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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实际运作的宣誓证言/郭国汀 中国海关实际运作的宣誓证言
我是郭国汀律师,兹宣誓并陈述如下:
我是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律师,是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律师,本所地址为:上海市延安东路100号联谊大厦18层。我具有充分授权并拥有合法的资格作出下述宣誓证言。本证言所陈述的事实据下述资料来源我相信完全属实。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18条之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向海关正确报关并提交进口许口证和相关单证供海关检查。此种相关单证涉及提单或提货单(见附件1)。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规,进口货物只有在海关在正本提单或正本提货单中加盖放行章后方得放行(见附件2)。
3. 实践中,有些地方海关曾在收货人呈交正本提单或正本提货单之前,放行进口货物。不过,此种做法根据有关规定并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第15条规定:“进口货物经海关在提单上加盖放行章后,仓储、货运部门方可交付,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方可提货。”(见附件3)1998年12月4日《海关总署关于明确使用正本提、运单办理通关手续的通知》重申:“海关总署曾明确要求各海关应凭正本提、运单接受报关……”;“海关应凭正本提单办理通关手续,放行时应在正本提单上加盖放行章。”“如收货人持正本《提货单》向海关报关,应视同正本提单,海关也应接受报关”(见附件4)。
4. 因此,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只有提交加盖有海关放行章的正本提单或正本提货单的收货人才有权要求船东或其代理人提货。
5. 镇江海关办公室陈主任告诉我们说镇江海关的实践做法与全国各地其它海关的做法完全一致,不存在地方性的特殊做法。陈主任还确认据他所知镇江海关从未在当事人呈交正本提单或正本提货单之前放行进口货物。
6. 从镇江工商局档案原始记录(见附件5和6)可以明显判断:镇江物资集团总公司与镇江金山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是两个互相独立的法人,后者并非前者的分支机构。我还从进口报关单上(第078000909号和第078000908号)及提货单上(第0003468号和第0003469号)注意到所有的收货人均为镇江金山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
7. 两份提货单(第0003468号和第0003469号)均由镇江外轮代理有限公司签发。实际上,在中国,海关没有权利或义务签发提货单。
8. 1998年11月间对于Styrene Monomer进口关税普通税率为30%优惠税率为9%。优惠税率仅适用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定有相关协定的国家进口的货物。
9. 在中国收货人提取货物的一般程序如下:(海关放行进口货物的流程图见附件7)
(1) 根据船东指示,船舶当地代理(外轮代理公司)确认收货人;
(2) 该当地代理收回正本提单或在第三方提供可靠提保的前提下,向收货人签发正本提货单;
(3)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持正本提单或正本提货单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交纳进口关税;
(4) 海关在查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单证并收妥关税之后,在正本提单或正本提货单上加盖海关放行章放行货物;
(5) 收货人凭加盖了海关放行章的正本提单或正本提货单向有关船舶代理或仓库提取货物。
本宣誓证言根据我的理解、知识和信念完全属实。
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
Richard Wang & Co.
郭国汀 律师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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