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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货物货方要求签发两套提单有何风险的法律意见/郭国汀 关于进口货物货方要求签发两套提单有何风险的法律意见
据现有材料归纳案件基本事实如下:台湾买方(A)向香港公司(B)购买一批价值170732美元的货物,拟供其在苏州的子公司使用,并向B开立了信用证,B则以T/T方式向德国供货商购买该批货物。承运人上海龙飞公司(C),通过其德国代理向B签发了一式三份正本提单。据称由于信用证规的卸货地与实际卸货地不符,B无法凭提单正常结汇,现A要求C签发第二套正本提单,并愿意提供保函。
若同意A的要求,承运人面临较大风险,应当谨慎处理:
一、A要求承运人C签发两套提单,对承运人有相当风险。
提单是物权凭证,签发一套以上的提单,承运人将临多个提单持有人要求提货的风险。因为提单持有人均有权要求凭提单提货。因此,若一定要签第二套提单必须先收回原已签发的第一套提单。
A要求在其向银行付汇前凭一份正本提单提货,若在目的港可行,但如果有其他提单持有人提出异议,则承运人仍不能直接放行货物,而应将货物提存;若在中途港仅凭一份提单放货,承运人将对其他未收回的正本提单持有人负责。
二、A愿意提供保函,仅是一种商业信用,取决于A本身的信誉,而且还取决于其担保的实现成本。保函本身的措辞亦有相当影响。
保函本身只要不涉及欺诈,应当有效。问题是保函仅是A本身的承诺,若真出现A提货后拒付B,B将来很可能会转而向承运人C索赔;或者如果B将提单转让给善意第三人,该第三人亦可能向承运人索赔。
如果B也出具保函,则可排除日后B向承运人索赔的可能性,但仍存在B将提单转让后,第三人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不管是由台湾公司还是中间商出具保函,保函效力都要视保函具体内容而定,无论保函的效力大小担保的范围宽窄,前提是首先保函应该具有可行性,出具保函对出具方的实质性要求是
1、 拥有做出担保金额的资产
2、 在保函的保障延续时间内,保人的资信状况不会发生重大改变
3、 保证人资产位于能够执行的地点
据此,龙飞公司首先要考虑的是该台湾公司或香港公司资信状况如何,是否真能承担起担保责任。另外,由于出具保函的公司在台湾,在台湾执行难度会很大,费用也相当高昂;若保函中约定在中国大陆仲裁或诉讼真正执行也会有相当的难度。所以由台湾公司提供担保仍有相当风险,应当慎重考虑这个问题。
贵司在收回三份正本提单后放货,即解除承运人的责任。至于贵司在德国及台湾的代理的风险,除非他们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原则上应由贵司承担。
解决方案:
1、 若一定要签发第二套提单,必须先收回第一套提单方可;应坚持收回全套提单后放货;
2、 若由于商业需要而必须签两套提单或在收回全套提单之前放货,则必须取得可靠可行的担保;
3、 担保若仅由境外公司提供,担保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声誉,且保函的措辞尽全面完整,担保的金额除了货物价值加上利益之外,还应另加上为执行保函所可能发生的包括法律费用在内的各种费用(比如货价的30%);
4、 最好要求由上海或苏州的有实力的公司或银行或保险公司提供担保,以便将来万一出现问题的执行。
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
郭国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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