同的方式同意承保已变得相当普遍,亦即:
   -被F.C.& S.条款除外的各项风险,及
   -“明确的”保险(positive cover)
   提供此种明确的保险的一个例子是:
   “本保险承保保险财产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灭失或损害:
   (a) 战争,类似战争的行动、内战、革命、叛乱、暴动或由此引起的内乱;
   (b) 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战争工具。”
   1982年和1983年引入的新条款已放弃所有这些令人费解的草拟技术。战争险承保的各项风险被用新的术语描述。一下子完全删除了“战争或类似战争行动的后果”(the consequences of hostilities or warlike operations).所有的法律判例和博学的评论家们处理这些措辞的解释,均已变得仅具有理论的意义。
   结束我们的历史评论,如今保险已能够承保由恐怖分子造成的灭失或损害,虽然,就货物保险而言,相当奇怪,提供承保的不是根据战争险条款而是依据罢工险条款。因此,在详细检视该条款之前,由于很快即将显现的原因,我们注意到就货物保险而言,对于战争险和罢工险,有一些不同的格式,反之,对于船舶保险,战争险和罢工险均根据相同的保险单格式承保。
   第2章 货物保险
   (Cargo Insurances)
   在伦敦保险市场上,货物保险分别由不同格式的战争险和罢工险承保的原因多少有点不寻常。这是因为在伦敦保险市场上有关运输保险的各不同保险人们之间的一份“水运协议”(Waterborne Agreement).据此,在海上保险市场上的保险人们,通常不得承保有关在陆上的货物的战争险。因此,调整风险期间的运输条款,根据其承保的各项风险有所不同。
   这种区别对船舶和运费保险不适用。
   A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战争险保险条款(Institute War Clauses (Cargo) 1/1/82)
   承保风险
   据此格式承保风险规定在第1条和第2条。
   第1条 风险条款(Risks Clause)
   1 This insurance covers, except as provided in Clauses 3 and 4 below,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caused by
   1.1 war civil war revolution rebellion insurrection, or civil strife arising therefrom, or any hostile act by or against a belligerent power
   1.2 capture seizure arrest restraint or detainment, arising from risks covered under 1.1 above, and the consequences thereof or any attempt thereat
   1.3 derelict mines torpedoes bombs or other derelict weapons of war.
    1 本保险承保除下列第3和第4条规定以外者,由下列原因造成的灭失或损害:
    1.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暴动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团体之间的任何敌对行动
    1.2 由上述第1.1款承保的风险引起的捕获、扣押、扣留、管制或拘押,及其后果或任何威胁企图
    1.3 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
   
   “战争”(War)
   “战争”包括在国家与具有(至少事实上)国家性质的实体之间使用武力。在某些方面,宣布战争状态的事实可能相当重要,例如,使得运载属于敌方的货物的船舶处于非法航行状态。见British & Foreign Marine Insurance Co.v. Sanday案 。正如Wrenbury勋爵在该案中指出:
   “由主权国家宣战是一种制造某种战争状态的政治或行政行为,由于其特权所为。战争状态是一种合法的状态,它使得反对该宣战的每一臣民都变成国王陛下的敌人”。
   不过,宣战已不再是(若曾经是)一项基本要素:某种未经宣战的战争可以事实上存在于主权国家之间,正如它能够存在于准主权实体之间一样。例如,1937年日本军队侵略中国,在Kawasakik.K.Kv.Bantham Steamship Co.案中 被判定构成租船合同条款规定的船东有权取消租船合同的战争爆发,即使未宣战且两国间仍保持着外交关系。
   与战争险条款的旧格式比较,“战争”术语本身可能比“战争行为”(hostilities)要窄,但不会相差太大。正如Atkinson勋爵在British Steamship Co.v. The King案中 所言:“战争行为隐含交战的含义,或许可称作在战争中敌对国家之间的交战。”据此,当“战争”被与第1.1款列举的其他各项风险一道考虑时,按照英国法院的解释, 全部的效果或许与旧格式中的措辞“战争行为的后果”(consequence of hostilities)非常相象。
   “内战”、“革命”、“叛乱”、“暴动”(civil war/revolution/rebellion/insurrection)
   在一份商业合同的条文中,诸如海上保险单,这些表述含有其通常的“业务”含义。
   “内战”是指在同一国家不同派别或集团之间的敌对状态,各方行使着至少准政府的权力。在西班牙内战期间,在一起涉及由某个叫做“Baque Militia ”的组织征用拖网渔船和没收其船具的案件中,上议院认定拖网渔船其及船具的损失近因是“内战”,“保险单中‘战争’一词包括内战,除非保险单条文清楚地赋予了该词不同的含义。”
   颠倒一下“革命”、“叛乱”、“暴动”词组的顺序,意味着民事暴乱逐渐发展阶段。在一起美国案例中,涉及两名公开宣称为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成员劫持飞机 ,律师和法庭均同意,如果损失不是由于“暴动”引起,那么其也不能因叛乱或革命所致。在该案中法院认定“暴动”一词意指某个怀有推翻宪政,夺取政权的特定目的的集团或运动实施的暴力暴动。
   “叛乱”和“革命”两个词组非常相似,人们需要借助词典才能确定两者之间的区别。The Universal English Dictionary 作了如下定义:
   “Rebellion: A state of organised armed and open resistance against the authority and Government or sovereign of the country to which one is in allegiance; distinguished from Civil War, usually by the smaller number of the rebels”
   “Revolution: Complete subversion of established political authority and establishment of a new form of government; overthrew of existing political conditions”
   归纳言之,当叛乱成功之时即变成了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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