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为了方便阅读,博讯暂停广告播放,博迅需要您的支持。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郭国汀律师专栏
[主页]->[百家争鸣]->[郭国汀律师专栏]->[修船作业火损争议上诉案代理词/郭国汀]
郭国汀律师专栏
·关于提名陈泱潮竞选[中国自由文化运动文化成就奖]推荐函
·推荐郭国汀先生参选第三届「亞洲民主人權獎」推荐书
·Letter of recommendation of Guoting Guo for 2008 The Third Asian Democracy and Human Rights Award
***关注西藏新疆少数民族人权
·达赖啦嘛最常使用的词汇
·达赖啦嘛的使命与梦想
·中共极权暴政是严重污染毁灭中国生态环境的罪魁祸首
·达赖啦嘛论西藏问题的实质
·达赖啦嘛论西藏文明文化和历史
·达赖啦嘛论解决西问题的原则
·达赖啦嘛论爱同情怜悯与慈悲
·达赖啦嘛论藏传佛教的价值
·是中共暴政而非汉族奴役迫害藏民族!
·新疆暴亂是中共流氓暴政故意利用民族茅盾转嫁统治危机人为泡制的惨案
·坚决支持藏民维民争自由,平等,人权,民主的英勇抗暴运动
·从图片新闻看达赖喇嘛的国际影响力
·达赖喇嘛语录郭国汀译
·蜡烛与阳光争辉------从温家宝批达赖喇嘛说开去
·达赖喇嘛代表流亡政府及全体藏民与中国政府和平谈判理所当然----兼与王希哲兄商榷
·三一四西藏暴乱事件的真相
·布什总统再度敦促中国(中共)与达赖喇嘛对话
·达赖喇嘛抵美国西图参加为期五天的慈善的科学基础大会,据称150000门票全部售出
·布什总统出席奥运开幕式已不确定
·达赖喇嘛今天重申不抵制奥运会
·布什总统决意出席奥运开幕式并非仅由于他性格顽固
***人权律师法律实务
·郭国汀:中国人没有基本人权——2008年加拿大国会中国人权研讨会专稿
·我为何从海事律师转向人权律师?
·盛雪专访郭国汀从海事律师转变成人权律师的心路历程
·我从海事律师转变成人权律师的思想根源
·郭国汀律师受中共政治迫害的直接原因
·我从海事律师转变成人权律师的心路历程
·成为一名人权律师!---郭国汀律师专访
·一个中国人权律师的真实故事
·世界人权日感言/郭国汀
·人权漫谈/南郭
·人权佳话
·保障人权律师的基本人权刻不容缓
·不敢或不愿为法轮功作无罪辩护的律师,不是真正的人权律师!
·人权律师辩护律师必读之公正审判指南(英文)
·我为什么推崇中国人权律师浦志强?
·巴黎律师公会采访中国人权律师郭国汀
·
·人权律师的职责与使命----驳李建强关于严正学力虹案件的声明
·驳斥刘路有关六四屠城的荒唐谬论
·李建强律师与郭国汀律师的公开论战
·李建强与郭国汀律师的论战之二
·英雄多多益善!郭国汀
·英雄辈出的时代刘路千万别走错路 郭国汀
·答康平伙计关于郭律师与李建强之争
·揭穿刘荻的画皮----南郭与[三刘]之争不属刘家私事而是中国民主运动的公事
·刘荻的灵魂竟是如此[美丽] !
·废除或修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思想监狱中国律师集体第一议案的诞生
·团结起来共同对敌 答刘路先生的公开信
·论推翻中共极权专制暴政的合法性
·敦促刘路公开辩污的公开函
·敦促刘路公开辩污的最后通牒
·我为法轮功抗辩——答刘路质询函
***人权律师思想辩护策略论战
·再论政治案低调消音妥协辩护论的严重危害性
·再论政治案件低调消音妥协辩护论的危害性引起争论
·政治案辩护律师的最佳策略
·辩护律师为法轮功讲真相案件辩护的基本原则 郭国汀
·郭国汀与刘晓波先生关于人民起义权利的对话
·真正的刑辩大律师! 郭国汀
·深入骨髓的奴性!
·《九评共产党》是没有价值的政治大字报?
·如何识别网警共特?----答毕时园伙计的质疑
·中共网络别动队业已渗透大量西方中文网站
·什么是南郭之一不怕死二不爱钱?
·答草兄及建强兄质疑
·答张鹤慈先生质疑
·刘荻为何害怕这篇文章? 中国知识分子死了!
·郭国汀答小乔函
·判断政府合法性的普世公认标准 郭国汀
·告别自由中国论坛网友公开函
·郭国汀邀请刘晓波公开论战的函
***重大人权案件辩护
·关注声援支持人权律师刘士辉,强烈抗议流氓暴政的政治迫害人权律师!
·呼吁全球华人关注支持民族英雄郭泉博士
·真正的知识分子英雄郭泉博士
·决不以出卖灵魂出卖人格尊严为代价打官司
·严正警告流氓无赖中共匪帮
·南郭警告胡锦涛别再玩火!
·强烈谴责中共暴政枉法滥捕自由作家谭作人先生
·胡锦涛最害怕最恨谁?
·为申曦(曾节明)作证的证明函
·我愿意出任刘晓波先生的辩护律师
·刘晓波案之我见
·强烈谴责中共专制暴政公然践踏法律枉法刑拘刘晓波先生!
·为什么应当支持刘晓波?
·论颠覆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法理解析
·中共阉法院认定的颠覆国家政权案件"犯罪事实"简析
[列出本栏目所有内容]
欢迎在此做广告
修船作业火损争议上诉案代理词/郭国汀

修船作业火损争议上诉案代理词
   案号:(99)沪高经字第435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作为上诉人的全权委托代理人,经认真研究全案事实,相关证据和有关法律,认为原审在事实与证据的认定及适用法律等方面均有不妥当之处,因而导致判决不公,理应加以纠正。
   从逻辑上分析,本案首先是事实是否清楚,也即,被告是否实际上已修复“船舶修理单”及“补充修理单”列明的全部项目?证据已充分表明,被告尚有上述修理单列明的27个项目,因备件均由船东购买,在船舶离厂投入营运之前,均未到货而未能修理;其次,乃是如何证明火损范围及修复现状?火损范围有《德大轮机舱火损检验报告》、《火灾原因认定书》及《德大轮修理单》和《补充修理单》证明,而修复现状有上述文件另加《德大轮机舱火灾备件发票评估》、《德大轮机舱火灾备件损坏安装检验报告》证实;再次,“公证验船师”进行的公证检验是否有证据效力?原审简单地以该验船师是由原告单方聘请,程序有失公正为由,全面否定三份检验报告的证明力,显然缺乏依据更无说服力,与一般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混为一谈。第四,船东在签署“德大轮修理工程验收单”及“价格单”时,未提出书面异议,未与厂方签订备忘录,能否视为厂方已修复火损项目?特别是能否推定已修复“修理单”列明,而“验收单”未载之27项应修项目?能否视为船东已放弃向厂方索赔未修项目的权利?兹阐述代理意见如下,敬请合议庭慎重考虑:
   一、 基本事实:
   1996年7月5日15:15时被保险人上海救捞局拖船公司所属之“德大”轮在停靠被告立新造船厂码头修船时,由于该厂电焊工违章明火作业,造成机舱火灾。7月6日及随后诸日,原告聘请公证验船师登轮对机舱火灾原因及受损情况进行了公证检验。该公证检验报告确认:“损坏范围:机舱的左后方装有净油机五台,(二台燃料油,二台机油)该处积油较多,因此火势向机舱左后角漫延,各种装置受高温后,其中塑料、橡胶制成的配件、执行垫片均变形、弯质。均需逐步拆开检查调试。”
   (一)、受火灾及烟熏受损的设备、装置如下:
   1、上述五台净油机包括各台的电动机、控制箱、报警程序控制箱、气控电磁阀、滤器等;
   2、燃油净油机的加热温度控制箱及控制阀;
   3、左主机止推轴承及附件;
   4、左主机轴系制动装置及控制系(气动升压及联锁继电器等)
   5、左主机变螺矩控制箱;
   6、局部消防检测系统探头、报警装置;
   7、机舱左右区域的照明装置;
   8、该区域平台下及平台上方电缆二束各约5m,包括动力、控制、报警、检测及照明等电缆;
   9、机舱内手提CO2灭火机十个,舟车式灭火机一个及固定CO2设备48瓶X45kg,施放后重新充灌。
   此后该验船师还对船舶修复情况进行了公证检验。认定修理情况:“机舱发生火灾,受损设备及装置仍由立新造船厂负责修理。受损电缆部份换新后,对受损设备逐件人工手动控制调试更换局部零件后已可营运。原自动化温度控制箱及控制电磁阀件等,则由船东直接向国外订购,目前尚未到货。”
   (二)、7月10日,上海海运公安局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亦确认:“烧损各种启动箱15只;各类开关探头30余只,灯具14套;各种规格电缆3000余米;”
   7月 日,被保险人根据公证验船师检验及公安局确认的火灾范围,向被告提出修理单⑴和⑵(被告同意对该轮进行修复性赔偿)。
   (三)、其中修理单⑴未修理部份内容如下:
   1、 1#2#重油净油机加热器温度控制阀(包括减压阀)
     2、柴油净油机加热器温度控制阀(包括减压阀)
     3、1#2#滑油净油机加热器温度控制阀(包括减压阀)
   5、1#重油净油机气动供油阀换新
   6、2#重油净油机换新
   7、2#重油净油机高压,低压及自动工作水阀换新
   13、1#2#重油净油机蒸汽自动加热阀检修
   14、2#重油净油机5根进油软管
   15、左后舱污水自动控制电磁阀换新
   21、1#重油净油机5根进油软管
   22、2#重油净油机进油阀换新
   25、1和2#重油净油机‘O’型圈
   26、2#重油净油机电磁
   27、1和2#重油净油机刹车装置
   29、左机减速齿轮箱机油冷却温度气源减压阀
   (第1项到第7项厂方没有修理(除第四项外);第13、14、15、21、22、25、26、27、29项没有修理。上述项目在订购备件上船后,由船员拆装,调换。)
   (四)、补充修理单未修理部份为:
   6、重油净油机自动控制箱1台烧毁,换新。
   7、滑油净油机自动控制箱2台烧毁,换新。(仅恢复部份功能(手动))
   8、压力变送器烧毁,换新。
   9、温度传感器2只烧毁,换新。
   10、压力开关2只(减速齿轮滑油压力脱扣,备用滑油泵启动)烧毁,换新。
   11、温度开关2只(燃油加热温度报警)烧毁。
   12、压力开关2只(尾轴刹车装置)烧毁,换新。
   13、净油机供油电磁阀5只烧毁,换新。
   14、净油机供水电磁阀6只烧毁,换新。
   15、左后污水井自动抽水电磁阀1只烧毁,换新。
   16、净油机漏油报警装置2只烧毁,换新。
   17、净油机关闭不良报警装置2只烧毁,换新。
   18、CPP液压油滤器压差开关2只烧毁,换新。
   (第6至18项(除第7项之外)没有修理;其中第七项仅恢复部份功能(手动);上述项目在备件至船后,由船员拆装调换;其中第六项重油分油机、第七项滑油分油机在备件到船后由船员安装(见电工日志))。
   (五)、“修理工程验收单”、(六)、“电气部份修理工程验收单”、(七)、“立新船厂价格单”上述五、六、七、三项中的内容,均未列明上述三、四部份斜黑体字部份未修复的项目。)
   (八)、由船厂自己向日本购买备件用修复被火烧毁的有关部件经公证验船师检验确认:
   1、发票2000、2001、2004、2005、2006、2353、2354、2355八张发票中所述的备件全部由船舶方安装,船厂主要负责电缆及控制管系安装;
   2、发票2351中备件立新船厂负责马达检查,控制箱检修及电缆更换,其余由船方安装;
   3、发票2352中备件压力表,温度继电器及辅助管路检查更换部份由立新船厂安装,其余由船方安装。
   4、经核实,厂方对火灾损坏的部件的管系电缆进行了更换,各自动控制装置因日本备件订货未到而没有装置。在采取人工手动控制调试后该轮于1996年8月21日离厂营运,各自动控制装置、电磁阀件等配件日本订货收到后由船员自行安装调试;
   5、该轮机舱火灾后火烧损坏的装置调试、管系、电缆及船上存有的备件进行了调换,这些工程由立新船厂完成;该轮离厂营运后自日本订购的备件收到后陆续由船员调换;粗略估计火烧损坏的装置备件更换工程由厂方负责换新的约占更换工程量30-40%。
   二、火灾原因是由于被告过失所致及厂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之法律责任
   火灾原因是由于被告员工违章明火作业导致失火,此点被告未作任何抗辩,原审判决亦已作认定,当属双方不争之论;(《海损事故报告书》认为:“违章操作,看火人员不负责,看火人员不到位。”《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叶宏俊在左主机减速齿轮箱机油冷却海水管穿甲板处补焊时,火星落入花铁板下,引燃污油蔓延所致。”《“德大”轮机舱火损检验报告》认定:“厂方明火作业人员违章电焊,导致机舱失火引起的火灾。”《(1998)沪海法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德大‘轮是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火灾受损。”)
   加害方应负的是一种法定的赔偿责任,而非协议的任意的或补偿性的责任;《民法通则》117条规定:“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所谓“恢复原状”,即使受损坏的财产恢复至该财产未遭受损坏之前原有的状态;而“折价赔偿”则指若因客观原因无法恢复原状,可按使受损财产恢复原状需的费用折价赔偿。事实上,被告也明知其赔偿之责;故被告辩称其“对德大轮进行了修复性赔偿。”
   由于被告的过错所致的火损对船东的一种民事侵权行为,被告依法应负“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之责。
   三、被保险人根据《火灾原因认定书》《德大轮机舱火损检验报告》及船舶被火烧的实际情况开具的“德大轮船舶修理单”及“德大轮补充修理单”性质上属于一种双方认可的该轮火损后,实际受损部件、备件清单,被告必须按照该修理单逐项修复、恢复原状;它们是处理双方有否使德大轮恢复原状的原始依据,也是法院判断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1)“船舶修理单”与“德大轮火灾处理工程价格单”之间的关系。前者是被告修复性赔偿的依据,后者是不全面不完整的单方的修理清单;后者遗漏的部份应以前者为准;事实上被告抗辩时亦认可“根据船东开出的船舶修理单,对‘德大’轮进行了修复性赔偿。”原审同样确认:“‘德大’轮失火后,船东开出了所有受损项目的修理单,经被告方修理,……”因此“船舶修理单”和“补充修理单”是被告进行赔偿性修理的根据。
   2)“船舶修理单”、“补充修理单”与“修理工程验收单”、“价格单”之间的关系。凡是后者已包括的内容,应以后者为准,视为已恢复原状,除非足够相反的证明系欺诈使然;凡是前者列明但后者未包括的内容,应视为未恢复原状,而应按照“折价赔偿”处理之;对于在验收单签收的项目,原则上应视为不得反悔;
   3)“验收单”并不当然具有变更“修理单”之效。验收单和补充修理单共有27项实际上未修理,且验收单变未标明这些未修复的项目,因此签署“验收单”只意味着认可了该“验收单”上所列明的修复项目,并不当然等于承认实际上未修理且未列明的27项应修项目已修复。
   4)有三张发票项下的备件在修理单中未列明(No. 2006-96,燃油自动反洗滤器、滑油自动反洗滤器;No. 2006-96,风扇马达;No. 2355-96,主机废所温度传感器、热电偶、主机增压器废气温度传感器、电阻器;金额分别为¥72876、¥52500、¥1237518,合计¥1362894)本律师认为修理单是确认火损项目的依据之一,而非唯一的依据;被告进行恢复原状的赔偿是原则,只要能证实确实属火损项目,被告即负有赔偿之责,这是由于其侵权法律性质决定的。
   5)应当区分商业性营利性修船与赔偿性恢复原状性质的修船。前者以双方协议为前提,修船费用随行就市,包括修船厂的利润,修工程验收时按实结算,如有合同约定的项目未修,或未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委托方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保留,以免日后发生争议没有依据;但赔偿性或恢复原状性质的修船明显不同,将船舶修复到恢复原状,是厂方法定的义务,即使火损当时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发现已遭火损的项目,只要日后有的证据证明确系被告应负赔偿之责的火灾所致,被告即应负修复之责,权利方在签署工程验收单时未包括的,加害方仍有义务负责修复,直至恢复原状才能解除其赔偿责任。

[下一页]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