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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恩宠律师的最后一篇代理词 郑恩宠律师的最后一篇代理词
- 2003-06-26 20:07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诉被告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撤消沪房静拆许字(2002)第02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经过法庭质证,代理人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被告核发沪房静拆许字(2002)第02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不仅是个违法行为,也是一个犯罪行为。
被告举证的《上海市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一条:“根据沪建城(2001)第0068号文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零。
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应每年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每平方米土地面积壹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金。”
(2001)第0068号是2001年2月9日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发布的《关于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试行办法》的通知。该《办法》第五条:“凡按本办法规定经认定的试点地块可适用以下政策: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零;减免拆除公房补偿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工程规划证可证费;减免或免收人防设施结建费;市政、公建设施包干建设;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可按规定优先配租廉租住房。
动迁居民可实物安置或货币化安置,也可出资回搬。为鼓励居民出资回搬,对回搬原地、原区域(住房价格基本相当的地段)的居民,给予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 原住房建筑面积拆一还一部分,按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购买;如住房有困难的,可按优惠价格购买适当的优惠面积;再超出部分,按当地市场价购买。优惠面积和优惠价格由各区政府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如私有房屋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二) 回搬居民系公积金缴交者,可凭回搬购房协议,申请公积金货款,并由投资改革单位担保。房屋建成后再办理房地产权证抵押担保手续。
(三) 回搬购房出资款及贷款本息可按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二[1998]30号的规定执行。
(四) 回搬住房应按商品房标准建立房屋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按《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1号)执行。”
原告居住区有2159户,依据《出让合同》应鼓励2159户居民回搬。
依据上述68号文,每户居民出资5-10万元,就可得到原地价值50万元左右,拥有70年产权的商品住宅一套,而且每户居民都可使用公积金、商业贷款。
但被告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误导、诈骗、不让任何一户居民回搬,谁要回搬就强迁谁。被告搞出一个所谓的回购本区商品房计划,实际上就是误导居民去消化静安区的安置商品房,去消化烂尾楼。
原告居住区建造高档商品房出售,土地出让金是不能免的。土地开发费用一般为商品房开发成本的30%,被告给所谓的外方免去了约3亿元的土地出让金,侵犯国家土地财产,是犯罪行为。
原告居住区东八块一期有2159房居民,被告举证拆迁新里11户、新工房232户,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自2001年到2010年长达10年的旧区改造针对2000万平方米二级以上旧里,主要是拆、改、留,而现在就将新里,新工房全面拆除,大搞高档商品房建设是一个违法、犯罪的行为,是一个对国家、对人民犯罪的行为。
《许可证》证据中出现的外方,究竟是谁?被告负有举证责任。据原告所知,所谓港商周正毅,在香港宣传他是一个上海首富;实际上是本市杨浦区的一个靠卖馄饨起家的暴发户;在香港没有什么知名度。周正毅是否上海的赖昌星,与静安区政府中的个别人勾结的一个犯罪分子,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许可证》证据材料中证明,静安区政府成立的东八块旧区改造基地,动迁指挥部。政府与企业应分开,特别与外商分开,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中共中内纪委检察委员会,监察部三令五申,党政干部不能参与土地批租、房地产工程转让。近日贵州省委书记,人大主任刘方仁,就是一个在房地产工程转让中的一个大贪污犯。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及《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政府是个裁决者,而成立动迁指挥部在法律中找不到依据?!指挥部实践证明是一个打、砸、抡指挥部。
《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参与动迁没有依据,而指挥部中的公安部门中的警察,不断参与动迁。
静安区法院行政庭的严明昌庭长就有参加动迁指挥部的不良纪录。河南省人大,日前通过的《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机构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原告及代理人在法庭质证中的意见,不在代理词中重复。
综上所述,被告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应予撤消。这个土地出让金为零,大搞高档商品房建设,拆除新式里弄和新工房,禁止任何一户居民回搬的许可证,是被告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证据,是引起静安区被拆迁居民上访不断的主要原因和证据,敬请人民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沈婷
2003年5月28日
(注:本代理词实际是庭前由郑恩宠律师撰写。当晚有关庭审情况在香港见报,导致周正毅旗下两家上市公司股票狂跌20%,次日刘金宝即被中银总行紧急召回北京,周正毅事件亦由此引发;6月6日郑恩宠突然被上海市公安局以“非法窃取国家秘密罪”名刑事拘留,并于6月18日被正式逮捕。)
附沈婷女士致胡锦涛温家宝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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